提纲:隐私权与知情权的概念起源于国外,在我国公民意识中并未有一个具体的法律意识,在生活上方方面面有着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而在法律下是否存在相应的法律保护?本文通过了解双方概念及其现实生活中所发生的冲突展开其法理思考。
一、隐私权
(一)隐私权的起源
(二)隐私权的定义
(三)隐私权的基本权利
1.隐私隐瞒权
2.隐私利用权
3.隐私维护权
4.隐私支配权
(四)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二、知情权
(一)知情权的起源
(二)隐私权的概念
(三)隐私权的内容
1.知晓的权利
2.申请的权力
3.获得帮助的权利
4.申请的权利
(四)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三、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
1.孩子的隐私权与家长的知情权的冲突
2.病人的隐私权与病人家属的知情权的冲突
3.政府工作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的知情权的冲突
四、隐私权与知情权的法律思考
五、总结
隐私权与知情权法理思考
【摘要】:
隐私权与知情权是现代社会进步的标志,一个先进国家公民所具备的基本权利。在我国法律下国家公民所具有隐私权与知情权的权利是否得到应有保护,本文简述两者之间的起源、内容以及其法律的保护,从不同角度分析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以及其生活中所接触到的例子,展开其法理思考。
【关键词】:隐私权、知情权、冲突
【正文】:
在远古时代人类开始用兽皮或者树叶编制衣服遮挡身体隐蔽部位,这一行为显示出人类所具有的羞耻心态,从此人类开始逐渐意识到自身与动物的区别,这可以作为人类对隐私权的初步意识。而直到近代社会,才首次出现隐私权的概念,人们对之的研究由此展开,过多的研究其概念特征与内容、保护等问题却忽视了对其的限制,在隐私权出现的几十年后新闻界提出的知情权一词打破了这种局面,使二者发生不可避免的冲突。随着现代社会进步,科技信息化的发展使得两者间的冲突更加剧烈,在我国法律下隐私权与知情权如何合理共存值得令人思考。
隐私权
隐私意为个人不愿告诉他人的事和部分见不得人的事,而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把持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其权力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进入自己的私人领域,对自己的个人信息有关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群体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人类在羞耻心的驱使下,追求个人尊严和独立人格的结果,它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成果,也是人类现代文明的标志。每个人都需要有一个不被他人干扰到的独立领域,这是一种自我保护的意识,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
隐私权的起源
隐私权概念起源于国外。“隐私权”一词最早是出现在1890年哈佛大学《法学评论》一书中,法学家赛缪尔・沃伦和路易斯・布兰代斯在该书中发表了一篇题为《隐私权》的文章,该文第一次出现了隐私权一词,被公认为隐私权概念的首次出现。从此,隐私权在美国逐步确立了法律地位。到了二十世纪中期隐私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在联合国所颁布的《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文件中得到确认。
(二)隐私权的定义
隐私权在世界各国的界定并没有统一具体的标准,现如今在我国隐私权的基本定义没有具体概念,民法学家彭万林先生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先生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民法学博士王利明先生则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三)隐私权的基本权利
隐私权其基本权利分为隐私隐瞒权、隐私利用权、隐私维护权、隐私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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