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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与知情权法理思考(二)

本文ID:LW372685 (字数:6986) ¥免费范文
隐私隐瞒权隐私隐瞒权是指隐私权主体对于自己的个人信息等相关隐私进行隐瞒,不被他人所知的权力。隐私利用权隐私利用权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权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隐私维护权隐私维护权是指隐私权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权所享有维护其不可侵犯性,在受到非法侵犯时可以寻求公力和私力救..
隐私隐瞒权
隐私隐瞒权是指隐私权主体对于自己的个人信息等相关隐私进行隐瞒,不被他人所知的权力。
隐私利用权
隐私利用权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权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
隐私维护权
隐私维护权是指隐私权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权所享有维护其不可侵犯性,在受到非法侵犯时可以寻求公力和私力救济。
隐私支配权
隐私支配权是指公民在不涉及国家法律及危害公众利益为前提下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对有关于自己的个人信息相关隐私进行支配。
(四)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从隐私权的起源我们可以了解到其发展至今有100多年历史而且各国界定不一因此在我国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条例,而如何维护自己权利呢?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以及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除了以上两种以外还可以在未成年人的保护法上体现到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综合上述几条条例我们可以看出在国家法律面前是以一个间接的方式来维护自身隐私权。
知情权
知情意为了解事件的原委情状,而知情权指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享有的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狭义知情权仅指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随着知情权外延的不断扩展,知情权既有公法权利的属性,也有民事权利的属性,特别是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所必须享有的人格权的一部分。
知情权的起源
知情权首先提出的是美国新闻记者肯特・库柏,在1945年1月演讲中其针对当时的美国政府对待政府信息公开的消极态度以及官僚主义任意扩大保密权限的倾向,首次提出知情权这一概念意指公民有权利知道他应该知道的事情而国家应尽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享有的知悉、获取信息尤其政务信息的权利。在1948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开始倡导保障知情权,而在美国20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兴起“知情权运动”使得知情权广泛传播成为一个具有国际影响的权利概念。
知情权的概念
知情权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狭义知情权仅指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随着知情权外延的不断扩展,知情权既有公法权利的属性,也有民事权利的属性,特别是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所必须享有的人格权的一部分。而狭义的知情权仅指公法领域内的一项政治权利,故现在的知情权概念一般是指广义的知情权。
知情权的内容
知情权包含4种权利分别为知晓的权利、申请的权利、获得帮助的权利、更正的权利。
知晓的权利
知晓的权利是指在权利主体获知官方情报的主要方式有:通过新闻媒体、国家机关的公报、网站公告、国家机关主动告知等方式,被动地获知国家政府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情报、消息、信息,通过自己的主动申请行为获知国家机关的情报、信息、消息。
申请的权利
申请的权利是指相关法律应当规定权利主体申请时应该遵循的程序、条件以及义务机关在收到申请时应该遵循的时间、程序、收费、救济等。
获得帮助的权利
获得帮助的权利是指权利主体向国家机关申请了解有关资料的过程中,国家机关应该将国家机关所拥有的情报、信息、消息按照一定的体例编排好。为全体主体提供尽可能的帮助和便利条件。权利主体在参与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或者向国家机关申请了解有关的资料时,国家机关向权利主体提供一定的帮助。
更正的权利
更正的权利是指在当事人发现涉及自己事物的档案或者文件与事实不符合或者有错误处,有权要求国家机关进行更正或者修改。
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在我国知情权并没有确实法律予以保护,从知情权的起源我们了解到知情权最开始是对待国家政府的信息有基本知悉的权利,而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根据此宪法条例我们能得到国家政府的信息知悉权利。而在私人生活中我们也拥有消费者知情权来保护自己部分权益,根据《消费者权利保护法》(1)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标明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2)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询问和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情况(3)消费者有权知悉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由此可以看到在我国知情权也是以间接的方式来维权的。
三、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
从上述隐私权与知情权的了解,我们可以发现,隐私权与知情权均作为国家公民的基本权利,在现代社会上人与人的交往必不可少,而随着社会发展网络信息的发达,人与人的隐私权与知情权必然发生不可避免的冲突,隐私权和知情权之间存在的冲突究其根本是因为利益的冲突。每一个公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都享有自己的正当权利,享有最大利益,不同权利所产生的利益不同,因此产生了利益的多样性。知情权既是公民的生存利益,同时也一种公共利益。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人们更加追求民主与法治,政治参与热情不断提升,因此知情权所具有的政治利益属性也逐渐增强。这种政治权利既包括个人利益也包括社会利益,它与社会公开与透明性都有着一定联系。隐私权则主要是指个人的利益,其根本利益属性为个人,不与公共利益发生关系,因此,隐私权的个人利益与知情权的公共利益出现的冲突成为隐私权与知情权之间出现冲突的前提。
隐私权和知情权之间,两者权利本质上也存在冲突。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和隐私,侧重个人信息是隐私权本质的专有性,不与外界产生关系所呈现的状态为分离状,所以自身具有封闭性;知情权是一种较为广泛的权利,其广泛性在于对公民知情权利的保护,达到公民知情目的。本质上分析知情权是对信息的获知权利,隐私权是制约人们对信息获知的权利。公民既要对自身隐私进行保护,又要求获取更多信息,冲突产生由此而来。接下来从生活的不同例子我们来了解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
孩子的隐私权与家长的知情权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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