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从孩童成长为大人期间必定和家长之间发生不少事情,有时候家长过于担心孩子的成长觉得孩子身边的各种信息都必须密切关注,在孩子未允许的情况下孩子的日记、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都会成为家长进行窃取的对象,而在这种情况下孩子一般并未意识到自己的隐私权受到了严重的侵犯,而家长都觉得这种行为是自己的知情权是为了关心孩子所允许的,这是隐私权与知情权的一种冲突。
病人的隐私权与病人家属的知情权的冲突
在我国的肿瘤医院每天都会确诊不少病例,部分病人家属在病人未经允许下提前从医生处得知病人确诊情况后,担心病人的情绪会影响其身体状况会私下告知病人并未患病、良性肿瘤等隐瞒或欺瞒病人的行为。在病人未允许情况下医生告知病人家属有关病人的信息侵犯了病人的隐私权,病人家属提前得知病人情况,隐瞒或欺瞒病人的行为侵犯了病人的隐私权与知情权,病人家属并为意识到自己侵犯病人隐私而觉得这是为了病人着想是自己的知情权所允许的,在现实中双方并没有具体意识自身权利所产生的冲突。
政府工作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的知情权的冲突
近几年我国打击贪污腐败的力度不断加强其中发出一种声音应该公开政府工作人员的财产情况有助于打击贪污腐败。隐私权身为中国公民必定拥有的权利,而政府工作人员也是有隐私权的,不能以公众的知情权为理由去侵犯政府工作人员的隐私。知情权的内容指出了获知官方情报的主要方式有:通过新闻传媒、国家政府及其有关机关的公报、网站公告、国家机关主动告知等方式,在被动情况下知悉国家政府机关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员的情报、消息、信息等有关隐私,通过自己的主动申请行为获知国家机关的情报、信息、消息,所以出现这种声音是对个人的隐私权与知情权没有深入了解所形成的冲突。
从我国立法角度分析,造成隐私权和知情权两者冲突与我国建国至今的立法有所关联,由于在立法方面有所缺陷,造成两者的冲突因此而出现。法律是国家公民行为的行动准则,体现权力与义务的规定,实现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群众的人身安全与利益为目的。在当今社会的迅速发展使得社会发关系越发复杂,在制定法律上有所缺陷,其中涵盖了技术以及认知上,使立法者在实际生活中未能周全地认知社会关系,使得法律有所缺陷。立法有所缺陷造成了生活中以及社会中隐私权和知情权间的冲突不断扩大。
四、隐私权与知情权的法律思考
法律的价值包含着法律对个人、群体、国家、社会、人类的价值,包含着法律对人的物质和精神价值,包含着法律的预期与实际价值等。然而,现实不断的告诉我们,多数人并没有在现行法律上感受到法律的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在对待隐私权与知情权的问题时效果并不明显,使此问题在法律的社会、精神及预期价值方面都强差人意,不能充分体现法律的价值,因此,通过重视法律的价值研究有关隐私权与知情权的立法问题而言至关重要。
通过文中对隐私权与知情权的简述,能了解到身为中国公民拥有隐私权与知情权,都受到中国法律的间接保护,但是随着科技进步社会发展人与人的密切交往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必然存在。法律的最终作用就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群众的人身安全与利益所以随着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不断加深,应及时采取更合理的法律制度使两者能受到保护从而使得社会更加安定繁荣。
我们知道在生活中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必然存在,除了已列举的3个例子,其实还有各式各样的存在,例如电子商务中隐私权与知情权之间的冲突、学生的隐私权与老师的知情权之间的冲突、消费者的知情权与网络隐私权之间的冲突、夫妻之间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明星的隐私权与公众的知情权之间的冲突等,这些冲突发生在我们日常生活中,而我们应该采取怎样的法律制度更为合理呢?我认为当隐私权与知情权发生冲突时应辨别其双方冲突的原因,根据实际情况发生事情的时间、地点以及环境等各种因素来衡量,而制定新的法律制度应是在不违反我国宪法为前提。在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发生时判别实际状况的依据应该围绕公共利益、政治正确、生命健康、宽容协调、利益衡量、人格尊严为原则。
隐私权与知情权是国家公民的基本权利,而这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时至今日在我国还没有具体法律保护隐私权与知情权,我国作为法治国家遵循依法治国的方针应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建立起完善合理的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五、总结
隐私权与知情权的诞生至今只有100多年历史相对于人类社会发展史并不久远,随着国外的起源到世界立法保护刚好在1948年至使我国立法之初并未为其建立合理的法律制度,而随着现时代社会发展迅速,人民的生活网络化信息化致使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逐渐成为日常现象,当个人行使知情权享受其带来利益的同时,可能就有别人的隐私权及其利益受到损害。两者同为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其冲突并没有间断过。当隐私权与知情权相对比较,隐私权在部分角度上处于被动、静止的权利,知情权相对而言是一种主动、积极的权利。从权利的本质角度上来说,互斥性的差别在两者之间存在,隐私权有时会被利用为阻碍知晓他人的某种信息的权利,而知情权则作为人们获取某种信息的权利,这样其一个阻碍一个获取,两者间的冲突就越发明显。何况两者之间在权利的领域上也是界定不一的,两者间的冲突因此而更加剧烈。既然两者的冲突是无法难免的,那么当隐私权与知情权发生冲突时,我们应当采取完善合理的方式使得两者的关系有所缓和,使得二者更和谐的共存更好保障中国公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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