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内容摘要 ………………………………………………………………………… 3
第一章 概述 …………………………………………………………………… 4
第二章 民间借贷的优势和特点 ……………………………………………… 5
第一节 民间借贷的优势 …………………………………………………… 5
第二节 民间借贷在实践中发现的缺点 …………………………………… 5
第三章 控制风险 ……………………………………………………………… 7
第一节 借贷关系和用途 …………………………………………………… 7
第二节 订立协议 …………………………………………………………… 7
第三节 提前还款 …………………………………………………………… 8
第四节 利息与本金要分开 ………………………………………………… 8
第四章 民间借贷的法律保障 ………………………………………………… 10
第一节 《合同法》关于民间借贷的内容 ………………………………… 10
第二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 10
第五章 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 ………………………………………………… 12
第六章 “借条”与“欠条”的区别 ………………………………………… 13
第一节 简述 ………………………………………………………………… 13
第二节 民间借贷中借条与欠条两者的区分分析 ………………………… 13
一、是否确定以民间借贷的案由而审判有所不同。 …………………… 13
二、未约定还款期限时,借条与欠条诉讼时效起算不同。 …………… 14
第七章 民间借贷转型 ……………………………………………………… 16
第一节 民间借贷的现状 ………………………………………………… 16
第二节 目前常见的种类 ………………………………………………… 16
第八章 高利贷 ………………………………………………………………… 18
第一节 高利贷的形成 ……………………………………………………… 18
第二节 应避免借高利贷 …………………………………………………… 18
第九章 区分合法民间借贷行为与套路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19
第一节 套路贷 ……………………………………………………………… 19
第二节 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21
内 容 摘 要
我国的民间借贷历史非常久远,在给正规金融机构弥补不足、为资金供需缓解矛盾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如今已成为我国正规金融机构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
但我国的金融管制政策长期以来实行都非常严格,很排斥民间融资活动,而且我国在民间借贷方面尚无专门的立法,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分散,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模糊,导致在日常生产生活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越来越多,普遍存在高利率的现象,非法集资等刑事案件在近年来也处于越来越频发的状态,使得我国经济社会运行越发不稳定。
本文的目的在于划分民间借贷中合法与非法的界限,一来保护合法的借贷,二来剔除民间借贷中的不安因素,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
本文首先肯定了民间借贷行为对我国经济发展的有利影响,通过分析民间借贷的优势、特点及现实生活中的应用,发现其在实践中存在的缺点,顺势介绍民间借贷行为中控制风险的办法。
然后通过分析民间借贷的法律保障,明确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同时简述民间借贷相关的诉讼时效。同时,以“借条”、“欠条”之分为例,结合本人实践中遇到的案例,解释在诉讼中,民间借贷纠纷可能遇到的案由及诉讼时效问题。
最后通过介绍我国民间借贷发展、转型的现状及目前常见的民间借贷方式、种类,反观我国日益严重的高利贷、套路贷、非法集资现象,划清合法与非法的界限。
民间借贷法律风险的规范
第一章 概述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就认定有效,相应产生的抵押也同样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有关利率。公民之间的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
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的融资手段,他具有资源丰富、方便灵活、操作简捷的特点,在给正规金融机构弥补不足、为资金供需缓解矛盾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有效、快速地促进了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事实已经证明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但是,与正规金融机构相比,民间借贷是自发的,资金供需双方大多是亲友之间,完全依靠双方的信誉,这样就产生了一系列问题,比如:手续不完善,缺乏担保,抵押,随意性强,缺乏监督等。此外,中国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随着民间借贷规模的持续扩大,民间借贷的纠纷也越来越多。高利贷、非法集资等负面问题使得民间借贷的风险越来越大。
因此,如何规避和解决民间借贷中的不利因素,降低民间借贷风险,已成为民间借贷最需要探讨的问题。
第二章 民间借贷的优势和特点
第一节 民间借贷的优势
1.民间借贷具有灵活性、便利性、利率高、融资快等优点。通过市场机制,可以为各种资金融资、商品经济发展服务,满足生产和流通的资本需求。
2.民间借贷是自愿的,借贷双方相互熟悉,信用度较高,对社会闲散资金更具吸引力。他们可以吸收大量闲散的社会资金,充分发挥资金的有效性。而且其利率杠杆敏感性高,随着市场的灵活浮动,资本留存现象少,借贷程序简单,中间环节少,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发挥了资本效益,这无疑是中国资金短缺现状下,筹集资金的一种有效途径。
3.民间借贷的吸引力很强。它从社会上吸引闲置资金,把消费扩大到生产流通领域,成为生产流通资金。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的短缺,对消费的扩张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4.民间借贷对现有金融体系构成强烈挑战,与国家金融展开激烈竞争,迫使其加快结构调整。
第二节 民间借贷在实践中发现的缺点
民间借贷在发挥积极作用时,也有消极因素出现。
在实践中,首先,由于法律不明确,制度不健全,认识不统一,导致一些领域的民间借贷处于非法的或者放任自流的失控状态,尚未确立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所以有必要对民间借贷进行专门的立法,不能给犯罪活动提供机会。
其次,虽然民间借贷相对灵活方便,但也很盲目和冒险。通常由于借款人的铺张浪费或投资失败,在借款人、贷款人、第三方之间会发生一系列的不良反应,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第三,信贷经营者通常经营管理能力较差,也没有严密的财会、簿记制度,一旦有一大笔交易失败,对金融市场、生产和流通都会产生不良的反应;
第四,贷款手续过于简单,不审查信用报告如何,也没有财产作为担保、抵押,发生纠纷也难以解决,而贷款的直接现金交易,使得民间借贷难以在更广泛的范围内为商品经济服务。在生产和流通领域,一些人借机放出高利贷,这样就违背了信用的目的,干扰了金融市场,从而需要我们从立法的角度加以研究和解决。
第三章 控制风险
第一节 借贷关系和用途
《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平、自愿、合法是民法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出借人必须首先考虑对方的信誉和还款能力,同时向对方了解借款目的,并决定是否借款。如果出借人知道借款人在为赌博、走私、诈骗、贩毒、贩卖枪支等非法活动借钱,则借钱是非法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出借人不仅不能取得债权,还应当依法予以民事制裁、行政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必须是自愿的,其中一方以欺骗、胁迫等手段或利用他人正处于危难之际,使另一方当事人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视为无效。
第二节 订立协议
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多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因为这些人往往关系密切,出于信任或面子的情况,民间借贷关系往往仅以口头协议的形式缔结,没有任何书面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一方一旦否认,另一方就会因为缺乏证据而陷入“口说无凭”的尴尬境地。即使告上法庭,出借人也会因无法提供证据而败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因此,有必要在借贷双方之间订立书面协议。出借人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协议的,应当载明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户口簿或者居民身份证为准);借款金额(大小写一致);币种(人民币或外币);借款用途;借款时间和还款时间(标明年月日);违反合同时的双方责任等。如果约定了利息,利率必须在协议上明确(年利率或月利率)。为了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出借人必须注意妥善保管好书面协议等证据,以便今后在可能发生的纠纷中拥有充分的证据。
第三节 提前还款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大家都知道借钱不还是违约行为,事实上,借款人如果提前还款还款也是违约行为。《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这一规定为借款人的提前还款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借款人的提前还款和利息的计算需要在双方签订协议时明确。此外,《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付利息。”这一条款对贷款人来说自然是坏事,借款人和借款人之间也很容易发生矛盾。因此,关于民间借贷是否该支付利息、利息应该怎么计算等问题必须在协议中明确载明。
第四节 利息与本金要分开
借贷的金额和利息是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当事人订立借贷合同时,应当就借贷金额、利息利率、还款期限等事项达成明确协议。一般来说,利息应在还款期限届满或履行合同期间分批支付给出借人。然而在现实中,为了保证利息的正常收取,一些放款人在提供款项时直接从本金中扣除利息,导致借款人借入的本金实质上是扣除利息后的金额。例如,如果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500万元,到期时应向贷款人支付的利息为15万元。贷款人在提供贷款时直接扣除利息,只向借款人提供485万元。这一做法一方面使出借人的利息得以提前收回,降低了借款风险,另一方面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使借款人实际获得的借款额低于合同规定的借款额,影响了借款人对资金的正常使用,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容易造成。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为解决借款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防止贷款人利用自己的优势订立不公平的贷款合同,《合同法》第二百条明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放款人违反该法律规定,在提供贷款的同时从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借款人只需按照放款人实际提供的金额向放款人支付利息。例如,借款人在上述例子中实际得到的贷款只有485万元,那么借款本金就是485万元。借款人只需将485万元的本金还给贷款人,并按照485万元的本金支付利息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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