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概念界定3
(一)歧视3
(二)性别歧视3
(三)就业歧视3
(四)就业性别歧视4
二、解决女大学生就业歧视问题的必要性4
(一)提高女大学生的社会地位和竞争力4
(二)保护弱势群体以保障社会和谐发展5
(三)彰显政策的公平导向性5
三、女大学生就业歧视状况的问卷调查分析6
(一)问卷调查统计6
(二)问卷调查分析6
四、女大学生就业歧视形成的因素8
(一)法律因素8
(二)政策因素8
(三)经济因素9
(四)传统观念的影响10
五、解决女大学生就业歧视问题的对策建议10
(一)充分发挥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保障作用10
(二)创造有利于女大学生就业的社会环境11
(三)强化社会组织功能11
(四)女大学生要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充分发挥所长12
内 容 摘 要
长期以来,我国的就业政策对女大学生就重视程度远远不够,政策上性别意识的缺乏必然导致我国男女的就业平等问题已经演绎成为一种固定的社会结构,从而带来男女在就业机会、工资待遇、职业发展等方面的不平等。大学生性别就业歧视现象的日益严重与我国所倡导的“和谐社会”极不协调,其社会后果正在凸显,首先使得部分知识女性不能顺利就业,既浪费了社会资源,也威胁到社会的稳定;其次,随着女性劳动者的增加,就业性别歧视开始出现并逐渐成为了一个社会问题,如何做好高校女大学生的就业工作,保证每位女大学生毕业后能够顺利就业,是关系到高校的办学质量和社会声誉的大事;此外,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现象会阻碍社会的公平发展,女性处于的一个相对不利的发展环境,其自我价值也不能实现。同时,这容易使没能顺利就业的女大学生产生心理问题,产生出许多的社会负面效应。通过调查发现,社会中女性就业歧视的情况比比皆是,并非只有在女大学生身上发生。平等就业是社会平衡发展的重要标志,也是“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体现。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平稳飞速的发展,然而,两性在各个领域的不平衡发展现象愈演愈烈,性别歧视现象的严重存在,已经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关注,女大学生的就业问题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此类问题若得不到合理的解决,甚至矛盾进一步激化,政府的执政能力必将受到严重的质疑,执政基础也必将受到严峻的挑战。
因此,深入探讨促进我国女大学生就业的对策,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及问题产生的原因,对于不断完善我国的促进的女大学生就业体系,解决女性就业问题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概念界定
(一)歧视
歧视,顾名思义,即区别对待,歧视的原意有很多种,既有褒义的,也有中性的,当然,也有贬义的,可以分别将其理解为能够正确洞察差异,能够正确看待差异以及不能合理对待差异的能力。 长久以来,“歧视”一词已经被公认为含有贬义。在《中国百科大辞典》里,歧视定义为:对社会上某类人采取不公平、非善意的待遇。还有一种更为详尽的解释出现在《英汉妇女与法律词汇释义》里,某一类人由于其所具有的自然特征、宗教信仰、性别或性倾向以及种族等原因而遭到不公平待遇甚至其合法权益受到剥夺。但是不同于偏见的是,歧视更多的是以行为的方式表示出现,而偏见多是态度。歧视的种类有许多,其中最主要的包括性别歧视、种族歧视、宗教歧视、地域歧视等,这些歧视的显著特点就在于都具有实质的行为,这是单纯的偏见所不具有的。
(二)性别歧视
性别歧视,顾名思义,是与性别相关的歧视行为,是基于人的生理或性别而产生的。《消歧公约》对此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解释,该公约认为,不论妇女已婚或未婚,在男女平等的条件下,妇女行使其作为公民的各项政治、经济、文化权利和基本自由时,因为性别而受到任何排斥或限制,使其合法权益不能正常履行,这就是“对妇女的歧视”。
《中国女性百科全书》中认为性别歧视是对某一性别的歧视,尤其是男性对女性的歧视。传统表现为男尊女卑、男主女从、男强女弱等;在现代则表现为对女性参政、议政的排斥,对就业、晋升、报酬等方面的苛求。 中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国家,早期在封建制度下形成了“男尊女卑”的性别伦理观念,新中国成立之后,这种观念依然没有得到消除。伴随着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奠定,女性愈来愈多的参与到了社会事务与经济建设中,女性就业以及参政的比率都在提高。但是,随着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改革,就业、分配等各项制度都发生了变化,男女不平等的现象慢慢凸显,性别歧视现象严重。
(三)就业歧视
经济学中的劳动力市场歧视是指具有相同生产率特征的工人仅仅是因为他们所属的人口群体不同而受到不同的对待。或者说是指在所有经济方面都相同的个人之间的报酬差别,即在劳动力市场上对与劳动生产率无关的个人特征的评价。关于就业歧视的定义,国际劳工组织在《关于就业及职业歧视公约》中明确指出:任何的区别、排斥和优惠的行为,不论是基于种族、性别、肤色,还是政治见解、宗教或社会出身,只要导致了公民在职业和就业上的机会或待遇不平等,都可视为就业歧视。
劳动力市场歧视可以分为前劳动力市场歧视和后劳动力市场歧视。前劳动力市场歧视指的是就业群体因为性别、民族等客观因素在进入就业领域前所受到的歧视。对于女性就业者来说,教育程度的不足和工作效率的低下,以及在职培训机会的缺乏,都剥夺了女性就业群体在进入劳动力市场之前所具有的机会或是应该掌握的能力,从而处于不平衡的位置。后劳动市场歧视是指在进入劳动力市场后或是在离开劳动力市场时在社会保障方面受到的歧视,它可以分为工资歧视和职业歧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就业歧视就是指用人单位没有合理合法依据对具有相同劳动生产率的个人因性别、年龄、家庭出身等于生产率无关的特征所做出的区别对待,并人为制定限制潜在就业人员进入某一行业的条件,并由此产生的剥夺或损害就业机会的行为。
(四)就业性别歧视
国际劳工组织对工作中的性别歧视界定为,它是指由于性别而被拒绝给予工作或较低报酬的职业,而不考虑她们的能力或有关工作的要求。我国《劳动法》中就明确规定:我国的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不因民族、性别、种族以及宗教信仰等而遭受到任何形式的歧视。笔者在文中所说的女大学生的就业歧视,简单地来说就是指没有合法的目的和原因,在两性均可的职业中,用人单位按照性别进行的招聘和录用,或是给与不平等的福利待遇等行为,人为地为女大学生进入劳动力市场设置障碍,其目的或作用在于取消或损害女性劳动者的就业平等权,从而导致女大学生就业率降低。
二、解决女大学生就业歧视问题的必要性
(一)提高女大学生的社会地位和竞争力
女性的受教育程度、参政比例、就业状况都是其群体社会地位的重要衡量指标。中国男女的社会地位上差距显而易见,从就业状况上来分析,市场配置劳动能力的今天,就业压力日趋增大,就业率的降低难以避免,女大学生的就业相比男生来说,更显艰难。因此,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政府应该发挥其主导作用,充分利用其宏观调控的经济职能,将“男女平等”的原则贯彻一系列有利于女性协调发展的政策制定中,实现男女平等、共同发展,实现市场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女大学的社会地位和竞争力。
(二)保护弱势群体以保障社会和谐发展
“弱势群体”的概念,是指在特定历史时期,在特定环境和条件下,处于弱者地位的社会群体。在一个国家里,社会弱势群体的生活状况,体现着社会的发展水平,显示着社会的文明、进步程度,也标志着社会发展的方向和道路。和谐社会不是静态的和谐,而是动态的和谐,因此,和谐社会是日臻发展、不断进步的,社会和谐离不开两性和谐,两性和谐的实质就是男女平等、两性平等。胡锦涛同志明确的提出过,必须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妇女观,坚决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社会要保持长久的和谐,两性和谐是基础,两性和谐的基础又在于两性平等。妇女被公认为是世界各国弱势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构建和谐社会,首先要推进公平与公正,保障女性群体的弱势地位。两性越平等,关系越协调,就越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就越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要想使两性在就业市场中保持平等的地位, 单纯的市场调节是不可能做到的,需要国家、学校和社会等多方力量共同作用、相互配合,才能真正转变女性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弱势地位,而在这几方面的因素当中,国家的公共政策力量是最主要的力量。在探求解决女大学生就业歧视问题的对策时,最重要的是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就业环境,消除女大学生在获取工作机会和发展机会方面存在的明显障碍,并采取积极的保护措施,追求结果的公正,促进两性和谐,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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