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的行政法学以行政行为为核心,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和行政救济构成了行政法的理论体系,而行政责任是行政救济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理论界对行政责任这一领域还没有广泛、深入而系统地探讨。行政责任的归责原则作为追究行政主体行政责任的根本规则,它是行政责任理论的核心问题,在整个行政法学中占据重要地位。对行政责任的归责原则有三种通说,即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违法责任原则。由于引起行政责任的原因具有多样性,因此一些学者主张行政责任归责原则的多元化、体系化。
[关键词] 行政责任;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违法责任原则。
The Reseach Summary of Criterion of Administrative Liability
Abstract:In china,administrative act is the core of administrative jurisprudence, The principal administrative, executive and administrative acts relief constitutes a theoretical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law ,and,administrative liability is the important content of administrative remedy. At present, our country theoretical circles administrative responsibility in this area has not been extensive, in-depth and systematic study. Criterion of administrative liability is the fundamental rule that investigates administrative liability of administrative subject.It is the core problem of the theory of administrative liability,which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whole subject of administrative law.There are three normal doctrines oncriterion of administrativeliability,principle of liability with fault,principle ofliability without fault,and principle of liability malfeasance.But the reasons that cause administrative liability are diverse,so some experts advocate the criterion of administrative liability should be multiple or systematic.
Key words:administrative liability;criterion of liability;liability for fault;liability for risk;liability for illegal.
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中,近年来不断提出了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治理念。行政法学作为法学学科的一个重要分支,其重要地位是不言而喻的,而关于行政责任问题更是行政法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我国行政法学兴起较之民法、刑法要晚,对于行政责任归责原则的研究也大多间接体现在对国家赔偿制度的研究中,国家赔偿包括了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其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权益造成损害后,行政机关应给予行政相对人以经济赔偿的一种救济制度。因此,这种赔偿应该是行政责任的一种较为直观的承担方式,从这一意义上说,它的归责原则也就与行政责任的归责原则有了一致性。行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行政责任理论的核心,对它的探讨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有利于完善行政责任理论。[1]
行政责任归责原则概述
对行政责任归责原则的探讨,应首先对行政责任、归责原则在概念上作必
要的了解。
对行政责任的理解,学者有不同的看法。根据法学大辞典的解释,行政责任(有的学者也用行政法律责任来表述)是指因行政违法以及部分不当行政而应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大部分学者的观点虽不同,但本质上与这一解释是一致的。从这一定义出发,行政责任是一种独立的,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并列的法律责任,它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所负的责任,其目的在于给受害人的损失予以补救,处罚行政主体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教育相关行为人。
对于归责原则,重在“归责”,何为“归责”?德国学者拉伦茨指其为“负担行为之结果,对受害人言,即填补其所受之损害”,[2]我国著名民法学家王利明认为,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3]这一理解得到了很多学者的支持。
因此,归责原则即归责的根本准则,它要解决的是行为人为什么或者按照什么样的标准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的问题。
通过上文的叙述,我们不难得出行政责任归责原则的含义,即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公务性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由于行政违法或部分行政不当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以后,应承担行政责任所依据的准则。
行政责任归责原则建立的目的在于制裁行政违法人员,纠正行政违法行为,从而有利于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促进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的进程。
关于行政责任归责原则的几种代表性学说
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由于社会制度,历史传统,文化背景,特别是法律发展及完善程度上的不同,比如有的国家专门设立行政法院来处理相关案件,有的国家则是在法院中设立行政庭予以解决,因而对行政责任的归责原则各国存在差异,也各有特点,但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
(一)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因其行政行为存在过错而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应承担行政责任的一种根据。
过错责任原则是一项重要的归责原则。支持这一原则的学者从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出发,但不论要件如何安排,都强调了过错这一要件,[4]即认为“无过错即无责任”,行政主体只有在其行政行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承担行政责任。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实现了规范与救济的有机统一,并可以从理论上合理解决共同侵权行为和混合过错的责任承担问题。[5]对过错的否定与惩戒,有助于促使政府按照法律规定的模式或标准行使职权,从而达到规范政府行为的目的,从受害人角度而言,过错原则为受害人界定了一定的救济范围,以避免国库负担过重。[6]
在法国、美国、德国、英国,都包含了这一原则的适用。
在过错中,又有主观过错与公务过错之区别。主观过错指致害行为具有的一种应受责难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