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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及权利保障(四)

本文ID:LW65093 ¥
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之一,其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有同等的诉讼地位和对等的诉讼权利。推而及至,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也应与被告的辩护人享有对等的诉讼权利。从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看,虽然较原刑事诉讼法增加了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委托诉讼人理人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但对委托..

    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之一,其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有同等的诉讼地位和对等的诉讼权利。推而及至,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也应与被告的辩护人享有对等的诉讼权利。从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看,虽然较原刑事诉讼法增加了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委托诉讼人理人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但对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权限的规定是不明确的。因此,应完善有关规定,如当律师担任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时,应享有一些固定权利,包括查阅、摘抄、复制有关案卷材料权;收集证据材料权;申请司法机关收集、调取证据材料权利以及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权利;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等等。以此力求被害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的权限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权限对等均衡,以保障被害人的权利。

    另外被害人享有对不起诉的制约权。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被害人对不起诉的决定有两种救济途径:一是向上级检察机关要求申诉;二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第一种途径属于检察机关系统内部的检察监督机制,我国的检察系统中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因此这种系统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的力度是有限的。第二种即《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诉转自诉”的情形。从表面上看被害人对于检察机关不予公诉的案件可以自由地向法院提起自诉,有效的保证了被害人的控诉权的实现,实际上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是有前提的,即被害人需持有检察机关做出的《不立案决定书》,而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往往以口头或电话通知的形式告知被害人不立案的决定,在没有《不立案决定书》的情况下,被害人想实现“公诉转自诉”是很困难的。所以我们检察机关应为被害人对不起诉享有制约权铺平道路,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除此之外,还应详细规定被害人在参加庭审中行使的诉讼权利。主要体现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将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前送达被害人,(注11)以便于被害人在法庭上对起诉讼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从个人独立角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害人应享有与被告人同等的最后陈述权,以便在合议庭做出最后判决前表达自己对案件的态度和看法。同时,还可以借鉴国外一些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例如根据德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刑事被害人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被害人在检察院的诉讼过程中起到了辅助人的角色,享有广泛的权利,享受知悉权,参加诉讼权、独立的上诉权,庭审中有依法提出异议和申请调查证据的权利等等。(注12)

     五、结论

    随着世界范围内的人权运动的兴起,人权理念深入人心,人权保护的广度和深度得到极大的扩展。被害人的权益保护也得到了学者的关注,从而纳入了研究视野,形成了一门新的学科。(注13)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就是一部重要的人权保障法,然而对于人权的保障力度,不仅要体现在立法上,还要体现在司法上,使人权在司法现实中得到切实的保障。一直以来,被害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保护,都是极为脆弱的。这正是本文所要阐述的加强被害人法律地位、扩大被害人诉讼权利的原因。所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更要强化司法人员的程序意识和程序法制观念,强化对“被害人是诉讼当事人”的认识,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保护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从而保证司法机关公正地行使职权,依法保障犯罪被害人的权益,使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不断向民主化、法制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

    

    

    引文注释:

    (注1) 杨旺年.《论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诉讼权利及其保障》[J],《法律科学》2002年

    (注2) 劳东燕.《被害人视角与刑法理论的重构》,《政法论坛》20006年第九期

    (注3) 卞建林.《刑事起诉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检察出版社1993年版第68页

    (注4)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新京报》2007年1月8日

    (注5) (网文)罗智勇、 王 敏. “中澳刑事被害人保护问题研讨会观点摘要”。发布时间: 2008-08-14 。http://rmfyb.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21558

    (注6) (网文)罗智勇 王 敏 “中澳刑事被害人保护问题研讨会观点摘要”。 发布时间:2008-08-14。http://rmfyb.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21558

    (注7) 黄太云.《刑事诉讼制度的重大改革》,载于《中国法学》1996年第2期,第39页

    (注8) 李方.《论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权利和被告人权利保障的平衡》,载于《广东法学》1997年第2期,第21页

    (注9) 杨正万.《刑事被害人问题研究》[M],北京: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8月,361

    (注10) 田思源.《犯罪被害人的权利与救济》.法律出版社,2008年3月第1版,第228-230页

    (注11) 王新清、李蓉.《刑事诉讼法》 北京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0年 第二版 266页

    (注12) 汪建成、黄伟明.《联盟成员国刑事诉讼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 176-224页

    (注13) 郭建安.《犯罪被害人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页

    参考文献:

    1.杨旺年.《论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诉讼权利及其保障》[J],《法律科学》2002年6期

    2.卞建林.《刑事起诉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检察出版社,1993年

    3.李方.《论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权利和被告人权利保障的平衡》,载于《广东法学》

    4.杨正万.《刑事被害人问题研究》[M] .北京: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

    5..田思源.《犯罪被害人的权利与救济》.法律出版社,2008年3月第1版

    6.王新清、李蓉.《刑事诉讼法》 北京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0年 第二版

    7.汪建成、黄伟明.《联盟成员国刑事诉讼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8.郭建安.《犯罪被害人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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