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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民事再审监督制度的缺陷与完善(一)

本文ID:LW65482 ¥
【摘要】:民事再审制度是个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谈论已久的问题,本文从对现行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认识理解入手,结合我国民事再审司法活动现状,通过探讨民事再审基本法理,试分析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制度,评析其中存在的缺陷,提出改革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一些看法,对改造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再审制度作一粗浅分析探讨,..

【摘要】:

    民事再审制度是个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谈论已久的问题,本文从对现行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认识理解入手,结合我国民事再审司法活动现状,通过探讨民事再审基本法理,试分析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制度,评析其中存在的缺陷,提出改革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一些看法,对改造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再审制度作一粗浅分析探讨,以期建立较为完善的民事再审制度。

    【关键词】:民事再审 审判监督程序 职权再审 无限再审

    【正文】: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诉讼作为解决社会各主体间民事往来所产生纠纷的方式之一,已经逐渐成为现代生活中最广泛、最重要的诉讼种类。民事再审诉讼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其功能和作用日渐明显,已成为民事诉讼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制度是在前苏联的民事诉讼法律的影响下建立起来的,在我国现行市场经济体制下已逐渐显露出诸多弊端,立法观念落后,法律规定简单,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正确把握和执行。2008年4月1日,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其中针对民事再审有了部分突破,这对当事人行使申请再审权利、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人民法院内部审判资源重新配置将带来深远影响。《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实施,无疑为维护司法公平正义,保障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带来积极意义。

    一、我国民事再审制度概述

    我国于1982年、1991年制定和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有关再审程序的规定表述为审判监督程序。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设置是建立在司法监督权的基础之上,贯彻了“有错必纠,实事求是”的指导思想。近期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于2008年4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涉及到民事监督程序修改的有7条。此次修订,是我们国家对民事再审制度改革走出的一大步。

    (一) 民事再审的概念及特征

    民事再审的简单定义就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生效但确有错误的裁判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其特征是:“一、它是一种特别程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属于普通程序,第一审程序是必经程序,当事人如果行使上诉权,则也必然引起第二审程序。但再审程序则不是必经程序,它的启动,无论是依据哪一个途径,都有前提条件规定,是相对比较严格的;二、它是对生效裁判予以纠错的事后救济程序,是对当事人之间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既定秩序的否定,其目的是为了使原有的确定状态在正确的基础上重新获得确定。三、它在发动的主体和方式上具有特殊性。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只能由当事人提起,而再审程序与一审二审相比,其程序的启动机制则具有多元化的特征。”(注1)

    1、再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使用的是“审判监督程序”这一词。有学者认为,再审程序即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依当事人再审之诉或依人民检察院之抗诉,以及人民法院依照自身的职权,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又错误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再次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程序。” (注2)而有学者认为再审程序不同于审判监督程序,认为审判监督程序是启动再审程序的前置程序,是再审程序的一部分,“指享有审判监督权的法定机关、组织和人员行使监督权,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失误进行监督的程序。这里所说的法定机关行使监督权,既包括人民法院内部对生效裁判失误的监督,又包括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失误的监督。所谓再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已生效的裁判再次审理的程序。再审程序,除了法定机关、组织和人员行使审判监督权引起外,当事人行使诉权也可以引起。所以审判监督程序只是与当事人申请并列的一种发动再审程序的方式,是再程序的一部分”。(注3)另还有观点认为“审判监督程序只是引起再审程序的原因,二者不应当是同一关系。同时审判监督程序是对案件是否应当再审进行审查的程序,而再审是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诉讼程序,因此两者相互独立,不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注4)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即从严格意义上说,审判监督程序仅是再审程序的一部分,因为对当事人来说启动再审程序的方式是申请再审,不属于审判监督的范畴,而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启动再审则是来自于审判监督,前者是内部监督,后者是外部监督。虽然审判监督程序和再审程序二者涵盖的内容不同,但笔者同时又认为二者的实质其实是一样的,即是事后的救济程序,专司对生效裁判中的错误予以救济的职责。

    2、再审程序与上诉程序

    再审程序与上诉程序都属于复审程序,都具有审查已然裁判以保证其正确性和合法性的作用,但两者最大区别就是它们是相互独立的的两个诉讼程序。再审程序在发动后,既可以按照一审程序运作,也可能按二审程序进行运作。有权发动上诉程序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即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有权提起再审程序的主体则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提起上诉只要是当事人不满意一审裁判即可,而启动再审程序,则是以确有存在错误为前提,因此再审程序实是一种纠错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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