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股所需要的股票,公司只能将发起人持有的股权转让给经营者,这又与《公司法》中“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相矛盾;如果在激励制度中使用非流通股份,则又会由于股票不能在市场上变现,经营者不能得到实际利益而大大降低激励效果。但是,上市公司若在再融资过程中定向将部分股票售给管理层成员,管理层持股问题便可以得到解决,股权激励的作用也可以得到发挥。
(五)上市公司通过再融资优化股权结构使公司治理机制更加有效
不同的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机制作用的影响是不同的。首先,就代理权竞争而言,股权集中程度有限或大股东处于相对控股地位,其他股东就有能力影响公司的重大决策,致使经营能力低下,经营业绩不佳的经理得以更换。其次,就监督机制而言,对于相对控股股东的公司来说,股东具有对经理进行有效监督的优势,在经理是相对控股股东代理人的情况下,其他大股东也会因其具有一定股权数量而具有监督的动力。从当前的情况看,部分上市公司通过再融资来引入其他战略投资者,或利用募集到的资金进行股权结构的进一步调整,实现国有股持股比例相对降低,由绝对控股股东变为相对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左右较为理想),对于我国上市公司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和治理效率的提高是有利的。
(六) 理性选择之二:改造公司董事会,为独立董事有效发挥作用创造环境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形成有其深刻的历史原因,因此股权结构的优化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任务。虽然学术界专家学者已为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改善提供了有实际意义的、可参阅的措施,但是,在优化股权结构过程中,上市公司还应从其他方面着手,改善公司治理的绩效。其中,独立董事制度最值得关注。
(七)大股东异化与董事会改造
在国有股作为大股东的情况下,大股东不仅在董事会中拥有绝对控制权,控制着高管人员,使高管人员代表大股东的利益行使权利,形成“超强控制”,在大股东面临各种压力时为其挪用、侵占上市公司的资金和资源,伤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在大股东的超强控制下,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弱化,只能被动或无可奈何地接受大股东控制下的董事会决策。大股东的超强控制使大股东异化,导致了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冲突。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大股东遇到某种压力和威胁时,不仅有动机,也会有机会通过牺牲中小股东的利益来缓解压力,实现大股东的利益。
面对大股东内部交易、信息操纵等欺骗股票市场中小投资者的重大事件,严重影响了股票市场的信心,投资者和监控机构都迫切地要求有一种力量来制约公司的高层管理层,在目前的公司治理结构中,还没有一种有效力量来阻止以董事会为代表的公司高层管理层对一些弱势群体利益的伤害。比如,无论是监管机构、公司股东大会,还是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等,都无力直接参与董事会等公司高层的治理过程;公司监事会虽有一些机会,但由于独立性、拥有的权利和认知能力的限制,也无力代表公司各方利益参与公司高层治理过程。这就需要对董事会进行改造。独立董事制度作为通过分解公司控制权来产生这样一种制约力量的制度,是改造董事会的有力工具。尽管学术界和实业界对独立董事制度发挥的作用存在种种疑问,但独立董事制度在提高董事会运作的公正和透明度,减少财务虚假,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战略决策质量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八)独立董事概念的界定
目前,国内外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业界对独立董事的内涵还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如美国证券交易所最早认定董事的范围很宽,除公司高层经营者、职工和其他附属人员外,其他都是独立董事。伦敦证券交易所认为独立于公司经营者对其行使独立判断,没有实质性影响的任何商业关系或其他关系即可视作独立董事。
在我国,2001年5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对独立董事问题首次做出了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董事。
(九) 独立董事的作用
1.制约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做出不利公司和中小股东的行为。
在西方国家,独立董事被看作是一个站在客观公正立场上保护公司利益的重要角色,人们普遍期望独立董事能够承担起发现公司经营的危险信号,并对公司违规或不当行为提出警告的责任。
2. 客观监督评价公司经理层,遏制内部人控制现象。
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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