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至今难以改变的国有股“一股独大”。“近70%的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而在实践过程中,“一股独大”的国有股东在公司治理中呈现两极分化的态势:一方面,“一股独大”的控股股东拥有的其实是一种“廉价投票权”,是一种对结果不负责任的投票权(张维迎,1998),他们通过控制股东大会选任董事、监事等表决权,使董事会实际上成了国有股东的代言人和工具,不仅使公司成了控股股东在资本市场拼命圈钱、疯狂套取股民股款的提款机,而且肆意掠夺公司资产,使一些绩效极佳的上市公司骤然盛极而衰。另一方面,国有股东的代表是国资局和资产管理公司,他们本身是国家的代理机构,是代理链中的一个环节,由于他们的权利责任不对称,使其没有监督经营者的积极性,作为公司的投资人和国有股的持有者,他们并不能像私有投资者那样关心自己的投资,数以万计的投资随意决策,投资以后又对国有资产的流失不管不问,这就是通常说的“所有者缺位”现象。这种两极分化的实质,不是所有者缺位,而是所有者对监督权的放弃,缺乏监督的热情和冲动。同样也正是由于所有者疏于监督,经营者利用所有者的“超弱控制”而实际上成为公司的内部控制人,公司组织结构内部控制上的严重失衡,使本来可以很好地发挥监督作用的监事会的作用丧失殆尽,不仅存在着董事长与总经理的“双肩挑”,而且董事长同时兼任总经理及党委书记的“三肩挑”也相当普遍,这就使内部人控制现象成为必然。一项调查资料表明,内部人控制的程度和股权的集中情况高度相关,这里的集中都是指国有股和法人股。公司的股权结构及其变动情况,在1992年底至2002年底的时间里,所有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动。
综上所述,这样的股权结构造成股东大会职能被大股东所垄断,中小股东利益得不到保证;董事会缺乏内部制衡机制,监事会流于形式,造成经营者实际控制企业的“内部人控制”。正是这样的股权结构,导致我国上市公司公司治理结构上的种种缺陷,使中国公司治理陷入一个怪圈:既不像美国那样借助强大的股东约束和外部市场约束来进行外部监控,又不像日本那样凭借良好的银行、企业关系进行外部监控。
然而,尽管1992年底与2002年底相比较,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有所变动,但仔细分,就会发现一些新问题。
从分析中可以看出,在我国上市公司股票市场发展的十年中,国有股比例从1992年的41.80%下降到1997的31.53%,然后一直上升,到2002年达到47.20%,平均值为40.23%;非流通股一直保持在64%以上,平均值为66.28%;流通股在36.96%以下,平均值为33.72%。这些统计结果表明,我国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和非流通股在股票市场发展的十余年中一直保持很高状态,并且具有持续性,而且1997年以后,国有股的比例不仅没有降低,反而不断上升。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在非市场环境中形成,因此要在市场环境下改变将触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这也是上市公司至今没有找到一种切实有效的办法来改变这种结构的重要原因。这就意味着在一段时间内,股权的这种状况具有持续性,这也是我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必须承认和面临的现实问题。
(三)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的关系
首先让我们再来回顾一下公司治理的含义,从广义的角度,公司治理指的是有关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这些安排决定公司的目标,谁在什么状态下实施控制,如何控制,风险和收益如何在不同企业成员之间分配等问题。这与企业所有权安排几乎是同一个意思,或者更确切的讲,公司治理结构只是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具体化,企业所有权是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抽象概括。公司治理结构的目的是解决内在的两个基本问题:一是激励问题,即在产出是集体努力的结果和个人的贡献难以度量的条件下,如何促使企业所有参与人努力提高企业的产出;二是经营者选择问题,即在给定企业家能力不可观察的条件下,什么样的机制能保证最具企业家能力的人来当经理。
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产权基础,股权结构不同,公司治理结构也不尽相同。股权结构首先决定了股东结构和股东大会,对股份公司来说,一旦确定了股权结构就等于确立了公司股东大会的组织结构和决策方式,从而对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人选和效率发生直接影响,对企业的决策机制和监督机制产生影响,进而作用于经理,最后这些相互作用和影响将在企业的经营业绩中得到综合体现,这也就是说,股权结构决定了
对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结构的探讨(三)相关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