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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现状的思考(四)

本文ID:LW66607 ¥
2、遗漏担保事项有些上市公司与大股东之间在资产、财务、业务没有实行完全的独立,上市公司成为大股东的的融资工具,随意为大股东担保,担保后也不披露。直到大股东不能及时还款,上市公司被告上法院被媒体披露后,上市公司才被动披露,有些上市公司因为为大股东担保,导致上市公司的财产被法院查封,使上市公司陷入破产..

    2、遗漏担保事项

    有些上市公司与大股东之间在资产、财务、业务没有实行完全的独立,上市公司成为大股东的的融资工具,随意为大股东担保,担保后也不披露。直到大股东不能及时还款,上市公司被告上法院被媒体披露后,上市公司才被动披露,有些上市公司因为为大股东担保,导致上市公司的财产被法院查封,使上市公司陷入破产边缘;有些上市公司故意隐瞒担保事项,欺骗股东,被暂行上市,如ST江纸(已退市),2000年8月-2002年2月累计对外担保54739万元,除向三九生化担保9000万元和向双威科技担保500万元在定期报告披露外,其余均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亦未进行披露,ST江纸由于资金被大股东占用和对外担保,不能收回欠款而计提坏帐准备,连续三年亏损,被ST后终止上市 。

    3、未披露买卖公司股票和二级市场炒股

    有些上市公司为了公司利益和个人利益,动用公司资金炒作公司自己的股票,《公司法》明文禁止买卖公司的股票,但上市公司主管人员利用内幕消息炒作公司股票,严重违反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如无锡小天鹅,累计动用自有资金14.99亿元进行国债交易和炒作二级市场,股票产生盈利1.78亿元,用于抵消费用和用于集团公司使用,而没有在会计账薄记载收益,此外,运用资金4209万元,炒作公司股票,以上事项均没有如实披露。

    4、没有披露应披露事项

    上市公司除上所述没有披露外,有些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没有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披露,如遗漏关联交易,对关联往来只披露余额,没有披露发生额,或者避重就轻,遗漏披露实际控制人,没有披露重大的诉讼事项,没有披露分部报表,没有披露重大的投资事项,没有披露资产被抵押或被查封的事项,没有披露资产未过户的情况等。

    5、年报补丁现象严重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统计,截止2004年5月30日止,深圳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有85家刊登了2003年年报的补充或更正公告,比上年增加20%,上市公司年报补丁现象有所增加,其中单纯涉及财务数据或其他数据错误的更正公告就有35份,占所有更正及补充公告的40%,主要体现在错误列示应付股利、未正确计算扣除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遗漏披露实际控制人的情况,未准确、完整披露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情况等。

    上市公司未充分披露信息的形式多种多样,可能导致内幕交易,不充分披露的动机也有所不同,但其行为导致信息的不对称,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的秩序,阻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五)信息披露不及时

    从表五分析,信息披露不及时的现象还比较严重,约占被处罚的68.96%,信息未充分披露,以定期报告代替临时报告,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披露年报、中报,均属于信息披露不及时。投资者有权利在公平、公开、公正的基础获得上市公司的信息 ,但上市公司为了配合一些券商、庄家炒作股票,有意制造一些所谓的“利好”消息披露,使股票上升或将一些利差信息消息延后披露或不披露,可让庄家出货。信息披露的不及时,影响了投资者之间信息的不对称,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信息披露不严肃

    有些上市公司对待信息披露不严肃,甚至是有配合庄家之嫌。在预亏预盈公告中,一时刊登预盈公告,一时有刊登预亏公告,严重误导投资者的决策。如:2004年2月4日,兰陵陈香刊登业绩预盈公告,并称公司2003年将扭亏为盈,但2004年4月14日,又刊登公布经营亏损的提示性公告,称公司2003年将会出现经营亏损。再如:ST鑫光2002年10月29日刊登第三季度报告称,由于公司的资产变现和债权处置存在不确定性,公司2002年全年是否赢利尚不能确定,2002年12月16日该公司又发布公告,公司有望通过回收应收款等工作实现2002年全年扭亏为盈,2003年1月3日刊登公告,公司称由于应收款的回收以及相关的会计处理存在不确定性,故公司2002年全年能否盈利仍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针对ST鑫光多次变更业绩预计,深交所要求该公司董事会应当对2002年全年业绩作出真实、准确的预计,公司于2003年1月8日,发布预计亏损并有可能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从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一些上市公司出于某种目的,对信息披露不严肃,一时公告预盈,一时公告预亏,一时又公告不确定性。这种信息,叫投资者如何判断!

    四、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原因的思考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直接影响到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质量,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这个问题不解决将会影响到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分析产生这个问题的根源,下面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

    (一)上市公司方面的原因

    1、主观故意

    上市公司没有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存在虚假陈述,披露不充分,隐瞒重要事实,重大事项的情况。不是上市公司不知道要披露,而是上市公司故意不披露,一些上市公司为隐瞒违规情况,故意对一些重大的事项如对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冻结查封,为大股东担保等情形不披露, 一些上市公司为了使财务报表和经营行为符合再融资的要求,或为避免亏损或免被ST特别处理,不惜代价隐瞒实情,隐瞒关联交易、资金被大股东占用、为大股东担保的事实,期骗中小股东,还有一些上市公司采用虚构收入,少计费用的方式,制造虚假利润。

    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人专业水平不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除了是主观故意之外,另一个原因是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人员特别是董事会成员、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没有认真学习和研究信息披露的政策和要求,对一些新颁布的会计准则和证监会新颁布的年度报告格式和内容没有深刻领会,导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的“补丁”现象比较严重。如2003年的年度报告,有不少上市公司就因为没有很好的学习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准则,导致资产负债表应付股利列示的现金股利存在严重错误。按照新的准则,期后董事会公布的现金股利,在当年度不作分配,而仍然反映在“未分配利润”科目。因此,年度报告公布后,一些上市公司不断接到投资者的打电话质询和质疑,上市公司不得不刊登补充公告。

    3、利益驱动

    一些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因利益驱动直接参与炒作股票或配合庄家炒作自己公司股票,故意制造一些利好信息披露:如参股网络公司,与名牌大学攀亲,公司改名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虚构收入和利润,虚增资产,使股价能高位运行,配合庄家出货,这种有利益驱动的信息披露,就很难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4、股权结构不合理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国有大股东控制力强,一股独大现象普遍存在,独立董事不了解公司运作的实际情况,法人治理结构丧失制约功能,董事、监事由大股东委派,监事会形同虚设,无法形成制约关系,内部人控制现象比较普遍,难以形成有效的约束和制衡机制,导致上市公司是为大股东谋利益而不是为全体股东谋利益。

    (二)监管部门的原因

    目前,中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除了公司本身原因造成的外,监管部门本身也存在监管责任。

    1、不能及时发现问题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是证券市场最主要的监管者。在上市发行阶段,由证券商或保荐人向中国证监会推荐上市公司。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该公司能否公开发行股票。按理论,上市发行审查最严格,内容也最详尽,最为全面,但一些上市公司刚刚发行上市就爆出问题。如江苏琼花,刚上市就爆出“委托理财”没有如实披露。一些公司刚上市第二年就发生重大亏损;还有一些,如华纺股份,刚发行上市就爆出大股东股权被法院冻结,这些现象,不能不说明发行上市的把关不严,没有及时发现问题。

    2、处罚不力

    如此多的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规或会计造假被处罚,但为什么仍有不少上市公司“顶风作浪”,以身试法,原因在于违规成本太低或处罚不力。不管公司违规行为多么严重,监管层的处罚方式无非是公开谴责、警告、及罚款,由证监会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很少。这些处罚方式不痛不痒,成本无非是几十万的罚款,根本起不到震吓作用。而且从这几年的实践来看,一些上市公司违规遭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有的受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有的并没有受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也有的同一性质的违规,有的被公开批评,而有的却被行政处罚,显示执法部门的处罚不很公平。总体来看,上市公司的违规成本偏轻,是导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规范的主要原因之一,违规担保几个亿,几个亿资金收不回来,也仅仅是30万的罚款而已。而对股东来说,是损失几个亿的真金白银。

    (三)中介机构的原因

    上市公司没有如实或充分披露应予披露的信息,另外一个原因是中介机构没有勤勉尽职,没有尽自己应尽之义务,没有体现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上市公司的发行材料需要证券公司的尽职调查,财务资料需要会计师的审计,但为什么仍有一些重大信息遗漏披露,甚至是虚假陈述,虚构收入利润,遗漏委托理财、担保和关联交易等,这说明中介机构没有勤勉尽职,甚至是配合企业作假。如一些上市公司伪造的进账单、对账单等,如果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向银行发函,很多虚假水分就可得到纠正。这里面的情况,是过失还是故意,值得深思。

    (四)制度方面的原因

    1、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未引入民事赔偿制度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对违反信息披露真实性和准确性的行为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但未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时性的民事赔偿责任。这是我国证券法规关于信息披露违法赔偿制度的缺陷,这种缺陷不能有效地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对中小股东是不公平的。

    2、法院审理证券市场民事赔偿的范围太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03)2号,法院受理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前提是上市公司必须是受到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决文书,也即是说:有充分的证据没有行政处罚决定的话,法院是不会受理此类案件,这就将以下两种情况的民事赔偿申请拒之门外:(1)有虚假陈述事实(如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或上市公司的补充公告或事后的披露),但没有行政处罚决定书。(2)信息披露的重大遗漏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存在的事实。这种制度的安排,也不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投资者权益受到侵害,但没有办法追索相应补偿,使《证券法》第63条这赔偿责任没有办法得到落实,这也是上市公司违规成本偏低的主要原因。

    五、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规范的对策

    (一)加大违规成本 让违规者寸步难行

    根据前文分析,出现如此多的信息披露违规情况,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违规成本太小,处罚太轻.从经济利益流入和流出分析.违规有利可图”,这就导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情况没有得到根本改善,从2001年4月以来,先后有61家沪市上市公司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77次谴责,累计477人(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因未勤免尽职而遭到公开谴责,有些是多次被公开谴责,公开谴责甚至是行政处罚对一些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失去意义,没什么警示作用。

    再看看香港对违规情况的处罚情况,曾坐拥70亿港元的香港上市公司联合集团前主席李明治因1990至1992间的三次配股中未缴足配股款而未披露,被香港法院裁定串谋和诈骗罪而入狱;香港创维集团主席黄宏正因涉嫌挪用公司资金和诈骗于2004年11月30日被香港廉政公署拘捕,为此,《证券时报》2004年12月1日发表了 “477次谴责不如一次判决”的评论,反映我国目前对上市公司违规处罚的总体情况。

    为了从根本上减少信息披露违规的情况,建议严格按证券法规执法,一经查实的违法行为,该移送司法机关的移送司法机关,该终身禁入的终身禁人,加大上市公司的违规成本。让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不敢去违规,让他们知道一旦违规,将会有严重的后果,而不是简单的罚款和警告、谴责而已。

    (二)落实民事赔偿机制

    虽然《证券法》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该赔偿诉讼设置了前提条件,而且仅限于虚假陈述,因此,大部分的证券交易民事赔偿追偿无法得到落实,从近年司法实践来看,也没有哪一家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因信息披露违法而被判定民事赔偿。为了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建议对公司法和证券法关于民事赔偿的条款进行细化,强化中小股东保护制度,落实现有民事赔偿机制,追究上市公司和高管人员的赔偿责任。

    (三)落实监督人责任

    为保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有关法规对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建立了“防火墙”制度,如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外部审计制度,这些制度从理论上应基本能阻止信息披露违章的现象,但违规现象仍然严重,说明防火墙失效,失效原因为没有落实监督人责任,特别是监事会、独立董事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建议对信息披露违规的上市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也要追究责任,让他们勤勉尽职,真正起到监督作用;对有过失或主观故意的注册会计师要加大处罚力度,加大注册会计师的违规成本,一旦发现有故意行为,移送司法部门处理,促使注册会计师要规范执业、谨慎执业。对独立董事没有勤勉尽职,没有履行应尽义务的,也要加大处罚,减少独立董事只收钱不办事的现象。

    (四)大力开展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绝大部分是会计信息的披露问题和会计作假问题,说明这些问题大部分是与会计人员有关的,因此,会计人员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会计人员特别是财务负责人能依法依规进行会计信息的披露,坚持原则,也许违规现象会大大减少,因此必须加强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特别是要加强其诚信教育,建立会计人员的诚信档案,强化其职责,加强对会计人员的上岗培训和后续教育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尽力减少主观的故意和客观的过错,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气氛。职业道德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有关部门要常抓不懈,加大宣传力度,从根本上减少违规和造假行为。

    (五)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制度

    目前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的管理,政出多门,审计署、证监会、财政部、中注协各自为政,没有一个完整的系统,不利于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而且也没有一个系统的质量评价系统,注册会计师法的修改也迟迟不能出台,已不能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要减少信息披露违规和上市公司作假现象,要尽快出台新修订的注册会计师法,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法律责任、监管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退出机制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评价体系加以补充和完善。

    六、结论

    综上所述,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在这几年有了一定的提高,监管部门在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也做了大量的工作,按照形势的变化修订了上市规则,修订了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避免人为调节利润出台了一些具体措施,对违规行为也进行了处罚等,这些措施对提高信息披露质量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根据上述的分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仍然存在不少问题,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业绩造假、利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人为的调节利润的现象,在一定的层面上还比较普遍,特别是一些上市公司的故意行为,已经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损失,这种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过失或故意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投资者没办法通过法律途径追偿,使《证券法》第63条的实施遇到尴尬,这种局面和现象已经严重影响到投资者的利益,也影响到投资者的信心,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证的原则就没办法得到体现,要知道,现代证券市场是建立在信息披露制度之上, 公平、公正和公开是证券市场运作的三大原则,也是建立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基石,动摇了这个基石,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就失去了基础,中国的证券市场也就没有希望。

    规范的信息披露有助于社会经济资源的有效分配,也有助于投资者评价投资的机会和风险。作为上市公司,规范化的信息披露,一方面可以使广大股东、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的发展情况,对公司的经营状况、经营业绩作出正确的判断,以使投资者正确作出买入或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决策;另一方面,也使上市公司的一举一动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促使公司管理层优化公司行为,规范经营、守法经营,加强管理,提高素质,最大限度地使投资者获得合理的投资回报。只有规范的信息披露,才能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因此,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要加大处罚的力度,加大违规成本,追究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独立董事、中介机构、监管部门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让想违规的人不敢去违规,这样才能保证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此外,要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落实和完善证券民事事赔制度,要从制度上、行动上落实,而不能仅仅是口号而已,这样,我国证券市场才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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