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族内婚制是原始血缘婚的发展形态,主要表现为在同一辈份之间既是兄妹,也是夫妻,即兄弟姐妹、从兄弟姐妹之间互相通婚,形成“兄妹配偶型”的婚姻。从氏族社会步入阶级社会后,血族内婚制逐步消亡,周朝社会确立了同姓不婚的外婚制,但“兄妹婚配型”的血缘内婚现象在周朝社会仍有遗留。《诗经》中的《齐风•南山》、《敝苟》、《载驱》便是当时的齐地贵族中间还存在这种原始婚俗的明证。这三首齐地诗歌的本事在《左传》》有记载。但周朝的社会制度和文化思想随着政治势力慢慢确立而在齐地逐步推进,这些原始习俗也逐渐萎缩直至消亡。
而代表后世道德观念的《诗序》对此更是深恶痛绝,大加讥讽。《齐风•南山•序》云:“刺襄公也,鸟兽之行,淫乎其妹,大夫遇是恶,作诗而去之。”《敝筒•序》云:“刺文姜也,齐人恶鲁桓公微弱,不能防闲文姜,使至淫乱,为二国患焉。”《载驱•序》云:“齐人刺襄公也。无礼义,故盛其车服,疾驱于通道大都,与文姜淫,播其恶于万民焉。”《诗序》对文姜与齐襄公兄妹乱伦禽兽之行的指责和讥讽,代表了后世正统礼家的立场。这是对早期血缘内婚制的隔膜、回避,甚至隐讳。仔细读《齐风.南山》、《敝筒》、《载驱》三诗,会发现诗中并无刺淫之意。《诗序》先入为主的批判视角不合乎历史客观事实,这是《齐风•南山》等三诗被误解的原因。冲破《诗序》为代表的经学解诗的话语障碍,在具体的文化背景下对这三首诗的再阐释己经在现代学界引起注意,有的学者经过详细考证,便认为“《南山》等三诗均无刺淫之意”。
对偶婚姻制度
对偶婚是氏族外婚制的一种,是指一对男女在一段时间内保持比较固定的同居关系,在这种同居关系中,男女平等,自愿组合,随时可以终结和离异。我国进入文明社会后,尽管贵族统治者大力推行父系家长制,但并未完全根绝对偶婚制的遗存。周朝是一个政治、经济发展非常不平衡的多民族国家,对偶婚制在一定时期和一定地域曾经长期存在过。针对对偶婚在一直以礼乐文明盛称的周朝社会的存在现状,杨向奎先生指出:“周朝初年由氏族社会过渡到阶级社会不久,它保留有很多氏族社会的风俗习惯,在男女生活上、婚姻形态上更是自由、活泼与放任,处在一夫一妻制的初期,对偶制的残余仍然存在。” 杨向奎先生用“自由、活泼与放任”来形容周朝男女生活、婚姻形态特点。
对偶婚制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男女双方自愿结合,不必遵守一定的礼教习惯。大胆、放任的婚恋作风在《诗经》许多诗歌中得到体现,即使在被周人礼乐文化影响较深的周南、召南等地区,对偶婚的遗风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召南•野有死麇》首章:“有女怀春,吉士诱之。”次章:“舒而脱脱兮,无感我帨兮,无使尨也吠。”诗中的男子到女子家中与之幽会,颇与今天云南永宁沪沽湖的摩梭族人的走婚形式相似。对偶婚制遗风最为浓厚的还是郑、卫之地,如《邺风•静女》首章:“静女其姝,俟我于城隅。爱而不见,搔首踟蹰。”《鄘风•桑中》首章:“云谁之思?美孟姜矣。期我乎桑中,要我乎上宫,送我乎淇之上矣。”《郑风•野有蔓草》次章:“野有蔓草,零露瀼壤。有美一人,宛如清扬。邂逅相遇,与子偕臧。”
(二)《诗经》中婚恋诗与周朝婚俗
同姓不婚
同姓不婚,就是指婚姻中的外婚制。按照芬兰社会学家韦斯特马克的说法,“通常指在一个比由同一家庭人员所组成的群体较大的群体之内禁止通婚,特别是指氏族之内禁止通婚”。 氏族外婚制应该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必然阶段,美国人类学家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中便有对易洛魁人氏族外婚制的论述,“易洛魁人迄今仍坚定不渝地遵守本氏族内禁止通婚的规则”。 而罗马人的氏族也有关于氏族外婚的规定,“每一个人都同木氏族以外的人结婚,这无疑是遵守习惯法的通例”。 尽管氏族外婚制是世界上各个民族历史发展过程中较为普遍的现象,而将同姓不婚原则礼制化、政治化则是华夏民族的一个独有特征。
周人采取族外婚制,周朝外婚制与家族姓氏密切相关,同姓不婚,自周而始。实效。”赵光贤先生认为周朝实行同姓不婚一个重要理由是加强宗法制度,严男女之别,使异姓严格服从同姓。 这种分析无疑是非常正确的,周族的外婚制很大程度上带有加强与外姓联系,巩固宗法制度的政治功利目的。《诗•大雅•韩奕》记载的就是一次典型的异姓之间的政治婚姻,被赋予了加强政治集团之间联系、彼此团结共处的重大政治意义。
从《诗经》中几桩姓氏确切可考的婚姻来看,同姓不婚确实是周人缔结婚姻的基本原则如《召南•何彼秋矣》,《诗序》说是王姬下嫁诸侯,即武王之女、文王之孙嫁与齐侯之子。此处嫁女为异姓联姻是无疑的。又《卫风•硕人》首章:“齐侯之子,卫侯之妻,东宫之妹,邢侯之姨。”无疑是对异姓联姻的重复强调。而《大雅•大明》中“挚仲氏任,自彼殷商,来嫁于周,曰殡于京。乃及王季,维德之行”是说周文王之父王季娶挚国第二个女儿为妻,挚国任姓,明显也是异姓联姻。
婚礼不用乐
与后世婚礼仪式的内容不同,周朝婚礼并没有被鼓乐喧天的热闹气氛所包围,而是显得有些寂寥和冷清。整个《诗经》中,写到婚嫁迎娶的诗篇为数不少,但各诗篇描写婚礼的内容里都不见有婚礼用乐的记载。《豳风•东山》章四“之子于归,皇驳其马。亲结其漓,九十其仪”,不见用乐;《大雅•大明》章五写文王亲迎“大邦有子,倪天之妹。文定厥样,亲迎于渭”,不见用乐:《大雅•韩奕》章四描写韩侯娶妻“韩侯娶妻,汾王之甥,蹶父之子。韩侯迎止,于蹶之里。百两彭彭,八鸾锵锵,不显其光。诸娣从之,祁祁如云。韩侯顾之,烂其盈门”,也不见用乐。还有《周南•桃夭》、《卫风•氓》等有关婚礼的篇章均不见用乐的描写。特别是《大雅•韩奕》一诗非常详细地描写了韩侯娶妻的场面,如果婚礼用乐,不可能不进行相关描述。从《诗经》描写的普遍性中,我们可以推断其中的规律,那就是周朝婚礼确实不用乐。
也许有人说《小雅•车辖》一诗有婚礼用乐的记载,即章五“四牡騑騑,六辔如琴。觏尔新婚,以慰我心”。其实“六辔如琴”并非婚礼鼓琴用乐,而是描写驾驭亲迎的车马时自由奔放、舒心畅快的心情,正如程俊英先生所译:“四马迎亲快快跑,缰绳齐如调丝琴,望着车上新婚人,甜蜜幸福我欢欣。”
婚时无定
对《诗经》中所反映的婚姻时间的探讨,必然要涉及到《毛传》与《郑笺》关于婚姻“礼之正时”的历史纷争。所谓“礼之正时”,就是周朝关于婚姻时间最合乎礼制的规定。在这一点上,毛、郑有不同的解释。
《郑笺》认为,婚姻之正时应当是《周礼》所言的中春之时,因为《周礼•地官•媒氏》中说:“媒氏掌万民之判。……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又《大戴礼记•夏小正》:“二月……冠子娶妇之时也。”
《毛传》认为“婚姻之正时”不是《郑笺》所谓仲春之月,而是在秋冬时节。同样是《周南•桃夭》首章“之子于归,宜其室家”句,《毛传》的解释却为不同,《传》云:“桃有华之盛者,天天,其少壮也。灼灼,华之盛也。之子,嫁子也。于,往也。宜以有室家,无蹄时者。”孔颖达做了补充说明,《正义》云:“言宜其室家无蹄时,则三章皆为秋冬时矣。”《毛传》以《桃夭》中这两句诗作为婚姻之正时在秋冬时节的证据,如果说有些牵强附会的话,那么在《邺风•鲍有苦叶》和《卫风•氓》中似乎找到了更有力的证据。《鲍有苦叶》章三:“十如归妻,追冰未洋。”《氓》首章:“将子无怒,秋以为期。”《毛传》传自荀卿,《荀子•大略》:“霜降逆女,冰伴杀止。
其实《诗经》中所载仲春与秋冬举行婚礼都是民间的婚俗习惯,甚至可能在初民社会一定时期同时存在过,一直残留到周朝社会。正如杨向奎先生所言,周朝社会由氏族社会过渡到阶级社会不久,保留了许多氏族社会的风俗习惯,在男女生活、婚姻形态上更是自由、活泼与放任,处在一夫一妻的初期,对偶婚制残余仍然存在。 初民社会仲春时节举行男女相会的人型仪式,从民族学上可以找到相关证据。在古巴比伦,在举行新春庆典之际,部落男女集合于野,便举行促进大地回春、万物生氏的集体性交活动。 这种习俗和《周礼》所载“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的习俗有内在一致性。而《毛传》、王肃等认为秋冬时节是农闲时期,此时婚嫁可以不妨碍农业生产,这样分析也符合农耕民族的生活特点。 《诗经》与周代社会生活(三)相关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