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定债务重组操作程序
非法定债务重组操作程序包括四个阶段:重组前策划,签订债务重组协议,完成债务重组,进行债务重组处理四个阶段。
1.重组前策划
重组前策划是指债权方和债务方双方进行债务重组的财务可行性分析以及重组时间,重组方式等内容的选择与设计,这个步骤是与双方的协商及彼此了解相伴而行的,其间交织着债权方和债务方以及各自出资方的博弈,双方各自拟定重组策划书,报各自出资方审核批准,涉及国有资产的,须取得相关国资管理部门的批准。
2.签订债务重组协议
债权方和债务方双方经过协商,就债务重组内容(债务重组的具体方式、金额、时间等)达成一致,双方签订协议书,以法律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防止日后造成经济纠纷,涉及国有资产的,须取得相关国资管理部门的批准,然后双方按照协议约定组织实施协议约定事项。
3.完成债务重组
债权方和债务方双方组织重组资产的交付,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及时进行产权手续的变更,按照要求进行公告,完成重组事项。
4.进行债务重组账务处理
在重组资产交付完成以及相关产权转移手续办结后,清理和收集重组资产相关资料,确认相关价值数据,按照准则的规定核算企业在债务重组日(即债务重组完成日)的债务重组损益,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跨年度的,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其期间归属,按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二)法定债务重组操作程序
法定债务重组操作程序一般须经过以下程序:法定债务重组申请、法院的调查和裁决、组成重组机构、制定重组计划、完成重组。
1.法定债务重组申请
企业面临财务困难,经营混乱或面临停业危险时,应由符合法律规定的董事会。股东、债权人或其他机构向法院提出重组申请,在申请书中载明申请人的名称、申请资格企业名称、住址和负责人姓名、申请重组的原因及事实、经营业务状况、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其他财务状况以及对企业重组的意见。
2.法院的调查和裁决
法院收到申请后,应选派对企业经营业务比较熟悉,具有专门知识和管理经验的非重组关系人作为调查人进行调查,并在法定期限内将调查结果报告法院。调查内容包括:债权人和股东姓名、住址、债权及股份总额、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资产估价情况、企业负责人对经营管理有无玩忽职守或失职行为及相应责任、申请事项中有无弄虚作假行为。
3.组成重组机构
在实施阶段,法院应选派监督人,重组人,召开关系人会议,并决定债权。股东权的申请期限及场所,对所申报的债权和股东权进行审查的期限和场所及第一次关系人会议的日期及场所,同时应发布重组公告。
4.制定重组计划
重组计划是指以维持债务人的继续经营,清理债权债务关系,制定挽救手段为内容的协议。重组计划一般由重组人拟定,计划的制定必须坚持公正和可行的原则。公正是指对同类债权好股权应一视同仁,可行是指计划的实行必须有恰当的措施和手段加以保证。
5.完成重组
重组人必须在重组计划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重组工作,召开重组后的股东大会,确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选举新的董事和监事,由重组人向法院申请批准完成重组的裁决,并向登一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四、债务重组准则在应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债务困难”界定不明确
由我国财政部2006年最新颁布的债务重组准则中的债务重组定义可以看出,“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是企业进行债务重组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在2008年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对“财务困难”的定义为“指因债务人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经营陷入困境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其无法按原定条件偿还债务”,但定义只是简单地指出债务人发生资金周转困难、经营陷入困境等,对“困难”及“困境”并没有明确的范围以及判定标准。可见,这一定义的漏洞给上市公司利用财务困难之名进行债务重组提供了可操纵空间。
例如,我国当前社会,认定一个企业或经济组织财务发生困难应当是一件很棘手的事,每个企业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财务问题:有一些是形式上的,有一些是实质层面的;有一些是故意欺骗行为,有一些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有一些是临时短期的资金周转问题,而也有一些是真正的资金断链。特别是一些不法企业经常以丧失商业信誉为代价任意占用其他企业资金或赖账,其实际上并没有“发生财务困难”,而真正足以证明“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事项是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破产申请,可这样的债务人却往往被最终宣告破产从而不能“持续经营”,又不符合本准则的要求。
“债务困难”界定不明确的原因在于:“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是否构成运用本准则的必要条件。修改前的债务重组准则对债务重组事项的界定是:“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根据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达成的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并没有刻意提出“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这一条件。而新准则给我们留下的疑问是如果不能证明“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 就不应该属于债务重组,就不能按照该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