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财务会计的影响
一、“营改增”的基本理论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主要情况
我国第三产业相对其他国家而言较落后,尤其是在国民生产总值和国内生产总值的第三产业所占比重比某些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都显得低。根据2015年的相关数据,我国三大产业占GDP比重分别为9.00%、40.50%和50.50%,由此可见,第三产业的发展对我国税收乃至国家经济都具有带动作用。从把促进第三产业发展作为产业内部组织创新增强的战略目标,形成有利于第三产业发展的大环境到改善税制不完善问题。
2、“营改增”的征税范围
自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全面推行后,营业税的征收税目都被移置到增值税下,新纳入有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其中,建筑业及房地产业适用11%的税率,金融业及生活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此前一些范围已经开始施行,主要包括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企业征收率是11%;2014年1月1日起,邮政业正式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其征收率为11%;2014年6月1日起将全国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电信业的服务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征收率分别为11%和6%;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的企业征收率为6%(除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为17%。
3、“营改增”的必要性
“营改增”是指对原征收营业税的应税服务现行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存在征收范围不广泛、税目特殊、税率结果复杂等问题。实行“增值税”可体现其税基宽泛、征收链完整、征收范围完整的优点以及减少重复征收、税负公平、税制简单且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税收的成本。因此,为促进我国第三产业的发展、规范税收制度,必需要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这项改革不只是简单的税制转换,更重要的是有利于减少重复征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工业转型、服务业发展和商业模式创新。并且还能促进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发展,鼓励企业优化经营模式和加强内部管理。因此,“营改增”是我国税制改革过程中的必经之路。
二、“营改增”对财务会计的影响
1、纳税主体资格认定的影响
实行营业税时,不须根据纳税人的生产规模和会计核算水平对纳税人进行分类,采用不同的管理方式。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人应根据企业的经营规模和会计核算水平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及时办理纳税主体资格认定的手续。资格认定标准如下:
表1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纳税人资格 适用范围 税率 优缺点分析
一般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 6% 优点:可以抵扣收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到多的话甚至可能低于小规模纳税人的3%
缺点:1.要供货方开专票,手续繁琐,一般都要一大堆材料
2批票麻烦,一个月就几张,开完了这月不会再批
会计核算复杂,增加应缴税费明细科目
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完元纳税人
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3% 优点:比原来的营业税减少了超过2.5%,达到了直接减税的效果
缺点:不允许进行增值税票抵扣,不可能有减少,自己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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