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征点的设立数额的大小关系到一个国家纳税人数的多少,并会影响个人所得税对社会各阶层收入差距的调节。世界各国个税的起征点均比较低,如按月结算美国的最低起征点大约在1000美元,英国的最低起征点大约在300英镑,日本的最低起征点大约在10万日元,以上三个国家的起征点大约占该国家居民月收入的三分之一,这与大多数国家重视培养每位国民的纳税意识的指导思想有关,还应注意的是国外的起征点都是动态的,会考虑纳税人的具体情况适用不同的起征点。例如,在美国常规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随纳税人申报状态、家庭结构及个人情况的不同而不同,也没有统一的标准。美国常规个人所得税共有5种申报状态,即单身申报、夫妻联合申报、丧偶家庭申报、夫妻单独申报及户主申报。 关于所得抵扣,世界各国扣除制度中的扣除项目一般包括成本费用,生计费和个人免税三部分内容。成本费用扣除形式多采用按实列支或在限额内列支的方式。生计费用扣除是扣除制度的核心内容,各国大多根据赡养人口、已婚未婚、年龄大小等因素进行扣除。个人免税主要是为了体现量能、公平的原则而设置的对某些所得给予照顾性的减免项目。随着个人所得税法的发展,扣除制度完善与否已成为衡量个人所得税法发展水平和完善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因此各国均给予了高度重视。
㈤征收方式
目前世界各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一般分为源泉扣缴法和自行申报法两种。由于这两种征收办法在实际运用中各有利弊,故在大多数情况下均结合起来使用,以互补不足。各国通行的做法是,对纳税人易于源泉征收的应税所得,如工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等在其支付阶段源泉征收,按特定税率或普通税率计征,然后由纳税人在期末对全部所得集中申报,计算出应纳税额后再将纳税人已经源泉征收的税额从中扣除。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各国由于国情不同,两种征收方法各有侧重。如美国、加拿大侧重于自行申报,英国则侧重于源泉扣缴。
㈥征管手段
所谓征管手段是指各国政府为了保证个人所得税的应收尽收而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及采取的各项措施,如纳税人纳税信息库、统一的纳税人代码制度,全国范围内的个人信用体系、个人所得税跟踪稽查制度等等,这方面美国走在世界前列。⑴美国将现代信息技术在税收征管中综合运用,以最大限度的掌握纳税人的纳税信息。⑵ 涉税报告制度。根据美国法律规定,一定规模以上的雇主必须向税务机关报告工人的工资和薪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必须报告所有的利息支付及员工的薪金;所有的公司必须报告股息、红利的支付情况;所有进行一次性支付的公司、非盈利机构和个人也必须向税务机关报告。严格的报告制度使收入得到有效监控,强有力的保证了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⑶审计制度。美国的税务局还通过计算机系统保存和汇总所有与纳税人识别号码相关的记录,进行科学的加工整理,并且用这些信息与纳税人申报表上的记录进行交叉稽核,确定纳税人的申报质量和纳税人的信誉度,进而开展税款申报表的检查(即审计)。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缺陷
㈠税收功能上的缺陷
个人所得税法的功能是指个人所得税法所发挥的作用,一般而言,个人所得税法具有两大功能,一是财政收入功能,一是收入调节功能。但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在这两个功能上都存在重大缺陷。
1.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财政功能不强。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个人所得税的绝对额和相对额均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而且其逐年递增率远远高于税收收入和国内生产总值,但我们还应该看到,无论是个人所得税的绝对额,还是其占税收收入和GDP的比重,都还很低。2005年个人所得税收入为1728.94亿元(税收收入总额为30866亿元),占税收收入总额的5.6% 。而人均收入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通常在10%以上,如亚洲国家的这一比率平均水平为12.7%,非洲国家为11.4%。而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所占的比重则要更大。由此可见,个人所得税组织财政收入的功能还有待加强,征收的潜力依然很大。可以说,个人所得税是我国最有发展前景的税种之一。
2.现行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尚未充分发挥。从功能上来看,个人所得税由于采用累进税率,在收入分配方面具有独特的作用。当前,我国居民贫富悬殊,收入分配不公问题依然很严重。有关资料显示,1995年我国的基尼系数已经达到为0.445,近年仍有增加的趋势,据世界银行研究表明,2005年我国基尼系数已达到0.5。按照西方国家通行的标准,基尼系数小于0.2为收入分配高度平等,基尼系数在0.2到0.3之间为收入分配相对平等,基尼系数大于0.3小于0.4为收入分配状况较为合理的区间,基尼系数大于0.4表明收入分配差距偏大。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较低,在某种程度上变成了工薪税,再加上源泉课征的基本征管方式,导致工薪阶层诚实纳税,而大量高收入群体则可以轻易逃避税收义务,个人所得税变成了“工薪税”,其收入调节功能不明显。在我国收入分配问题比较突出的条件下,需要不断加大个人所得税对居民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
㈡税制模式上的缺陷
我国在上一世纪80年代建立个人所得税制度之初采用分类所得税制是符合我国的现实国情的,那时我国个人的收入普遍较低,税务机关的征管手段比较落后,也没有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因此,采取分类所得税制,并且因而主要采取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是符合我国当时的国情的。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随着我国人均收入的不断增长,越来越多的人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的征管水平也有了较大提高。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对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收入水平的功能以及量能课税原则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分类所得税制与这些要求是相背的,它不能达到量能课税原则的要求,也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甚至满足不了宪法上的生存权保障的要求,即对基本生活资料不课税原则。如果说,在80年代,分类所得税制在我国是利大于弊的话,那么,在今天,分类所得税制可能已经是弊大于利了。因此,从分类所得税制走向综合所得税制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 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研究(二)相关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