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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研究(四)

本文ID:LW66092 ¥
㈢调整税率结构。根据全球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基本趋势和当前我国收入分配的实际状况,结合税制模式的选择科学地设计个人所得税率:(1)在总体上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行、以超额累进税率为主的税率结构。具体而言,对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非专业性..
 

    ㈢调整税率结构。

    根据全球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基本趋势和当前我国收入分配的实际状况,结合税制模式的选择科学地设计个人所得税率:(1)在总体上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行、以超额累进税率为主的税率结构。具体而言,对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非专业性和非经常性所得,实行比例税率;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专业性和经常性所得,实行超额累进税率。(2)对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专业性、经常性所得,是统一规定一套税率,还是分别制定多套不同税率,取决于政策决策的取向,如果对勤劳所得和非勤劳所得实行区别对待政策,则可以设计两套超额累进税率: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原有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共同适用新制定的超额累进税率;如果对勤劳所得和非勤劳所得不再实行区别对待政策,则可以设计一套相同的超额累进税率。(3)适当减少税率档次,降低最高边际税率。为缓和调节力度和刺激国民的工作积极性,个人所得税的超额累进税率档次可以减少至3—5档,最高边际税率可以降为30%—35%。具体而言,如果对勤劳所得和非勤劳所得仍分设两套超额累进税率,则勤劳所得可考虑从原有的9个累进级距档次改为3个,税率调整为5%、15%和25%,非勤劳所得仍可维持5个累进级距档次不变;如果对勤劳所得和非勤劳所得统一设立一套超额累进税率,则可考虑规定5个累进级距档次,税率合并为5%、10%、20%、30%、35%,以均衡调节不同所得人群的收入水平。至于对实行比例税率形式的非专业性、非经常性所得,仍可适用20%的税率不变。

    ㈣健全费用扣除制度,实行税收指数化措施

    就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个人所得税的必要扣除费用大体上可以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为取得收入所必须支付的有关费用,如差旅费、维修费等,可按“补偿原则”采取据实列支或在限额内列支办法扣除。第二部分是特许扣除,包括教育费、住房构建支出、医疗费、养老金等,可以实行分项按实际支出扣除和按比例标准扣除两种方法,纳税人可以自选其一。分项扣除是按实际支出扣除,一般来说限制较多,计算较繁琐,在实际支出较大的情况下,可以使纳税人得到较为充分的扣除。在分项扣除时,考虑到教育政策和住房改革,对子女教育费和住房构建支出的限制应较为宽松。标准扣除适用于实际支出较小的情况,应按纳税人的不同设计不同的扣除标准。另外,对老人和残疾人还应增加额外的扣除标准,以体现我国对老人和残疾人的福利政策。第三部分是维持劳动力简单再生产的“生计费”,应根据纳税人赡养人口的多寡、婚姻状况、健康状况、年龄大小确定相应的扣除标准,同时,生计扣除应考虑社会各项改革引起的个人负担费用差异。实行费用扣除指数化调整政策,即根据通货膨胀率、工资收入水平和各种社会保障因素的变化对扣除标准(额)进行适当的调整。个人生计扣除实行指数化调整,以避免通货膨胀对个人生计构成明显的影响,保障纳税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并允许物价指数和生活水平偏高的地区,生计费适当上浮,做到因地而异。标准扣除的数额每年也要随着消费物价指数的变化而调整。

    ㈤选择以家庭为纳税单位,更好地体现税收公平原则

    家庭是最基本的社会单位,经济行为(如消费、投资与储蓄的决策)、社会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是家庭行为,对家庭行为的调节是调节社会经济行为的基本出发点。从这个角度来讲,所谓收入分配差距一般是指家庭收入分配差距,对收入分配差距的调节完全可以集中到对家庭收入的调节上。因此,作为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个人所得税应以家庭为纳税单位。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基于收入的需要,选择以个人作为纳税单位,不仅不能实现按综合能力征税的原则,而且扣除难以体现社会公平政策,如购房贷款利息、医疗费、保险费、子女教育费等作为家庭支出费用,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无法反映与计算。同时,以个人为纳税单位也容易造成夫妻双方转移收入,以达到避税的目的。因此,为更好地贯彻税收公平原则,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选择以家庭作为纳税单位。当然,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选择的转换会面临很多实际问题,首先我国的家庭结构要比西方复杂得多,目前至少存在3种结构,即三口之家的核心家庭、占很大部分的三代同堂的家庭、日趋减少的四代同堂的家庭。设计税率时一般应以核心家庭为基本出发点,对于一个家庭生活有两对夫妇以上的家庭(即典型的三代同堂家庭)可以采取分拆方式,即纳税单位不是以生活在一起的家庭为单位,而是以婚姻关系为基本纽带,即以夫妇为一个纳税单位。另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设计联合申报和单身申报的不同税率,这需要对税负水平作一些测算,原则上应对联合申报稍优惠一些,以利于纳税单位转换顺利实现。当然其差别也不能太大,否则个人所得税会成为一种对婚姻有较大影响的税收,破坏了它的中性原则。

    ㈥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及相关配套制度

    1、 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制度。一是在征收方法上,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实行按年计征。因为,个人纳税支付能力的高低只有经过较长时期才能全面反映出来。二是建立全国统一纳税人登记号码制度。通过这个号码税务机关可以了解纳税人全部与纳税事宜相关的资料,确保税源不致流失。三是建立交叉稽核制度,使纳税人申报的税款或被扣缴的税款在其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系统中得到反映,并且将纳税人申报的税款或被扣缴的税款与其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系统中的数字进行比对,如果比对有误,可以将其单独提出来进行审核。四是加大对偷税等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五是加强对纳税人税法知识的培养。在这方面,我们不妨借鉴美国做法,全方位培养纳税人的税法意识。另外,借鉴更多国家关于税收与价格的法律处理方式,笔者建议,改变目前我国在商品方面价、税合一制度,实行价、税明列制度。使人们在日常的吃、穿、住、行生活中,感受税收、认识税收,最终达到接纳税收并监督税收的境界。

    2、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制度的相关配套制度。在金融法方面,应改革现金流通体制,将个人收入纳入银行体系,有效地防范偷税。在信息制度方面,建立完善的信息网络系统,使税务部门能够从方方面面享用到相关税务事宜的信息资源。在信用制度方面,应建立信用管理制度,使有偷税、欠税等失信行为者无法自由自在地生产、工作与生活。

    主要参考资料:

    1、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2、曾繁正等主编哈佛大学行政管理学院行政教程《税务行政管理》,红旗出版社,1998。

    3、倪静石 徐锦辉主编《个人所得税解读》,中国财经出版社,2002。

    4、杨卫华《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目标》,《税务研究》2005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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