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以一名税务工作者的视角,从广西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的现状入手,对广西现行个人所得税在征管方面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进而提出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的实效性。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征管现状 全员全额管理
【正文】:
个人所得税是涉及每个公民切身利益的税种, 1980年9月,我国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1993年10月我国重新修正了《个人所得税法》,进一步规范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开征26年来,个人所得税在调节分配,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尤其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个人所得税的地位越来越显重要。1994年至2004年10年间,广西地税系统共入库个人所得税收入117.95亿元,其中,2004年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25亿元,比1994年增长18倍。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地税部门组织收入的比重亦由1994年的3.53%上升到2004年的18%,仅次于营业税的收入,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注①)。
然而,目前广西个人所得税在征收管理仍面临很多困难和问题,致使个人所得税流失严重,调节收入再分配的职能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
一、目前广西个人所得税在征管方面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一)税务机关征管手段落后,征管水平不高
1、征管信息不畅、征管效率低下
广西由于受征管体制的局限,目前征管信息传递并不准确,而且时效性差。不但纳税人的信息资料不能跨征管区域顺利传递,甚至同一税务部门内部的征收与管理之间、征管与稽查之间、征管与税政之间的信息传递也会受阻。同时,由于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缺乏实质性的配合措施(比如税银联网、国地税联网、税务工商联网等),信息不能实现共享,造成外部信息来源不畅,税务部门无法准确判断税源、组织征管,出现了大量的漏洞。再就是,随着外出打工族的日益壮大,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内取得的各项收入,在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根本无法让其申报纳税,在征管手段比较落后的地区甚至出现了失控的状态。
除此之外,税收征管信息化、系统化管理程度水平不高,一些基层税所仍停留在手工操作阶段,这使税务部门难以掌握纳税人有关档案及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特别是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由于缺乏有力的征管手段和惩治措施,使得偷税者存在侥幸心理。
2、个人收入隐蔽性强,税务机关监控不力,漏征漏管的现象严重
由于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和各种新生事物的不断出现,最为明显的是国民收入分配向个人倾斜,使得个人收入来源渠道增多,个人所得税呈现出多样性的特点。除了最为普遍的工资薪金收入来源外,还有佣金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股息、利息、红利所得以及许多其他方面的所得;收入的形式也从原来的现金到现在的实物、福利、购物卡等各不相同,一些单位通过“小金库”、“帐外帐”发放的隐性收入,大都游离于税收管理之外。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粗放型的征收模式,对纳税人基本情况没有详细登记,因此,广西在全区范围内也尚未能建立起有关个人纳税情况的计算机管理网络,个人收入除基本工资、薪金可以监控外,其他的许多隐性收入、灰色收入因纳税人多、面广、分散、流动、收入隐蔽,且主要是现金直接支付的特点,造成税务稽查人员无账簿、凭证可查,由此导致计税依据缺乏。并且,由于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意识不强,申报率和申报准确率不高,税务部门很难掌握其真正税源,据实征纳。
其次,广西目前采取“定额征收”或“随征”的办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缺乏科学性、准确性和严肃性,其存在着两大明显的缺陷:一是税务机关在核定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者、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经营额或应纳税所得税额时,由于核定方法在科学性、合理性上存在较大的局限,加上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往往不真实,税务机关核定的营业额或应纳所得税额往往偏低,造成了税款大量“合法”流失;二是对个体工商户的“随征率”实际上是一个定率税率,这一定率税率与个人所得税法的超额累进税率大相径庭,缺乏科学性和严肃性,既造成应征税款的流失,也造成税收负担的不公平。
3、税收执法刚性不足,对偷逃个人所得税的违法行为处罚不到位
我国个人所得税偷税问题,早在上世纪80年代后期的个人收入调节税执行期间就暴露出来,当时对各种“名人”、“权贵”的偷逃税案件处罚不力,其负面的示范效应非常大。90年代初开始,暴力抗税事件也在全国范围内屡屡发生,加之法律对其的制裁也没有及时到位,使违法犯罪者更加气焰嚣张。
至94年颁布《征管法》以来,按照规定,对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注②);对纳税偷税行为,除追缴所偷税款外,处所偷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注③);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行为,除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外,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注④)。虽然法律已明确了偷逃税款行为的处罚措施,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偷、逃个人所得税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不具体、不明确,自由裁量权过大。广西地税机关在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中,很少对偷逃个人所得税行为专门立案查处,对个人取得收入不申报纳税的行为,税务机关查处的就更少。对查明的个人偷逃个人所得税行为和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或少扣税款的行为,很多情况下未能按征管法的规定给予严厉处罚,而往往是以补代罚。由于税务机关本身对偷逃个人所得税行为处罚少,打击力度小,对违法者本人起不到接受教训、自觉守法的约束作用,对广大公民起不到警示和威慑作用,大大降低了税收执法的刚性,降低了纳税人偷逃个人所得税的风险。违法现象得不到抑制,遵纪守法、自觉纳税的良好社会风尚就难以形成,这也是造成纳税人申报纳税率低下的一个原因。
(二)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淡薄
1、纳税人依法申报纳税的意识以及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税款的意识不强,个人所得税申报率低,偷逃税现象严重
(1)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和个人自行申报两种方法,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法规定,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但是,由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直接关系到个人利益,是从个人腰包往外掏钱,所以,目前广西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对履行纳税义务的意识不强,能拖就拖、能瞒就瞒,主观偷税的欲望强烈,偷逃税现象时有发生。除工资薪金由支付单位履行扣缴义务扣缴个人所得税外,在两处以上取得的收入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而取得的收入,纳税义务人一般很少依法申报纳税。 从广西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现状谈全员全额管理(一)相关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