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注册会计师与客户的沟通,必须建立在为客户的信息保密基础上。注册会计师能否与客户维持正常的关系,有赖于双方能否自愿而又充分进行沟通和交流,不掩盖任何重要的事实和情况。只有这样,注册会计师才能有效地完成工作。如果注册会计师受到客户的严重限制,不能充分了解情况,就无法发表审计意见。另一方面,注册会计师与客户的沟通,必须建立在为客户的信息保密基础上。因此,注册会计师在签订业务约定书时,应当书面承诺对在执行业务过程中获知的客户信息保密。这里所说的客户信息,通常是指商业秘密。一旦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被利用,往往给客户造成损失。因此,许多国家规定,在公众领域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不能在没有取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泄露任何客户的秘密信息。但是也有例外。由于注册会计师承担着维护社会公众的重任,如果客户存在违法行为,面临着法规强制注册会计师披露客户信息的要求。
目前,绝大多数注册会计师都能遵守保密原则,但也有少数注册会计师没有注意到这个问题。例如,利用获知的客户信息买卖客户的股票;与客户发生意见分歧时,诉诸媒体等。正对存在的问题,《指导意见》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职业过程中获知的客户信息保密,这一责任不因业务约定的终止而终止;保密例外原则,在以下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以披露客户的有关信息:⑴取得客户的授权;⑵根据法规要求,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反法规行为;⑶接受同业复核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的质量检查。保密原则,把注册会计师推到了一个很尴尬位置,二者之间要遵守法律,法律要求报告,就必须披露。但是,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了解和证实了所有相关信息、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对象、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如一家事务所做上市公司审计,与该公司出现争执,出具了上市公司不能接受的意见,在媒体上吵的沸沸扬扬。一家很有权威的电视台,要做一个节目,首先采访上市公司(只是一家之言),然后采访事务所,事务所马上咨询我们能否加收电视台采访、如何应答,我们劝其低调处理。如果对薄媒体,暴露给社会公众,是不太适合的,审计的程序不一定都全部做到了,出具的一审计意见能否把握好、完全做到十分恰当,另外,事务所还有对客户保密的任务。最后,事务所把此事低调处理,两家言好。会计师事务所的收费应当公平反映为客户提供的专业服务的价值。
(四)、注册会计师不得同时从事与执行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工作。如果注册会计师正在或将要提供的服务,与其提供鉴证服务所需要的独立性发生冲突,就产生了不相容的工作。例如,注册会计师向审计客户提供评估服务、内部审计服务、IT系统服务、法律服务、编制会计报表、管理咨询等服务,产生自我评价威胁,可能影响其独立性。注册会计师在承接上述服务时,应当谨慎行事,通过采取防范措施将影响降低最低,否则,就不应接受此类业务。
目前,我国不允许会计师事务所为同一家上市公司提供资产评估和审计服务,提供其他服务尚未受到限制。但会计师事务所为上市公司代编会计报表、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担任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急需规范。因此,《指导意见》要求,注册会计师不得从事有损于或可能有损于其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或职业声誉的业务、职业或活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上市公司同时提供编制会计报表和审计服务;同时,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不得担任鉴证客户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经理以及其他关键管理职务。
(五)、执业过程中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关系。会计师事务所的更换,涉及前后任注册会计师。前任注册会计师,是指已经与客户解除审计业务约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后任注册会计师,是指已经接受客户的审计委托或正在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关系,仅限于审计业务,因为审计业务提供的保证程度较高,且是一项连续业务;而其他鉴证业务如盈利预测审核,会计报表审阅等业务提供的保证程度较低,且是非连续业务,不包括在内。客户经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暗示着注册会计师可能与客户在重大会计、审计问题上存在分歧,客户不认可注册会计师的立场。在一些情况下,如果注册会计师拒绝出具客户希望得到的意见,客户就可能通过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实现其目的,这种情况构成了购买审计意见。此外,客户可能与会计师事务所在收费上存在争议,而声称对注册会计师提供的服务不满意,或注册会计师缺乏专业胜任能力等。为了弄清上市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美国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要求,上市公司更换注册会计师时,必须以8-K格式向委员会提交报告,说明上市公司和注册会计师之间是否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注册会计师也应当及时客观地以书面形式说明上市公司的陈述是否属实。中国证监会早在1996年便发布了有关通知,要求上市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股动大会作出决定,并在有关报刊上予以披露,必要时说明更换原因,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上市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由此可见,证券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作出规范,旨在抑制上市公司潜在的购买审计意见行为。
近年来,一些上市公司存在着频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现象,甚至在一次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接连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上市公司频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例如,有些后任注册会计师为了承揽业务,迎合上市公司对审计意见的要求,蓄意侵害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有些前任注册会计师不配合后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拒绝答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询问;有些后任注册会计师对涉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问题,不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在不完全了解事实的情况下,轻率发表审计意见,导致同行关系的紧张。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指导意见》要求:后任注册会计师在接任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时不得蓄意侵害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在接受审计业务委托前,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前任注册会计师询问审计客户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并关注前任注册会计师与审计客户之间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可能存在的意见分歧。如果后任注册会计师发现前任注册会计师所审计的对象存在重大错报,应当提请审计客户告知前任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审计客户安排三方会谈,以便采取措施进行妥善处理。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问题探讨(三)相关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