④中国1984年实行制造业有限行业增值税,1994年的中国税制改为生产型增值税。
⑤秘鲁1995年是消费型增值税,1991年是收入型增值税;芬兰1995年是消费型增值税,1991年是生产型增值税;阿根廷1998年是消费型增值税,1975年是收入型增值税。
资料来源:(1)《国际税收》1995年1、2、3期。
(2)《VAT & SAIES taxes wold》。
(3)IMF、WB、OECD三个世界经济组织及国际财政文献(IBFD)出版的各类关于世界各国增值税税收制度报告。
我国增值税的推行经历了几个阶段,1979年在广西柳州进行了试点,征收范围仅限于少数行业或产品,主要是重复征税比较突出的机器机械行业,而且只对工业生产环节征收。在1984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决定从1984年1月1日 起实施,至此,增值税成为我国正式税种。《条例(草案)》把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12种工业产品,但也仅限于工业生产环节的少数产品。到1994年,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借鉴国外增值税的实践经验,我国对增值税进行了重大改革,推出了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新的增值税扩大了征收范围、简化了税率档次、实行了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抵扣税款的机制,在税制和管理的科学化与国际化方面有了重大突破,对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经过10年的运行,我国现行增值税征收范围上、征收形式上、征收管理上与理想的成熟型增值税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增值税的优越性没有充分发挥,尚存诸多的问题和弊端。
二、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存在主要问题
(一)征税范围的界定不尽科学,已不适应经济的发展需要
1.增值税征收范围过窄。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是主观随意确定的,它要受经济发展水平、经济体制状况、政府的政策目标、社会因素等诸多因素的制约。从理论上讲,增值税的实施范围应包括所有创造和实现价值增值的领域,即应包括农业、牧业、采矿业、所有货物销售、生产性加工、进口、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建筑安装业、劳务服务业等。目前世界各国因征管水平及财政需要程度不同,增值税的实施范围宽窄不同,大体上可以为三种情况(见表1-1)。一是对农业、工业、批发、零售及劳务服务交易领域普遍征收增值税。目前这种实施范围广泛,涵盖各环节的增值税主要为欧洲特别是OECD成员国以及部分发展中国家如阿根廷等国所采用。二是对整个制造业和批发业征收增值税,但不包括零售。目前,摩洛哥采用的增值税就属于这种征税范围。三是仅对整个制造业征收增值税,而对批发环节和零售环节不征收增值税。目前采用这种范围的增值税的国家主要有塞内加尔、科特迪瓦、哥伦比亚、蒙古等。从当前国际增值税发展趋势看,增值税制度越规范,征税范围越宽,覆盖率越大,就越能保证增值税机制的良好运转,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
我国随着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虽然在不断扩大征收范围,但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把增值税定位在生产和流通环节以及加工、修理修配业务范围内,仍属非全面型增值税。从社会再生产诸环节来看,主要集中在工业生产和商业流通两个环节,而第一产业和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等大部分第三产业仍被排除在征收范围之外;从课征的对象来看,主要是动产和劳务,没有涉及到不动产。由于征收范围较窄,在实践中产生了许多弊端。如因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导致内在制约机制作用得不到充分有效发挥。按照增值税的基本原理,增值税具有道道征税、税不重征、环环紧扣、税负公平的特征。如果从产品的投入、产出、交换到最终消费环节全面实行增值税,就像一根链条,一环紧扣一环,完整而严密,增值税的内在制约机制就能充分发挥作用。然而,我国现行增值税仅仅是在工业生产和商品流通两个环节征收,其他领域特别是与工业和商业关系十分密切的交通运输和建筑安装等领域继续征收营业税,致使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中断,内在制约机制的作用明显削弱,增值税的优越性难以充分发挥。因此,对增值税征收范围问题应及时总结经验,借鉴欧共体经验,及时调整征收范围。
欧共体各国在实施增值税的实践中发现了大量的问题,在实践中总结经验。1977年5月17日共同对增值税税制统一计税基础发布著名的欧共体关于成员国立法协调流转税第六号令(简称六号令)。研究六号令第5条的具体规定,不仅建筑安装、交通运输属于增值税的应税交易,而且洗衣店、美容店、宾馆与饭店、娱乐、电讯、可移动货物的维护保养出租租借、仓储、广告管理、律师会计等领域都属于增值税征收领域。事实上在对表1-1中100个国家的研究中,我们发现所有国家几乎均对上述项目征收增值税,也就是说:中国目前实施营业税的八个税目(金融保险营业税除外)在国 际上是实施增值税政策。通常国内讨论增值税转型,总是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和建筑安装业应当包括在增值税范围内,由此看来,营业税八个税目进入增值税范围是世界趋势,都是值得中国在扩大增值税范围时研究的课题。
2.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复征税和税负不公。拿农业来说,我国对农民免征增值税,但对饲料、种子、化肥、农药、农膜等农业投入物征收13%的增值税,农民的进项税款得不到抵扣,农民负担加重,造成税负不公。而且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深加工企业,只能抵扣10%的进项税额,这既存在着重复征税,也加重了企业的税负。再如交通运输业,由于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增值税纳税人发生的运费允许抵扣10%,而计算销项税额时,适用税率为17%,抵扣不充分,税负加重。同时,营业税的纳税人发生的运费不允许抵扣,显然不利于两类纳税人的公平竞争。即便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因纳税人行业不同,运费也存在着差异,税负有轻有重。上述现象在建筑业、邮电通讯业等普遍存在,有些还相当严重,再加上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固定资产投入不能抵扣税款,进一步加剧了重复征税和税负不公。
3.政策界限难以区分,征管实践中相互扯皮。由于我国现行流转税在征收范围上采取的是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并立,前两者交叉征收,后两者互不交叉的格局,因此,在理论上,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政策界限可以分清。然而,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经济活动行为日趋复杂,增值税和营业税对有些行为征收的政策界限难以准确划分,如对一些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等, 需要划分征税的界限,这样做实施难度大。而按分税制财政体制要求,国税局负责中央税的征收,地税局负责地方税的征收,各自代表不同的利益主体。增值税属于中央税,归国税局征收,而营业税多属于地方税,由地税局征收,当二者有交叉业务且难以划清时,即有混合销售和兼营业务时,双方为了本位利益,在实际征管工作中经常出现相互扯皮、发生争执的现象,给纳税人和税收征管工作造成了不利影响。
(二)扣除范围的界定不科学
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主要内容是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从我国当前整体经济发展来看,生产型增值税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生产型增值税对外购资本品的重复征税问题并没有解决,是一种不彻底的增值税。由于纳税人外购资本品部分所含的进项税额得不到抵扣,这部分税款便资本化为固定资产价值的一部分,并分期转移到货物的价值中去,该货物的销项税额中还是包含一部分购进环节的增值税,货物流转次数越多,对已征税款的重复征税也就越严重。因而这种类型的增值税与现代化大生产专业化、协作化的要求还具有一定的矛盾。生产型增值税购进固定资产不抵扣进项税金,增加了固定资产投资的成本,影响了人们投资的积极性,从而抑制了投资需求,不利于经济的增长。
2.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对外贸易的发展,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是各国的通行做法。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是能够做到使出口产品彻底不含税的。但生产型增值税对外购资本品部分不允许扣除其税额,使我国现在出口产品虽然实行了零税率,也不能做到彻底退税,因为出口企业在产品出口后得到的退税中还没有包括为生产该产品而外购的资本品部分已经缴纳的税金,产品出口成本中由于固定资产价值所含税款得不到退税,等于出口产品背负着不予退税的“投资税”与人竞争,提高了出口产品的价格,降低了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不利于扩大我国产品出口。从进口方面来看,同类产品在生产国已经得到了彻底的退税,而我国的产品中还包括部分外购资本品部分所含的税金,在国内市场上我国产品同样处于不利地位。生产型增值税17%的负担换算成消费型增值税相当于23%,约23%的实际税负出口时最多只能退17%,而外国商品进口时按17%征税不到位,税负比国产商品所含的23%要低6个百分点,这种对产品竞争力的负影响是应该高度重视的。特别是加入WTO后,随着关税水平的大幅度降低和大量非关税壁垒取消,这一矛盾更加突出。
3.生产型增值税抵扣政策,影响了产业结构的优化。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的发展滞后是影响我国经济进一步发展的一个“瓶颈”,而这些产业的资本构成中,固定资产所占比例较高。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即资本性货物)的进项税额,增加了这些产业的成本,加重了我国基础产业的“瓶颈”效应,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另一方面,高新技术产业也属于固定资产投资占投资比例较大的产业,同样的道理,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也不利于这些产业的发展。
4.实行生产型增值税,进一步加剧了东西部地区的不平衡。相对而言,我国东部地区加工产业、轻工业比较发达,这些行业固定资产在资本中所占比重较低。西部地区自然资源丰富,较适合发展重工业,重工业中固定资产比重较高。因此,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西部大开发,一定程度上影响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不利于东西部地区的平衡发展。
5.生产型增值税给规范化增值税的征管带来了矛盾,增加了税务行政成本。增值税采用统一的购进扣税法,对外购项目可以一次全部扣除,有利于对发票的统一处理,加强了整个抵扣链条中的一致性和统一性。但生产型增值税对外购资本品部分所含的税款不允许扣除,使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时必须分清允许抵扣和不允许抵扣的项目,并要对相应的发票进行专门的区分,客观上使统一的抵扣链条显得不完整;对税务机关而言,由于对外购项目扣除的不同待遇,为监督纳税人的守法情况,更重要的是为了保证增值税税源的不流失,必须分出专门的力量对扣除的标准进行检查和监督,加大了工作量和征管工作的复杂性,因而增加了增值税的税务行政成本。
(三)税率结构与水平不尽合理。
一是税率设计偏高。根据有关方面资料,目前国际上征收增值税的国家税率大体在8%-20%之间,而我国目前生产型增值税税率为17%,如果换算为消费型增值税税率在23%左右,与国际上征收增值税国家相比,我国税率仍很高,不仅不利于发展国际经济贸易,而且容易诱发逃税与骗税。 增值税问题研究(三)相关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