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及时准确地批露,使监管与效率由对立关系转为相互融合关系,使之成为在放松管制情况下加强监管的基本手段。除了证券监管,过去银行监管并不重视信息披露,随着混业经营的加剧,及时充分获取和处理各种信息对银行监管和风险管理变得日益重要。
(5)把自律监管作为风险管理的重点
各国都对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健全性有效性给予高度关注。如美国从过去重视全面考评金融机构风险转向重视监督其建立于执行自身完善的风险监测机制。
(6)监管手段向自动化监管方向发展
绝大多数国家建立统一的金融数据库网络,无论是现场检查还是非现场监管,监管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价和发布都通过计算机完成,提高效率。
四、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启示
(一)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与金融混业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挑战
1、我国目前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1986年1月,我国第一部有关金融监管的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发布,提出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机构进行登记、核发经营许可证和办理年检,这是中央银行行使金融监管职能的初始阶段,其工作重心是放在改革和完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加强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上;到1993年,中央银行的分支机构由过去侧重于管资金、分规模的职能转变到加强金融监管的方向;两年以后,我国政府颁布了大量的金融法规,以法律的形式赋予中国人民银行对所有金融机构的监管权,保证了我国金融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以后,中国坚定推进金融监管体制现代化改革,突出表现在建立分业监管体制,1998年5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挂牌成立,将证券经营机构的监督权从中国人民银行转移到证监会,同年11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挂牌成立。中国证监会、保监会相继成立,银行与其所办的信托、证券业务相继脱钩。1999年,人民银行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撤销了省级分行,建立了9个跨省区分行,中央银行依法履行金融监管职责的独立性得到了进一步增强。2003年3月,十届人大一次会议决定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以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从而形成了我国目前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工明确的金融分业监管体制我国目前的分业金融监管体制有利于集中专门监管人才,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水平,是与我国目前的经济金融运行体制及金融分业经营格局相适应的。2003年4月28日银监会的挂牌成立为一度关于央行拆分的争论画上了句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审批、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等的职责及相关职责;人民银行不再承担上述金融监管职能后,将加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不断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和改进对金融业宏观调控政策,更好地发挥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我国由此成就了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新格局。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通过生效,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管理体制将进一步完善、确立。
2、金融混业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挑战
金融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有效的监管能保证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地发展。而随着金融业的不断发展和国际金融监管环境的变化,我国现有的分业金融监管体制的弊端也逐步暴露出来。我国金融领域早已出现金融控股公司和金融集团,一些新机构、新业务的设立已经开始涉及金融行业。1999年我国先后成立了信达、东方、长城、华融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这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立后,国家赋予其处理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重任,并指明这四家资产管理公司除股票二级市场外,可以从事几乎所有的金融业务。1999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宣布,为了有效运营保险基金,提高其资产保值和增值的能力,允许其进入证券市场,进行投资基金类证券的投资业务。同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条例,允许各证券商用证券作质押进行银行同业拆借市场融资。2000年2月中国光大集团入驻申银万国证券公司,成立拥有银行、证券业、保险业的集团公司。这些措施的实施无疑会促进金融机构业务的拓展和金融业务的融合。中信集团、平安集团、香港中银集团等,从一定程度上讲,都具备了混业经营的雏形。我国目前的监管体制使得原有的以机构类型确定监管对象和领域的监管模式难以发挥作用,可能会导致监管协调和合作方面的困难,往往造成推卸责任和追求部门利益现象,容易出现监管盲点或重复监管问题。
跨国银行的发展使金融资本的流向呈现出多向性和纵横交错的特性,尤其是发达国家之间金融资本的相互渗透和竞争、银团贷款的发展、银行业对证券业的渗透及其国际化,使一国金融当局对跨国银行业务的监管更显得力不从心。我国的分业监管体制往往限于国内金融业,疏漏了对跨国银行的监管。
挑战一:入世后,金融开放政策和QFII的实施将使我国金融机构直面跨国金融集团激烈竞争,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面临两难境地
在中国建立和完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过程中,一个重要的事件深刻地正在改变中国金融业的原有格局: 2001年12月13日,中国加入WTO。按照中国政府的承诺,2007年以后中国金融市场将全面对外资开放,尽管进入中国的外资银行受到中国的法律的限制也必须分业经营,但多数外资银行的母行实行的是混业经营(如美国花旗银行与旅行者集团公司合并后形成了集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保险于一身的大银行),与实行分业经营的中资银行相比具有先天的优势,这对于那些只能从事银行、证券、保险中的某一领域的国内金融机构来说,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将是致命的,它们不得不求生求变。因此仿效当今国际金融界发展主流,发展金融控股公司,实现混业经营,成为增强中国金融机构竞争力的重要法门。
从全球范围看,由于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金融混业经营是发展趋势,由此导致金融监管的难度加大,金融监管环境将发生重大变化。因此,我国目前的分业监管体制面临挑战,应注意以下几方面:随着我国金融领域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系使我国金融机构面临更加激烈的、不对等的市场竞争。由于我国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而国外的金融机构大都实行混合经营,目前,对进入我国的外资金融机构仍可限制其经营业务,但由于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利用其境外的后援体系,外资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优势仍能发挥,如随着我国资本帐户的开放,国内券商面对的是综合银行的竞争,国内券商买卖证券的资金主要是自有资金,即使从货币市场拆借的资金成本也是较高的,而外资银行的资金可能是储蓄资金,融资成本低。所以,如何适应即将到来的复杂的金融监管环境,对外资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实施有效监管,是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的一个重大挑战。
然而实现金融混业经营一般需要两个最基本的条件,一是金融机构必须具备有效的内控约束机制和较强的风险意识;二是金融监管能力较强,有完备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和较高的金融监管效率。而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改革还没有完成,商业银行的内控制度还不完善,自我约束能力较差;我国金融分业监管体制才建立不久,金融监管的政策法律不健全不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不完备,混业经营所需要的优秀的复合型监管人才十分缺乏。如果不顺应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模式转变的趋势,中国金融业服务质量、竞争力就难以提高,如果顺应这种趋势,又可能由于巨大的系统风险及道德风险而使整个经济面临危机,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正面临着两难境地。可以预见,随着QFII的实施以及金融业开放的推进,在境外跨国金融集团混业经营的压力下,境内金融财团必将说服监管当局允许他们开展混业经营,这种压力现在已经显现出来,现行的监管体制会越来越被动,并且由于“三元冲突”的存在,央行的货币政策的独立性也受到很大挑战。
挑战二:国内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和事实混业经营,突出表现为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之间的业务划分日益模糊,这种变化使得现行监管体制所隐含的问题日益突出。
由于金融业务创新,我国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业务相互融合和渗透,目前已有不少业务突破分业经营界限。其主要有:允许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进行拆借、债券购回;允许券商以股票质押从商业银行取得贷款;允许保险公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回购交易;允许保险基金以购买证券投资基金形式进入股市等。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事债转股等业务,实际上也是把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业务连接起来。金融机构业务交叉并走向多元化、综合化,是我国目前分业监管体制面临的另一挑战。而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方式不适应国际化复杂的金融监管环境。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重视现场监管,不重视非现场监管,在金融监管中往往运用人海战术,依赖查帐发现问题。金融机构缺乏合理的内部治理结构,缺乏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机制,内部监管流于形式,同时也缺乏行业自律组织。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方式是监管金融业务而不是监管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这种金融监管方式缺乏弹性,很容易把金融机构管死。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不断发展,各种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的区别会越来越模糊,只有监管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才既有利于促进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活动,又有利于控制金融风险。面对国际金融环境混业经营趋势的加强,我国目前的分业监管体制应进行适当改革,各监管机构之间应该加强信息交流和协调配合,防止出现监管不到位或监管真空,确保金融安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目前,商业银行可以进行包括金融衍生业务、各类投资基金托管、代理证券业务、代理保险业务等。这些业务与证券、保险业务密切相关,并具有一定的替代性。同时,证券公司股民保证金账户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银行储蓄存款的功能。此外,在保险业方面,新的险种不断涌现,诸如投资连结保险、养老金分红保险等。这些保险业务,既具有投资功能,又具有储蓄功能。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之间业务的趋同性和可替代性,削弱了分业监管的业务基础。
第二、尽管我国实行分业经营的模式,但是部分企业集团公司控股下的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之间的业务往来,形成了事实上的混业经营。如光大集团控股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公司、光大永明保险公司、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这些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之间业务关联非常密切,事实上已经存在混业经营。此外,中国金融业的主力——四大银行也加紧了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步伐。早在1995年,中国建设银行就和境外投行摩根士丹利合资成立了中金公司,如今中金公司的多项指标已居国内证券公司首位,很多大型国企海外上市都有中金公司的参与。中国银行在1998年用10亿美元在香港注册中银国际,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收购英国信诚保险公司,从事寿险业务。去年4月,中银国际“返乡”,中国银行高层在不同的场合也表明,中行的目标就是金融控股,最终实现混业经营。
第三、现行分业监管过程中,大都采取机构性监管,实行业务审批制方式进行管理。这样,当不同金融机构业务交叉时,一项新业务的推出需要经过多个部门长时间的协调才能完成。比如开展股票质押贷款业务,需要在银行监管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之间协调,而不同部门对于同一业务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意向存在较大差异,就会产生较高的协调成本。此外,有的新业务成为交叉性业务,如储蓄保险,同时具有储蓄功能和保险功能。对于这些新业务,既可能导致监管重复,也可能出现监管缺位。
综上所述,如银行私募的证券公司的集合理财计划、基金公司发行的货币市场基金、以及不断涌现的金融控股公司热潮等金融创新的出现,实际上是对现有的分业监管、机构监管的挑战,如果不及时对现有的监管体制进行调整,就可能会形成交叉监管、重复监管以及监管的空白地带和灰色地带,从而可能暴露出监管机构缺乏协调、金融监管政出多门、监管成本和协调成本过高等问题。
(二) 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对策
1、构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金融监管体制
我国金融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体制建立的时间不长,因此需要循序渐进的改革和调整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首先,目前要坚持分业监管的基本框架不变。我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处于起步阶段,银行、证券和保险之间保持着清晰的界限,这种情况下坚持分业监管的框架能够适应当前金融发展的形势。其次,要建立对金融集团的主监管制度,以及相应的监管协调机制。要完善三大监管机构高层定期会晤制度,以及定期、非定期信息通报制度。主监管部门有义务将对控股公司和金融集团的监管信息及时通报相关的监管机构。从长远看,要借鉴英国和日本的改革经验,在三大监管机构之上,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委员会。第三,从机构监管转向功能监管。即按金融业务分类重新确定三大监管机构的职责分工,无论什么机构只要从事银行业务,必须接受银行监管部门的监管;从事证券业务、保险业务则分别必须接受证监会、保监会的监管。
2、分离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职能和货币政策职能
长期以来,中国人民银行既是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机关,又是金融监管机构。实践证明,人民银行一身二任既不利于保持货币政策的独立性,也难以对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的监管。目前,银行业普遍存在的资产质量等问题与人民银行一身二任的体制有关。因为在这种体制下,银行的问题被人民银行通过货币发行所掩盖,使问题积累得越来越严重。为提高货币政策效果和金融监管的效率,应分离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职能,设立金融监管局,负责银行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监管。同时,由财政部、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局、证监会、保监会组成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协调金融监管政策。
3、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
我国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在金融关闭过程中,为维护社会稳定,对个人储蓄存款采取人民银行或地方财政注资的办法解决。人民银行注资影响货币政策执行效果,地方财政注资影响地方财政的正常开支和地方公共事业的发展。因此我国需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保证金融机构关闭时个人储蓄的支付。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可按如下框架设计:一是存款保险机构执行双重职能。即除承担存款保险职能外,还可承担部分金融监管职能,包括倒闭金融机构业务接管、安排合并和资产转让、提供资金援助等。二是采取自愿和强制相结合投保方式,对地方性、区域性的中小银行实行强制保险,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可以暂不强制参加存款保险。三是保险的存款种类限定为个人人民币储蓄存款。具体包括活期存款账户、整存整取定期存款账户、零存整取定期存款账户、存本取息和整取零取定期存款账户等。四是考虑到目前我国对银行业没有一个统一标准的评级制度,初期按单一费率收取保险费,以后逐步向差别费率过渡。五是考虑我国居民个人收入和家庭财产现状,最高保险限额设定为10万元人民币。 金融监管体制的国际比较6(四)相关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