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金融活动的日益频繁,金融监管体制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不断提高。完善的金融监管体制是金融系统健康运行的基本保障。如何借鉴金融监管体制的国际经验,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是事关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成败的重要课题。本文首先从概念、意义、分类模式、构成要素等角度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理论概述,然后介绍了美国、德国、英国、日本等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并在此基础上对有关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比较分析,最后结合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探讨了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具体对策。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监管体制、分业监管、混业监管
【正文】:
金融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金融秩序则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地发展。近几年来在世界范围内,金融危机爆发频繁,给世界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冲击。而在我国,金融问题也一直是备受关注的重大课题。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表明,金融业因其具有特殊性质,是受监管最严厉的行业,而金融监管也是各国行政和法律关注的重点内容。在新的经济发展形势下,金融业的发展也出现许多新的特点,相应的原有金融监管体制也需要不断的创新。本文通过对美国、英国和日本的金融监管体制的介绍和比较,总结出现代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趋势,并且结合我国的经济发展状况、经济条件等,提出相应的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对策、建议。
一、 金融监管体制的理论概述
(一)金融监管的概念
1、金融监管的定义
金融监管概念中的,“监”是监督,“管”是管理,金融监管作为一个复合概念内含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双重属性。金融监督是指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的金融主管当局对该国或该地区的金融市场运行状况进行系统、及时的信息搜集和信息处理,以维护市场秩序和防范市场风险;同时,对金融机构实施全面的、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促使金融机构依法稳健的经营,安全可靠和健康的发展。金融管理是指金融主管当局依法对辖区金融市场进行管理,包括:市场体系的构建、市场规则的制定和对市场违规行为的处罚等;同时,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行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等。实际使用时,一般都包括了两个词的复合内容,但词义更偏重于金融监督。
金融监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对整个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上所有的业务活动)实施的监督管理。广义的金融监管是除上述监管之外,还包括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与稽核、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本篇范文中金融监管是广义的金融监管,但是在具体内容上突出狭义的金融监管。 金融监管作为一种不同于政府宏观调控和中央银行货币政策、介于自由市场和法律之间的特殊的政府管制行为,具有其特定的意义。
2、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1) 加强金融监管是金融活动的重要性及其金融业本身的特殊性的本质要求。金融在现代经济中处于核心地位,它作为现代经济运行中最基本的战略资源,广泛、深刻的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金融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国家可以根据宏观经济政策的需要,通过中央银行运用调整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中央银行贷款、再贴现率、公开市场业务等各种调控手段,实施调控货币供应的数量、结构和价格,从而调节经济发展速度、规模、结构等;从金融业本身的特点来看,它是一个风险较大的行业,不仅有一般行业共有的风险,还有金融行业特有的利率、汇率及国际游资冲击的风险,而金融业又是一个脆弱的行业,表现为金融体系、金融机构、金融资产价格等内在的波动性。金融监管可以将风险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金融机构的稳定和金融资产价格的合理性,从而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2)加强金融监管是金融危机的负外部效应、金融企业经营中的信息不对称强烈要求。随着金融企业构成的支付系统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金融企业危机的负外部效应造成的结果也越来越严重,对一个国家的经济运行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金融企业经营中的信息不对称引起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是造成金融企业潜在风险的重要因素,这种潜在风险不利于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增加了金融企业破产的可能性。
(3)加强金融监管是权力必须加以制约的法律普遍要求。金融监管有利于维护金融秩序,保护公平竞争,提高金融效率,使金融业发展的需要。良好的金融秩序是保证金融安全的重要前提,公平竞争是保证金融秩序和金融效率的重要条件。金融机构承担了一定的社会职能,中央银行具有提供公共服务,进行宏观调控和进行金融监督的职能;商业银行具有信用中介、支付中介和信用创造的职能;证券、信托、保险等活动也都具有一定的分配和调节社会资源的职能。这些机构的职权隐含着某种权力因素。如果不对其权力进行监督,就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和对社会利益的侵犯。因此,维护公平的法律原则要求进行监管。金融机构通常具有一定的垄断地位,当今世界各国对金融机构的设立都采取特许制,金融机构的设立及其营业范围都必须取得政府的特别许可。特许权是一种独占权,即行业垄断。这种垄断地位决定了金融机构在市场中处于一定的优势地位,也给其滥用特权提供了可能。为了维护公平,保护处于劣势的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对金融机构必须进行监管。总而言之,监管是金融体系所必需,是制约金融权力,防止滥用垄断权力的必要手段。
3、金融监管的对象
金融监管的对象是指金融监管的指向,即金融监管的职能范围。对于那些明显损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金融犯罪行为实施干预,很明显是属于金融监管的对象。但是,在人类的金融行为和某些金融活动领域中,哪些是属于金融监管的对象呢。这取决于金融监管对象的性质和特点,取决于人们对金融监管目标的认识,取决于所使用的监管手段和监管工具,取决于实施监管所需的成本等等。总之,金融监管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其对象也具有不同的范围,不能局限于某一具体的金融活动,而是要根据不同时间、地点、环境条件来确定金融监管的对象。
(二)金融监管体制的理论基础
1、金融监管体制的概念
金融监管体制是指为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目标而对金融活动施加影响的一整套机制和组织机构的总和。 其涉及体制的参加者和如何进行监管两个基本要素。具体而言,对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涉及金融监管机关的组织构成、职权、作用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2、金融监管体制模式和类别
(1)按照金融监管的方式可分为:分业监管和混业监管
分业监管是按照金融机构的类型设立监管机构,不同监管机构分别管理各自的金融机构,但某一金融机构类别的监管主体无权干预其他类别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如银行机构、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各自归属不同监管机构,但银行的监管机构却无权干预保险公司或金融机构的银行业务活动;所谓混业监管,是相对分业而言的,实质上是指金融业内部的分工与协作关系。金融业的功能是以金融工具为载体实现的。依据金融工具的不同特点,在金融业内部可划分不同的子行业,如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基金业、信托业等。不同的金融工具可实现同一金融功能,因此,金融业内的各子行业在功能上有重合之处,正由于金融本身的这种行业分类的特点,所以在金融业就形成了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概念。金融分业、混业既涉及经营层面又涉及到监管层面。就经营层面而言,即人们所说的金融分业经营与金融混业经营问题,这是金融业经营模式的内核;就监管层面而言,即分业监管与统一监管的问题,它涉及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
(2)按照金融监管权是否集中在同一个管理部门可分为以下四种模式:
双线多头模式。“双线”是指在同一国家由两级政府实施监管,“多头”是指同一个国家有多个履行金融监管职能的机构。世界上实行这种模式的代表国家是美国和加拿大。
单线多头模式。“单线”是相对于“双线”而言的。在这种模式下,金融监管权力集中于中央,但在中央又分别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构负责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通常是以财政部和中央银行为主体开展工作的。世界上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较多,有代表性的有法国、德国、日本、比利时、新加坡等。
高度集中的单一模式。在这种模式下,金融业的监管主体是单一的中央级机构如中央银行或其他专门的监管机构。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是这种模式,其中既有一部分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如英国),也有大部分发展中国家。
跨国监管模式。这种模式是一种特殊形态的中央银行,指在经济合作区域内,由同一机构对区域内的金融业实行统一的监督与管理。这个机构即为跨国中央银行。这种模式的代表是跨国的西非货币联盟和中非国家银行。
3、各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基本格局
(1)金融监管目标日趋一致
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都是为了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保护客户和其他金融产品消费者的利益,保持金融体系的稳定。
(2)金融监管范围日趋规范
各国都认识到绝对的放宽金融监管和金融自由化已成为破坏金融健康发展及阻碍社会经济顺利发展的重要根源。在金融监管的主要范围上取得共识,即逐步把监管范围或内容统一到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监管、金融创新业务的监管、金融风险的监管(如最低资本额、资本充足率)、市场退出的监管(如变更、改组、合并、兼并、倒闭、关闭等)。
(3)金融监管法制日趋完善 金融监管体制的国际比较6(一)相关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