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博世-西门子公司在德国注册了“HiSense”商标,并开始以该商标销售家电产品。该商标与中国海信集团的“Hisense”商标只有极其微小的区别,就是其中的“S”一个是大写,一个是小写。2005年3月,中国海信集团与德国博世-西门子家用电器集团在北京共同发表联合声明,声称海信与博世经过充分磋商,终于在商标争议问题上达成和解协议。与此相类似的事件还包括近年在日本、美国、韩国、菲律宾、泰国、荷兰、挪威、瑞典等国被抢注的 “同仁堂”、“青岛啤酒”、“竹叶青”、“杜康”、“阿诗玛”、“云烟”、“红梅”、“牡丹”电视机等中国知名商标。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知名商标被海外抢注的达200多起。
从上述案例作者发现,知识产权壁垒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由专利权和标志性权利构成技术性贸易壁垒。在高新技术领域,标准化组织为了制定法定标准,要和知识产权人谈判,签订合同,在使权利人得到利益的同时,对权利做出一定的限制。还有大量的高技术发明者,有足够的垄断能力,凭自己的技术优势形成事实标准。而专利权和技术标准相结合时,形成的贸易壁垒更加有力。由标识性权利形成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主要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和一些工商业团体经常把一些标识注册成证明商标。一些国家或地区往往把是否带有证明商标作为商品进口的必备条件。
知识产权壁垒愈加厉害的原因还包括专利网的设置、知识产权的内部化以及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滥用等。专利网是企业的某个技术获得专利后,以其为基本专利,将其改进技术及外围相关技术均申请专利,形成一个由基本技术同外围相关技术一起构成的专利网,从而形成本企业强项技术的专利壁垒,使竞争对手无法突破。
知识产权的内部化表现为跨国公司的高技术或含有这些高技术专利的商品,主要流向其拥有多数或全部股权的国外子公司。只有当交易对手也拥有自己所必需的关键技术时,才愿意与其进行交叉许可贸易,从而将贸易对象限定在一个很小的范围。
知识产权滥用的表现之一是知识产权保护边境措施及临时措施的滥用。临时措施和进口边境措施是TRIPs协议必须要求的,但是如果权利人恶意申请临时措施或海关扣押或海关手续过于繁杂,都会使进口人付出高额的成本,甚至遭受重大损失。专利网的设置、知识产权的内部化以及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滥用等均增加了我国民营企业出口的成本和获得新技术的难度。
四、 对于知识产权壁垒的对策
(一) 增加研发投入以获得自身的知识产权
避免知识产权纠纷最根本的方法是取得自身的知识产权。技术研发,不仅是企业生产高附加值产品,避免同质竞争的需要,也是我国建立资源节约性社会的必然要求。我国产业界的研发支出和其他国家比较的数据如下:
世界主要国家产业界R&D支出统计(注 9)
(单位:百万欧元)
R&D支出 占GDP百分比
国家 2004 2003 2001 2004 2003 2001
欧盟25国 125,172 120,581 117,006 1.22 1.23 1.26
德国 38,800 38,029 36,332 1.75 1.76 1.72
法国 22,409 21,646 20,782 1.36 1.37 1.39
英国 - 19,778 20,392 - 1.24 1.27
瑞典 7,667 7,886 8,118 2.75 2.95 3.31
意大利 7,501 6,979 6,870 0.56 0.54 0.56
荷兰 4,982 4,804 4,712 1.02 1.01 1.05
中国 - 10,256 8,499 - 0.82 0.62
日本 - 89,783 105,364 - 2.36 2.26
美国 - 173,366 223,900 - 1.79 1.98
俄罗斯 3,780 3,353 2,829 0.81 0.88 0.83
从上表可以看出:
1. 从以上11个国家或地区2003年产业界R&D支出的绝对数据来看,美国的R&D支出绝对数居于第1位,甚至领先于欧盟25国。中国R&D支出排在第7位。
2. 从2003年的相对数来看,瑞典的R&D支出占GDP的比例为2.95%,排名第1位,其次为日本。我国排在第10位。
3. 不论从R&D支出的绝对数和相对数来看,我国与发达国家相比都存在距离。但可以看到中国R&D支出的2003年数据比较2001年有明显的改善。
在民营企业微观层面,以上规模民营企业为例,《2004年度全国工商联上规模民营企业调研报告》表明,有51.20%的上规模民营企业拥有独立的研发部门,但研发费用投入比较低,具体数据如下表(注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