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我国2001年12月11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出口贸易保持快速增长,大量的出口贸易使得我国贸易项目出现顺差,同时使得美国等国对我国的逆差增长。该贸易格局使得我国与主要贸易国的贸易摩擦日益增加,其中知识产权纠纷是重要的表现形式,同时,贸易国将更多采用知识产权壁垒以阻挡我国的出口产品。
一、 关于知识产权的制度情况
(一) 知识产权国际规范概况
为了协调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在过去的40年创建了两个全球性组织和五个区域性组织。两个全球性组织成立于1893年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日内瓦),成员国为181个;以及成立于1995年的世界贸易组织(日内瓦)成员国为148个。五个区域性组织分别为非洲知识产权组织(雅温得)、非洲区域工业产权组织(哈拉雷)、欧洲专利局(慕尼黑)、欧亚专利局、海湾合作委员会专利局(利雅得)。其中欧洲专利局、欧亚专利局和海湾合作委员会专利局的创建与经济一体化项目相关。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和非洲区域工业产权组织与拥有共同的官方语言、司法标准等相关。
国际主要知识产权公约包括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6年的《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品公约》(版权)、1891年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议定书》(商标)1952年的《世界版权公约》、1961年的《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1967年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70年的《专利合作条约》以及1999年的《工业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等。
到目前为止,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包括《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1967年斯德哥尔摩修订文本)》、《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保护音像制作者防止非法复制公约》、《专利合作条约》、《关于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尼斯协定》、《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伽诺协定》、《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文本)等。实际上,除了工业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我国已经加入大多数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国际公约。(注 1)。
鉴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及其《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世界贸易组织(WTO)及其《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方面的协定》(TRIPs)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重要性,作者对这两个国际性组织及其公约做出简单介绍。
1970年4月26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生效。1974年1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为联合国16个专门机构之一。WIPO的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至2004年10月,共有成员国181个。
WIPO管理着23部条约(其中两部与其他国际组织共管),并通过其成员国和秘书处执行工作任务,以期协调各国知识产权的立法和程序;为工业产权国际申请提供服务;交流知识产权信息;向发展中国家及其他国家提供法律和技术援助;为解决私人知识产权争端提供便利;和利用信息技术和因特网作为存储、查询和使用有价值的知识产权信息的工具。(注 2)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将知识产权的范围界定为:
1. 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即著作权);
2. 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制品和广播节目的权利(即邻接权);
3. 关于人类在一切领域的发明的权利(即发明专利权);
4. 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即发现权);
5. 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即外观设计专利权);
6. 关于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即商标权、商号权);
7. 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即反不正当竞争权);
8. 以及一切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由于智力活动产生的其他权利。 知识产权——民营企业出口绕不过的壁垒(一)相关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