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国有资产的产权关系复杂而模糊,多级委托代理所产生的道德风险使企业在并购中有可能出现代理人出卖委托人的情况,从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尽管早在1991年国务院91号令中就明确规定:国有产权变动,必须经省级以上的国有资产部门认可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且评估结果要报资产管理部门确认。但是在现实的产权交易过程中,不评估和低评估国有资产的现象依然存在;即使搞评估的地方,采用的评估方法也不尽科学,评估结果相差很大,甚至按长官意志可以随意进行调整。此外,许多企业在并购过程中,只注重有形资产的评估,对并购企业的专利、商标、信誉等无形资产很少作评估;土地价格问题也比较混乱,有的多作价,有的少作价,有的直接划拨不作价。资产的评估没有统一的标准,人为因素很大,主观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也给企业并购留下了隐患。
(五)、企业并购中的政府行为
尽管我国的并购在最近几年中出现了以市场为导向的苗头,但总的来说,政府在并购中的主导作用仍是我国企业并购的一大特色,主要表现在:(1)政府不是作为并购活动的裁判,而是作为并购活动的一个主体而出现,尤其在面对国有亏损企业的重组问题上,政府通过优惠政策强制或鼓励并购,这样,由于政府不当干涉,并购代替了破产,限制了企业并购市场的规模,使并购局限于强弱联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并购的效果,从而影响了社会资源的自由流动和产业结构的调查,限制了优胜劣汰的市场杠杆的作用,甚至导致国有资产的私有化,致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2)政府虽然也强调市场在并购中的作用,但往往从就业、社会稳定等角度出发,强调企业间实行“优帮劣、强管弱、富扶贫”,把劣势、亏损、应淘汰的企业一并压在优势企业身上,而不管优势企业的发展战略,不管优势企业的结构是否需要调整,也很少考虑这种按行政命令来强行让企业“联姻”的做法是否会削弱优势企业的竞争与发展能力,结果是一些优势企业由于负担太重,并购后反而被劣势企业拖垮。(2)各地区、各部门自定规划,自作主张,各搞一套,形成混乱、无序和无法调控的局面。领导重视、态度积极的地区,步伐迈得大。善于抓住机会、敢于利用政策的地区,部门和企业兼并类型、方式多样;反之,则形式单一,效果不佳。
三、中国企业并购的发展对策
企业并购实质上是一场企业结构更新组合的革命,是企业资本积累和扩大再生产的重要实现方式。随着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联系程度的不断加深,中国的企业必须加人到国际企业的经营体系之中,企业的并购将是大势所趋,现提出企业并购的发展对策:
(一)、明晰产权关系,注重制度创新
所谓明晰产权关系就是对企业的每一部分资产都有明确的责任主体,这个责任主体行使所有者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使责、权、利统一以及权利与义务平衡。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减少非规范交易,维护国家的权益。就目前来看,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条途径实现产权明晰化:(1)在一般竞争性领域中政府与国有企业实行彻底的政企分开,即政府作为各部门和机构组成的集合体,不能扮演“运动员”和“裁判员”的双重角色。(2)通过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和对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确定出资者产权和企业法人产权边界,实行有限责任制度。(3)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的治理结构,通过法律规定或交易合理划分公司内各个机构之间的责权利。另外,为了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保证国有资产的增值,还必须进行企业制度的创新,对每一层委托代理的责、权、利关系利用法律合同的办法加以严格规定,并严格奖惩,落到实处,从而降低委托成本,达到产权界定等一系列目的。
(二)、建立和健全为企业服务的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可以帮助企业调整经济结构,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权的合理流通,也是保护双方利益、提高决策水平、保证企业并购行为合理化的必要条件。我国目前除了要健全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这些中介机构外,还要加强产权交易市场的作用,规范其产权行为,维护产权交易市场的公平,从而提高产权交易市场的效率。为此,我们要做到:(1)确定产权交易必须遵守的交易原则和科学严密的交易程序。(2)提高产权市场的透明度,即产权市场应尽可能采用现代技术手段,搜集和掌握企业双方的有关信息、情报,并以快速、高效的方式公诸于众,以提高产权交易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的监督。
(三)、建立健全法制,为企业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对所有经济转型的国家来说,一个普遍适用的命题是“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 。必须贯彻好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才能形成市场秩序,才会有健康有序的产权交易。科斯在他的著作中也多次强调,法规是否明确、法律如何界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影响到经济效率。因此,除了对现有法规中符合市场交易的部分进行修正外,还应建立和完善法律审查的听证程序和司法程序,培养熟悉企业并购的调查、监督、审理等方面的人才。同时,制定一部全面规范国企并购的国家性法律(不但包括国企和国企之间的并购,还应包括私企和国企、外资和国企之间的并购)、并出台一系列对具体操作性问题作具体规定的配套性法规乃是当务之急。这些法律法规应至少明确下列问题:企业并购审批主体、操作主体、方式及程序、审批时限、外资介入的领域和方式等。
(四)、搞好资产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中国企业并购的探讨(三)相关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