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
通过细致深入的研究可以看出,到现在为止,该国针对其类型尚未形成共识,该国某组织部门撰写了这方面的著作--《历史文化城镇保护》,该作品里面作者从景观整顿的层面入手,根据城市景观特点进行划分,主要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首先,眺望景观型。顾名思义,也就是从远处对城市进行观赏,由此得到其总体的形象。比如,奈良的景观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春山、若草山、旧市街等,它们属于该城市的特色以及标志。其次,城镇景观型。从近处观赏城市得到的形象,主要包括建筑的基本情况。其中的代表是妻笼等。详细而言,其景观特色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田野、建筑、村落等等。再次,环境景观型,具体来说,即指依托当地环境条件所形成的传统城市,体现出当地的环境特色。代表性的地区有以下几个:飞鸟镇,西之京、京都府的嵯峨野。最后,展示景观型区、奈良盆地、石狩平野等。一般情况下,该国城市同时兼具多种特色换一句话来说,也就是每个城市或许属于上述的几个类型。
1) 、中国
通过深入研究可以得知,到现在为止,中国主要存在着以下两种划分方法,首先,从名城具有的性质以及特点来进行划分,其次,从其具体保护情况来进行划分,上述两种方法均围绕制定保护策略为中心来进行分类,主要细分成以下7类。下文中我们将对每种类型进行阐述。
1. 古都型一一这些城市在历史上都曾经作为某个或者某几个朝代的都城,其中保存在许多历史异常,具有名胜风景以及古都特色,包括北京、南京、开封、西安等。中国封建社会经历了2000年的风雨历程,从公元前201年秦朝一统天下之后,尽管经历了多次分裂,朝代更迭,然而,大部分仍然处在封建帝国的统治下,各朝各代的皇帝生活的地方也就是皇宫所在地,成为他们的都城,例如南京、西安等地。在封建战乱年代,部分城市长期做为都城,具有非常深远的意义。部分城市却一直是陪都,比如我们熟悉的开封、洛阳等,上述城市均为都城类的范畴。
2.传统城市风貌型——即指保存某一阶段或者若干个时期中比较完整的建筑群体的城市,其中的典型代表当属榆林、平遥等地。
3、风景名胜型——城市特色主要取决于当地的自然环境条件,因城市建筑物和周围的环境相互结合而体现出一定的特色,这种类型的典型代表包括苏州、桂林、镇江等。
4、地方特色及名族文化型——因不同地区的差异以及历史的变迁而使得同个民族反映出地方特色或不同民族的独特个性,其中的典型代表包括拉萨、绍兴等。
5、近现代史迹型——这些城市中主要包含了一些体现了历史的某个时期或者事件的建筑,这些建筑是城市的标志,这种类型的典型代表包括重庆、延安、遵义等。
6、特殊智能型——城市里面具有的某一职能在历史上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已经发展成相应城市的标识,比如,毫州获得“药都”的称号,而自贡却被人称为盐城。
7、一般史迹型——即指依靠那些散布于各地的历史古迹来反映当地文化的城市,这种类型的典型代表包括吉林、长沙等地。
三、中外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比较
由于不同国家的制度、经济等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使得他们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对比来说,日本与英国已经制定了相对成熟的保护制度。他们的制度体系表现出的突出特征是以立法为导向,具体反映在以下几点:首先,保护体系以有关律法的制定为标志的,法律原则的持续性以及内容的日益更显是该项保护工作真正取得实效的前提条件;其次,保护内容的形成及确立、保护管理的运行程序保护机构的职能、经费的来源、各种参与方式等均以法律制度的方式来确定。不仅如此,到现在为止,人民群众的参与已经逐渐引起各国的重视,在该项保护工作中逐渐引入了公众。它与保护制度的每一环节进行有机结合,这样就充分确保了民间自发的保护意识可以利用法律的渠道来实现。
通过深入比较我们能够看出,中国的保护历程与上述两个国家存在着一定的区别,并非立法与公众运动相结合的发展历史,而是在业界相关专家人士的积极倡导以及政府部门的批示相结合的一段历史,所以是至今实施的仍然是单向行管理制度,并没有制定完善的法律制度,同时在经费保障方面仍然没有形成完善的体系。同时,很长一段时间里,广大人民群众所具有的历史保护意识并不是很强,这就使得该项工作失去了群众基础的强力支撑,在很大程度上阻碍到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整体而言,上述两个国家已经制定出比较成熟的保护制度框架,因此,中国今后应当积极主动地学习他们的先进经验,结合自身的具体特点,在最短时间之内建立一套相对完善的保护制度。
一、日本立法体系比较
通过细致的研究可以发现,该国主要是通过国家和地方立法有机融合的模式,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其国家立法仅保护那些由中央负责的全国历史文化遗产的核心内容,至于其他地区主要各级地方进行立法来进行保护。上个世纪六十年代中期,该国颁布实施《古都保存法》,通过分析我们能够看出,这部法律主要是将京都市、奈良市、镰仓市等作为保护对象,而其中并没有涉及到京都市的非历史风土保存区域,这些区域主要是通过当地政府颁布的《京都风貌地区条例》来加以保护。与之相同,其它各个地方也利用各自的立法来进行保护。详细条款均通过当地自行确定。另一方面,该国颁布实施了《文物保护法》,这部法律主要是针对传统建造物群保存地区进行界定,情况大致相当,地方政府能够针对各自当地情况,自行设置相应的传统建造物群保存区,然后制订相应的法律制度,国家结合各地的情况,从中确定出一些比较关键的区域,将这些区域归进国家的保护范畴中。所以,归根结底,该国的立法体系主要围绕地方立法来进行,这一点属于该国的突出特点,虽然不同国家的保护立法体系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各自具有自身的侧重点,然而它们均有着许多共性:
(1)法律文件具有相对较强的操作性。法律文件在详细界定范围与对象的前提条件下,还界定了相应的保护方法,而相关程序、职责、经费、惩罚等各个方面规定的非常详细。换言之,一方面严控保护管理过程,另一方面,还为相关保护方法提供了一定的自由度,使得法律制度有着良好的操作性,鉴于上述的原因,中国在这个方面需要借鉴日本的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相结合模式,由中央政府制订全国性立法,在此基础上,由各地在各自的权限之内制定各自的地方性法规。相对于日、英等地,到现在为止,中国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方面的法律远远落后,在今后亟需优化。
⦁ 结论
伴随社会发展、时代更迭,人们必须要充分认识到历史文化遗迹的重要性,它一方面是对历史的追寻与纪念,另一方面,还是对历史文化代表物品的欣赏与珍异。近代,在产业革命爆发以后,长期以来,人民群众一直将注意力放在生产上,根本没有考虑到如何保护古建筑。所以,在城市发展中许多历史文化异常被破坏。由此使我们蒙受非常巨大的损失,经历了这些之后,人们慢慢认识到他们的价值与意义。与中国对比来说,欧洲也有着大量的的历史文化遗产,并且这些地区很早就开始对这些宝贵文化进行保护,从制度、资金等各个方面入手来进行保护。通过深入研究可以看出,这些地区早在古罗马时代就着手保护文物建筑,到了文艺复兴时期获得很大进展。因此,保护历史名城具有非常深远的意义,今后我国需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将其与国家发展相结合,吸收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与成功的做法,结合我国的具体特点,制定与我国相符合的保护措施,最大限度地保留文化古城遗产的特点,确保这些异常不再被损坏。
国内外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方法对比研究(二)相关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