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立法上,1996年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是我国首部明确了住宅区物业管理中业主委员会职能的一部地方性法规。此后,相关的物业管理地方性法规及部门规章陆续出台,后续出台的法规及规章慢慢对我国物业管理行为进行规范。尤其是2003年5月28日通过的《物业管理条例》,对我国物业管理行业及业主委员会而言具有重要的意义,该条例标志着我国物业管理及业委会的工作方式被国家纳入法制化范畴中。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物权法》,该法律对业委会权力及义务进行进一步规定,不足的是,该法的规定比较零散,且更注重的是原则而不是内涵。在实践上,新型的住宅小区大量涌现,作为与其较适应的管理组织——业委会的数量也在不断上升。然而,由于当前我国针对业委会的立法存在较大的漏洞和不足,业委会与居委会、物业管理公司等的关系日益复杂化,导致业委会在实际工作开展中仍然有着很大的困难,其本身的自治功能难以得到充分发挥。
(二)我国城市社区治理存在的问题
1.社区居民社区参与率不高
社区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街道、居委会成员和社区居民广泛参与。但我国现实情况是,当前参与社区事务与活动的人群主要有三种:一种是离退休的老龄人群,这类人群占很大一部分;一种是中小学生;一种是下岗和待岗低保人群。纵观城市社区的现状,主要是离退休老人活动场所,这部分老人时间闲暇,乐于将自己的晚年时光奉献社区。而中小学生平时需要上课,没有时间,唯一有时间的便是到寒暑假,但从安全角度来考虑,更多的是将中小学生共同组织起来参加一些科教与娱乐活动。另外的一些低保人群则是在需要社区帮助的时候才会参加社区活动,这类人群的参加带有更大的被动性,参与的事务也主要局限于社区义务劳动,主要是治安巡逻等。尤其是社区居民参与政治性活动的很少,一般都是开展非政治性参与活动,比如卫生清扫、文体健身、动员捐衣捐物等。之所以如此也是有一定原因的,社区居民主要是老人,他们乐于参加娱乐休闲的活动以丰富自己的生活,中小学生也更乐于参加一些爱心活动。同时,社区自身机制也决定了居民更多参与非政治性活动,比如居委会选举是每三年举行一次,而且并不是每个居民都能参加。
2.社区管理体制问题
(1)街道办事处功能定位不明
街道办事处作为基层政权的派出机构原则上只履行一部分职能,但在实际的社区管理中,它却扮演着行政管理、社区管理与服务的综合性机构,承担行政、执法、街道经济发展等纷繁复杂的各项任务。市、区的各专业管理部门各自为政,工作布置交叉重叠,加重了街道的负担,使街道难于应付。面对这样的情况,街道往往把自己的部分职能转移给其“指导”的居民委员会,于是,在承担了一部分行政职能后,原本作为一种群众性组织的居民委员会,实际上与街道办事处形成了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其原本的自治管理功能却日益萎缩。
(2)街道办事处与政府职能部门关系不顺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城市管理采用垂直型的专业管理,随着“单位制”的弱化,越来越多的原由“条”管的社会职能回归社区,社区这个“块”承接了越来越多的社会事务。按照新的制度设计,原本应该是“以块为主、条块结合、条包块管”,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是“条管块包”。条线部门的专业化管理不到位,经常把任务推给街道,但是人员、经费和政策都没有相应配套。导致“条块关系”不顺的原因在于:一是街道对条线部门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街道办事处承担社区管理的责任,但却没有相应的执法权力,因而在社区事务管理上要依靠条线职能部门。二是在工作评估方面,目前主要由区职能部门对街道社区工作进行考核,条线部门由此可以随时向街道安排工作任务,导致很多具体工作特别是较难办的事务最后都落到了街道。三是“条块”关系不顺背后的根本原因在于政府部门利益的存在,难以形成“一个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推进社区工作上往往心有余力不足。
(3)缺乏系统的法律政策保障
一是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派出机构,对自身行政服务和管理的范围没有制定明确的制度规范,造成无权管理或越权管理。因此,街道办事处需要从法律层面明确其职责范围。二是社区的市、区属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分别受各自条条领导,与街道办事处之间的关系缺乏有效的政策和法律依据,往往造成社区事务相互扯皮。三是社区内的社会团体等组织没有形成有效的行为规范让社区成员来共同遵守。对于社区行为越轨者,社区组织也缺乏行政上或法律上适当有效的惩罚。四是社区管理运行尚未形成条块结合的监督机制,有关专业管理部门权力过于集中,对它们的工作质量和一些不正之风难以监督和制约。
3.社区行政化倾向严重
社区和街道的职能划分不清,导致社区基层管理机构的行政色彩十分严重。这种行政化倾向主要表现在:居委会职能行政化;居委会成员公职化;工作方式机关化;运行机制官僚化;社区项目政绩化等。社区居委会的工作大部分都是按照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开展的,政府通常采用考核、检查、评比等方式直接干预社区居委会的日常工作,在实际工作中,社区居委会担负的行政事务大大超过了其所承担的自治事务。主要包括小区环境卫生、小区社会治安、物业管理、民政帮困、计划生育、民间纠纷调解、宣传教育、考核评比、人口普查等等。然而,这些工作大部分应由政府部门负责完成。居委会既需要完成上级行政单位分派的任务,又要对社区自主治理,使社区失去了自主发展的空间,想真正“零负担”地发挥居委会应有的作用可谓是步履维艰。导致社区行政化的根源主要有:由于长期受传统经济体制惯性的束缚,居委会成员、社区居民自觉或不自觉地受传统管理模式的影响,依然将社区居委会视为承担上级政府任务的下属机构,居委会工作的大部分时间都花在“协助”政府部门的工作上,成为政府的“腿”。社区自治与政府职能转变未能同步,政府职能的转变滞后于社区自治组织发展的需要。有关居委会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对社区居委会的自治性质定位尚不够明确,法律虽然规定社区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但没有从法律上明确其社团法人性质,这仍然不便于居委会开展自治活动。
4.社区非盈利组织发展缓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