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
目 录
前 言 5
1.目的 6
2.范围 6
3.规范性引用文件 6
4.术语和定义 6
4.1.术语 6
4.2.缺陷定义 7
5.职责 7
5.1.生产技术部管理职责 7
5.3.运行、检修部门的职责 8
5.4.运行班组的职责 8
5.5.规划建设部职责 9
6.内容与方法 9
6.1.设备缺陷管理的一般规定 9
6.2.设备缺陷的分类原则 9
6.3.设备缺陷的处理时限 9
6.4.设备缺陷的管理流程 10
6.5.设备缺陷的发现、汇报 10
6.6.缺陷的流转、受理 11
6.7.缺陷的验收、分析总结(闭环) 11
6.8.缺陷的降级 11
7.缺陷的统计、上报、分析与考核 11
7.1.统计、上报 11
7.2.分析 12
7.3.考核 12
8.附录 12
8.1.附录A:发输变电设备缺陷分类参考标准 12
8.2.附录B:发输变电设备缺陷处理流程 12
8.3.附录C:发输电设备缺陷统计月报表 12
8.4.附录D:输电树木隐患统计月报表 12
8.4.附录E:缺陷处理单 12
附录A:发输变电设备缺陷分类参考标准 12
1.变电站设备缺陷分类标准 13
1.1.变压器(消弧线圈、接地变、站用变、电抗器参照执行) 13
1.1.1.紧急缺陷 13
1.1.2.重大缺陷 13
1.1.3.一般缺陷 14
1.2.断路器 14
1.2.1.紧急缺陷 14
1.2.2.重大缺陷: 14
1.2.3.一般缺陷 15
1.3.隔离开关 15
1.3.1.紧急缺陷 15
1.3.2.重大缺陷 15
1.3.3.一般缺陷 16
1.4.母线 16
1.4.1.紧急缺陷 16
1.4.2.重大缺陷 16
1.4.3.一般缺陷 16
1.5.防雷设备 17
1.5.1.紧急缺陷 17
1.5.2.重大缺陷 17
1.5.3.一般缺陷 17
1.6.电力电缆 17
1.6.1.紧急缺陷 17
1.6.2.重大缺陷 17
1.6.3.一般缺陷 18
1.7.控制电缆 18
1.7.1紧急缺陷 18
1.7.2.重大缺陷 18
1.8.继电器 18
1.8.1.紧急缺陷 18
1.8.2.重大缺陷 18
1.8.3.一般缺陷 19
1.9.表计 19
1.9.1.紧急缺陷 19
1.9.2.重大缺陷 19
1.9.3.一般缺陷 19
1.10.电力电容器 20
1.10.1紧急缺陷 20
1.10.2.重大缺陷 20
1.10.3.一般缺陷 20
1.11.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耦合电容器、阻波器、结合滤波器 20
1.11.1.紧急缺陷 20
1.11.2.重大缺陷 21
1.11.3.一般缺陷 21
1.12.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 21
1.12.1.紧急缺陷 21
1.12.2..重大缺陷 22
1.12.3.一般缺陷 22
1.13.直流设备 23
1.13.1.紧急缺陷 23
1.13.2.重大缺陷 23
1.13.3.一般缺陷 24
1.14.土建部分 24
1.14.1.紧急缺陷 24
1.14.2.重大缺陷 24
1.14.3.一般缺陷 24
1.15.变电其它设备 24
1.15.1.紧急缺陷 24
1.15.2.重大缺陷 24
1.15.3.一般缺陷 25
2 通讯、计算机、远动、消防系统 25
2.1.2..重大缺陷 25
2.1.3.一般缺陷 26
2.2.计算机系统 26
2.2.1.紧急缺陷 26
2.2.2.重大缺陷 26
2.2.3.一般缺陷 26
2.3.远动部分 26
2.3.1.紧急缺陷 26
2.3.2.重大缺陷 27
2.3.3.一般缺陷 27
2.4.消防系统 27
2.4.1.紧急缺陷 27
2.4.2.重大缺陷 27
2.4.3.一般缺陷 28
3.电力线路设备缺陷分类标准 28
3.1.导线及架空地线 28
3.1.1.紧急缺陷 28
3.1.2.重大缺陷 28
3.1.3.一般缺陷 29
3.1.4.隐患 29
3.2.绝缘子及金具 29
3.2.1.紧急缺陷 29
3.2.2.重大缺陷 29
3.2.3.一般缺陷 30
3.3.杆塔 30
3.3.1.紧急缺陷 30
3.3.2. 重大缺陷 30
3.3.3. 一般缺陷 31
3.3.4. 隐患 31
3.4.横担 31
3.4.1.紧急缺陷 31
3.4.2. 重大缺陷 31
3.4.3. 一般缺陷 31
3.4.4.隐患 31
3.5.拉线 31
3.5.1.紧急缺陷 31
3.5.2. 重大缺陷 31
3.5.3. 一般缺陷 32
3.5.4. 隐患 32
3.6.柱上开关 32
3.6.1. 紧急缺陷 32
3.6.1. 重大缺陷 32
3.6.1. 一般缺陷 32
3.7.配电变压器及跌落式熔断器 32
3.7.1. 紧急缺陷 32
3.7.2. 重大缺陷 32
3.7.3. 一般缺陷 33
3.9.避雷器 33
3.8.1.紧急缺陷 33
3.8.2.重大缺陷 33
3.8.3.一般缺陷 33
3.9.接地装置 33
3.9.1. 紧急缺陷 33
3.9.2. 重大缺陷 33
3.9.3. 一般缺陷 33
3.9.4. 隐患 33
3.10.线路电力电缆 34
3.10.1.紧急缺陷 34
3.10.2. 重大缺陷 34
3.10.3. 一般缺陷 34
4.发电站设备缺陷分类标准 35
4.1.发电机 35
4.1.1.紧急缺陷 35
4.1.2.重大缺陷 35
4.1.2.1.发电机转子一点接地。 35
4.7.1.其它同类设备分类参照:变电站设备缺陷分类标准;通讯、计算机、远动、消防系统缺陷分类标准及电力线路设备缺陷分类标准进行缺陷分类。 38
前 言
为加强楚雄电网县级供电企业发、输、变、配电设备的缺陷管理,提高设备健康水平,确保电网安全、经济、稳定运行,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楚雄供电局标准化委员会提出,标准化办公室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部门:楚雄市供电有限公司生产技术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孔东明 杨学文
本标准主要审核人:楚雄供电局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
本标准批准人:杨昌武
本标准由楚雄供电局标准化委员会委托楚雄市供电有限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
版 次 编号 变更概要 修编时间 状态
A/0 QB/CX219-51-2011 新编 2011.10.01 首次发布
楚雄电网县级供电企业设备缺陷管理工作标准
1.目的
1.1 为加强楚雄电网县级供电企业发、输、变、配电设备的缺陷管理,提高设备健康水平,确保电网安全、经济、稳定运行。
1.2 以加强设备缺陷管理为目的,坚持“控制源头、及时发现、及时消除”的指导思想。及时发现并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缺陷处理工作,使设备处于受控状态。
1.3 通过对设备缺陷情况的统计分析,为基建、技改工程的设备选型和制定反事故措施、大修技改计划提供依据,提高设备缺陷的处理效率及设备的管理水平。
2.范围
2.1.本标准明确了楚雄电网县级供电企业管辖范围内发、输、变、配电设备缺陷全过程管理的主要原则及其管理要求。
2.2.本标准适用于楚雄电网县级供电企业。
3.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运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输变电设备缺陷管理标准(试行)》楚雄供电局全文
《输变电设备缺陷管理标准(试行)》云南电网公司全文
《云南电网公司输变电设备缺陷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设备缺陷管理标准》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全文
《中国南方电网继电保护设备缺陷管理办法》全文
《关于云南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事故动作、缺陷及统计报表上报要求的规定》全文
4.术语和定义
4.1.术语
运行单位:指直接负责发、输、变、配电设备运行维护的部门。
检修部门:指直接负责发、输、变、配电设备检修及缺陷处理的部门。
调度部门:指按调度管辖范围直接负责设备调度管理的部门。
运行班组(站):指直接负责设备运行维护的班组(站)。
检修班组:指直接负责设备检修及缺陷处理的班组。
35kV系统主设备:主要是指35kV主变压器、断路器、隔离开关、输电线路及其二次设备(其中包括35kV及以上安全稳定控制系统等相关设备)。
10kV系统主设备:主要是指10kV变压器、断路器、隔离开关、电抗器、环网柜、熔断器、电容器、配电线路以及相应的二次设备。
发电系统主设备:主要是指水轮机、发电机、主阀、主变压器、断路器及其二次设备。
4.2.缺陷定义
4.2.1.设备缺陷:是指使用中的设备、设施发生异常或存在的隐患。这些异常或隐患将影响:
── 人身、设备和电网安全运行;
── 电网和设备的可靠经济运行;
── 设备出力或寿命;
── 电能质量。
4.2.2.紧急缺陷:设备或设施发生直接威胁安全运行并需立即处理,随时可能造成设备损坏、人身伤亡、大面积停电、火灾等事故者。
4.2.3.重大缺陷:对人身、电网和设备有严重威胁,尚能坚持运行,不及时处理有可能造成事故者。
4.2.4.一般缺陷:短时之内不会劣化为重大缺陷、紧急缺陷,对运行虽有影响但尚能坚持运行者。
4.2.5.缺陷降级:对上报的紧急缺陷和重大缺陷经过一定的处理(包括通过调整缺陷设备的运行方式),使其危急程度有所下降,但未能达到彻底消除的情况,通过生产技术部审核批准后,可使其缺陷级别降低。
4.2.6.电力设备隐患:指较长时间内不会劣化为一般缺陷,但存在异常,对运行影响较小者。
4.2.7.电力设备树木隐患:为便于开展树木专项管理,将所有树木缺陷隐患归为“树木隐患”,便于准确有序的开展树木消缺。
5.职责
5.1.生产技术部管理职责
生产技术部是所辖设备缺陷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为:
5.1.1.掌握设备的缺陷情况,组织协调设备缺陷的全过程管理,督促设备缺陷管理制度的执行;
5.1.2.协调解决消缺工作中的有关技术问题,负责审定技术复杂、费用较大的缺陷处理方案;
5.1.3.对设备缺陷处理的信息传递、整理、收集、分析、总结和考核,每月定期组织召开缺陷分析会,对重要或重复发生的同类缺陷提出反事故措施计划并督促实施整改。
5.1.4.组织重要设备缺陷消缺工作的验收;
5.1.5.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设备缺陷管理有关报表和报告;
5.1.6.审核批准重大、紧急缺陷降级。
5.1.7.根据缺陷指标完成情况,提出绩效考评意见。
5.2.电力调度中心的职责
5.2.1.根据缺陷的实际情况,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必要时及时调整运行方式),将缺陷对系统的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并做好记录;
5.2.2.根据运行单位、检修部门的意见,结合缺陷类别,合理安排相应的运行方式,为处理缺陷提供必要的条件;
5.2.3.对所管辖设备缺陷处理方案提出意见或建议;
5.2.4.所管辖线路跳闸后通知相关单位、部门查找输配电线路故障并记录线路查线情况;
5.2.5.接到电力故障报修电话后及时通知相关单位、部门领导安排人员进行线路故障核实、处理;
5.2.6.所辖自动化设备缺陷的归口管理部门。按照缺陷处理时限的要求及时组织对调度自动化系统设备缺陷的消缺工作,对一般缺陷提出消缺计划或临时检修计划;对暂不能立即消除的缺陷,应采取控制措施并加强跟踪监控;提出管辖范围内设备的备品、备件购置计划;定期对本部门的设备缺陷进行统计、分析、总结,提出意见或建议上报公司生产技术部;
5.2.7.根据缺陷类别及缺陷设备的调度管辖范围,若所属上级调度管辖范围,应及时汇报上一级调度部门,紧急、重大缺陷按规定汇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影响较大的汇报公司分管领导;
5.2.8.定期发布缺陷和缺陷处理信息。
5.3.运行、检修部门的职责
5.3.1.运行单位职责
5.3.1.1.及时汇报、分析、分类、汇总设备缺陷;
5.3.1.2.根据设备缺陷,提出反事故措施或处理意见,对不能立即消除的缺陷进行有效的监督;
5.3.1.3.督促检修部门及时消缺,组织或参与消缺后的验收工作;
5.3.1.4.参加生产技术部组织的缺陷分析会,并提出检修意见;
5.3.1.5.按公司技术监督工作要求,定期对本部门的设备缺陷进行统计、分析、总结,提出需采取的控制措施报公司生产技术部。
5.3.1.6.负责一般缺陷的降级核定工作;
5.3.2.检修部门职责(项目责任单位)
5.3.2.1.按照缺陷处理时限的要求及时组织消缺工作,对重大、一般缺陷应提出消缺计划或临时检修计划,并保证质量;
5.3.2.2.对暂不能立即消除的缺陷,应采取补救措施并通知运行单位在运行中加强跟踪监控;
5.3.2.3.对设备缺陷提出反事故措施意见、建议,定期提交备品、备件购置计划报生产技术部审批;
5.3.2.4.按公司技术监督工作要求,定期对本部门受理的缺陷进行统计、分析、总结,提出需采取的控制措施报公司生产技术部;
5.3.2.5.参加生产技术部组织的缺陷分析会,并提出检修意见;
5.3.2.6.消防系统、防盗系统、科技项目的设备缺陷和隐患由项目责任部门履行检修部门职责,督促厂家处理。
5.4.运行班组的职责
5.4.1.对发生的设备缺陷做出判断、汇报,并按现场运行规程进行处理;
5.4.2.发现缺陷应作好记录,紧急、重大缺陷应及时报告运行单位(供电所报生产技术部)和值班调度人员;
5.4.3.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缺陷设备须加强监控与巡视检查,作好设备缺陷跟踪记录;
5.4.4.按计划实施消缺工作并保证消缺质量,参加设备消缺的验收工作,并填写缺陷验收记录(缺陷处理验收单见附录:E);
5.4.5.对本班组范围设备缺陷的发现及消除处理情况按要求统计上报运行管理部门及生产技术部。
5.4.6.编制上报备品备件计划;
5.5.规划建设部职责
5.5.1严格执行《备品备件管理办法》,按相关部门报送的备品备件计划,及时采购所需物资,确保运行设备有充足的备品备件,以缩短设备缺陷处理的周期。
5.1.2属本部门负责的新、改、扩建工程,在保修期范围内的缺陷,负责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处理;
6.内容与方法
6.1.设备缺陷管理的一般规定
6.1.1.设备缺陷管理必须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设备缺陷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设备缺陷没有得到彻底处理不放过、同类设备同一原因的缺陷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做到控制源头、及时发现、及时消除、全面消除。
6.1.2.各生产部门应按照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工作流程输入设备缺陷信息,强化生产管理系统监督考核、统计分析的功能,提高设备缺陷的处理效率。
6.1.3.各生产部门应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和设备,及时发现和处理缺陷。
6.1.4.各生产部门应严格执行《备品备件管理办法》,确保运行设备有充足的备品备件,以缩短设备缺陷处理的周期。
6.1.5在检修过程中发生的设备缺陷且可以立即进行处理者,可不走设备缺陷流程,但需记入设备档案,在检修过程中发现的设备缺陷不能立即进行处理者,须走设备缺陷流程。
6.2.设备缺陷的分类原则
6.2.1.设备缺陷按照其严重程度分为紧急缺陷、重大缺陷、一般缺陷、隐患。
6.2.2.设备缺陷的定性还应综合考虑系统、设备及负荷的性质、情况,也应考虑气候等因素。
6.2.3.为明确设备缺陷性质,减少设备缺陷定性的不统一现象,在本规定的附录中,列举了各主要设备的一些常见缺陷,以供运行单位在缺陷定性时使用。
6.3.设备缺陷的处理时限
6.3.1.紧急缺陷
消除缺陷或立即采取措施以限制其继续发展的时间不超过24小时,(在生产管理系统中的闭环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
6.3.2.重大缺陷
6.3.2.1.消除时间(包含在生产管理系统中闭环时间)原则上不超过7天。
6.3.2.2.由于电网运行方式或其他特殊情况的限制,无法及时处理的缺陷,经调度部门同意后,由生产技术部向本单位主管领导申请批准,可适当延长处理时限。在此期间,必须安排缺陷的跟踪、试验、检查或采取措施,以免发展成为紧急缺陷或造成安全事故。
6.3.3.一般缺陷
6.3.3.1.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缺陷,应在下一个季度的生产计划内予以消除:
── 不需要停电处理;
── 可带电作业处理;
── 经调整运行方式,使缺陷设备停电但不影响正常供电。
6.3.3.2.必须停电处理的一般缺陷,应在发现缺陷后的第一次停电时消除,如不能消除的应说明原因。
6.3.4.隐患
6.3.4.1.设备隐患应结合周期巡视跟踪观察,能够处理者应在周期巡视过程中随即安排处理。
6.3.4.2.树木隐患应根据其需关注程度及树木实际与带电设备的距离以及风力大小等天气条件确定处理时限,具体参照运行规程上规定的树木与带电导线的安全距离以及树木的自然生长速度,对一个巡视周期内不能满足安全距离的树木必须给以砍除。
6.4.设备缺陷的管理流程
6.4.1.设备缺陷的管理流程应包括缺陷的发现、汇报、流转、受理、验收、分析总结(闭环)等环节。(缺陷管理流程见附录B)。
6.4.2.变电设备缺陷的处理在运行单位与检修部门内部闭环完成,新建运行不到一年且由外单位实施的工程项目的输变电设备缺陷的处理在运行单位与规划建设部(项目责任单位)内闭环完成;输配电设备缺陷的处理在输配电设备管理部门内部完成闭环;调度自动化系统设备缺陷的处理在电力调度中心部门内部闭环完成,发电设备的处理在运行单位与检修部门内部闭环完成。
6.4.3.紧急缺陷经处理后,虽未能彻底消除,但性质减轻,情况缓和,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为重大或一般缺陷。
6.4.4.重大缺陷经处理后,虽未能彻底消除,但性质减轻,情况缓和,可降为一般缺陷。
6.4.5.设备缺陷消除后,验收部门应对处理的结果进行认真验收,确认缺陷已被消除。若还有因客观原因尚未完全消除的缺陷,应重新纳入缺陷管理程序。
6.4.6.缺陷处理流程应逐级监督,发现任何环节在处理时限上有超期现象,应立即指正,必要时纳入绩效考评。
6.5.设备缺陷的发现、汇报
6.5.1.运行人员在巡视检查及日常维护中发现缺陷后,应立即对缺陷情况进行填报、记录,并立即向调度汇报,组织缺陷处理。
6.5.2.其他工作人员在进入生产区域发现设备缺陷后,应立即通知运行单位,运行单位人员到现场核实后做好相应填报、记录,并按缺陷流程执行。
6.5.1.紧急、重大缺陷由运行班组在发现设备缺陷后立即向调度汇报,并立即组织缺陷处理,一般缺陷按缺陷管理流程进行办理。
6.5.1.调度根据缺陷类别及缺陷设备的调度管辖范围,及时汇报上一级调度部门,必要时,紧急、重大缺陷按规定汇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影响较大的汇报公司分管领导;
6.5.1.汇报缺陷时,应详细、正确,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 缺陷发现的时间、地点;
── 设备双重名称、型号;
── 设备缺陷部位和缺陷现象、类别、等级等内容。
── 缺陷消缺处理意见。
6.6.缺陷的流转、受理
6.6.1.生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缺陷的流转、受理流程已固化,各部门需严格执行。
6.6.2.紧急缺陷的汇报在1小时内完成,在一天内完成生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填报和受理;重大缺陷的汇报须在12小时内完成,在消缺前两天内完成生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填报和受理;一般缺陷的汇报及生产管理信息系统流程受理须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
6.6.3.紧急缺陷需停电处理的,按以下原则执行:
── 发、变电设备缺陷由值班负责人向当值调度员提出停电申请,调度员按紧急缺陷来办理;
── 输配电设备紧急缺陷,由现场缺陷处理负责人向当值调度员提出停电申请,调度员按紧急缺陷来办理。
6.7.缺陷的验收、分析总结(闭环)
6.7.1.缺陷处理完毕后,检修负责人应及时通知所辖班组或运行单位进行验收,验收规范参照有关标准及规定要求执行。
6.7.2.发、变电设备缺陷由检修人员将处理情况、处理结果记入生产管理系统;验收负责人将验收情况记入生产管理系统,并将缺陷处理情况汇报调度,同时终结缺陷流程。
6.7.3.输配电设备缺陷经验收后由输配电设备班组将处理情况、处理结果记入相关记录内,并将缺陷处理情况汇报调度,同时终结缺陷流程。
6.7.4.35kV主变压器、发电站发电机组由生产技术部组织验收,其它由生产技术部指定验收单位完成验收工作。
6.8.缺陷的降级
6.8.1.缺陷设备经过检修处理后,虽未能彻底消除缺陷,但降低了缺陷设备的危急程度,此时可由检修负责人与运行单位协商后提出降级意见,报生产技术部,由生产技术部根据处理情况,审核批准后将该设备缺陷做降级处理。
6.8.2.缺陷设备通过调整其运行方式,降低了缺陷设备的危急程度,可由运行单位上报调度同意后,由运行单位将该设备缺陷降级。
6.8.3.对批准降级的设备缺陷,由运行单位按降级后的缺陷类别重新进入缺陷流程。
6.8.4.在缺陷未得到彻底消除前,运行单位应加强对此设备的运行监视及检查,填写缺陷跟踪记录。
7.缺陷的统计、上报、分析与考核
7.1.统计、上报
7.1.1.输变电管理所、供电所、发电管理所、电力调度中心每月25日前,将设备缺陷情况汇总统计并上报生产技术部(格式见附录:C、附录:D)。
7.2.分析
7.2.1.输变电管理所、供电所、发电管理所、电力调度中心应对紧急、重大、一般缺陷消缺率和消缺及时率进行统计分析。
7.2.2.消缺率、消缺及时率的计算
7.2.2.1.消缺率=×100%
7.2.2.2.消缺及时率= ×100%
7.2.3.生产技术部每月进行设备缺陷分析,并提出相应防范措施,形成设备运行分析报告。
7.2.4.设备缺陷管理的考核按绩效考核评价办法进行,
7.2.5.设备缺陷的月度消缺率和消缺及时率不应低于以下指标:
── 紧急缺陷消缺率:100%
── 重大缺陷消缺率: ≥90%
── 一般缺陷消缺率:≥ 70%
── 综合消缺率:≥70%
── 紧急缺陷消缺及时率:100%
── 重大缺陷消缺及时率: ≥85%
── 一般缺陷消缺及时率: ≥70%
7.3.考核
7.3.1未及时进行缺陷处理,造成消缺率及消缺及时率达不到指标要求的,由生产技术部纳入绩效考核。
8.附录
8.1.附录A:发输变电设备缺陷分类参考标准
8.2.附录B:发输变电设备缺陷处理流程
8.3.附录C:发输电设备缺陷统计月报表
8.4.附录D:输电树木隐患统计月报表
8.4.附录E:缺陷处理单
附录A:发输变电设备缺陷分类参考标准
1.变电站设备缺陷分类标准
1.1.变压器(消弧线圈、接地变、站用变、电抗器参照执行)
1.1.1.紧急缺陷
1.1.1.1.绝缘油不合格或呈酸性、有水份、色谱分析重要指标超标或有明显隐患,油中烃类、氢气产气速率超过10%/月;
1.1.1.2.内部有异常响声,套管严重破损、裂纹、有严重放电声,套管漏油,油位超过下限,密封失效;
1.1.1.3.引线或桩头过热发红(超过95℃);
1.1.1.4.电气预防性试验主要项目不合格;
设备缺陷管理工作标准(一)相关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