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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_开题报告

Ktbg3215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_开题报告个人所得税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们收入水平的不断增加在国家税收中占据的比重愈来愈高。个人所得税与我国居民的实际收入更是息息相关,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个人收入也不断迅速提高并逐渐出现多元化倾向。从而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已经成了社会各界密切关注..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_开题报告 Ktbg3215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_开题报告

个人所得税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们收入水平的不断增加在国家税收中占据的比重愈来愈高。个人所得税与我国居民的实际收入更是息息相关,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个人收入也不断迅速提高并逐渐出现多元化倾向。从而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已经成了社会各界密切关注的热点问题。
一、 个人所得税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近年来经济发展不断创新高,我国对个人所得税也逐渐重视起来,通过对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来不断提高人民的消费能力,扩大需求,为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创造条件。所以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愈来愈重要。我国也在不间断的对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改革,不断的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以使它能够适应现今的发展现状和社会需求。比如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增加高收入人群纳税比率等等措施,都缓解了我国现今社会个人所得税所面临的难题。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低收入者的负担,但税收却不会减少,反而会逐年不断增高。既削减了我国社会的贫富差距问题,又增加了工薪居民的可支配收入从而扩大消费需求推动社会经济进步。不过,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确实不够完善,存在许多没有得到解决的问题。因此就需要我们研究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不断地去改革完善它,让它真正可以达到尽善尽美、公平公正的地步。
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特点     
1、实行分类征收     
世界各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大体可分为三种类型: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和混合所得税制。这三种税制各有所长,各国可根据本国具体情况选择、运用。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即将个人取得的各种所得划分为11类,分别适用不同的费用减除规定、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计税方法。实行分类课征制度,可以广泛采用源泉扣缴办法,加强源泉控管,简化纳税手续,方便征纳双方。同时,还可以对不同所得实行不同的征税方法,便于体现国家的政策。    
2、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     
分类所得税制一般采用比例税率,综合所得税制通常采用累进税率。比例税率计算简便,便于实行源泉扣缴;累进税率可以合理调节收入分配,体现公平。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根据各类个人所得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将这两种形式的税率综合运用于个人所得税制。其中。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采用累进税率.实行量能负担。对劳务报酬、稿酬等其他所得.采用比例税率,实行等比负担。   
 3、费用扣除额较宽     
各国的个人所得税均有费用扣除的规定,只是扣除的方法及额度不尽相同。我国本着费用扣除从宽、从简的原则。采用费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两种方法。
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减除费用1600元(2006年1月1减除费用为800元);对劳务报酬等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20%费用。按照这样的标准减除费用,实际上等于对绝大多数的工资、薪金所得予以免税或只征很少的税款,也使得提供一般劳务、取得中低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大多不用负担个人所得税。   
4、计算简便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采取总额扣除法,免去了对个人实际生活费用支出逐项计算的麻烦;各种所得项目实行分类计算,并且具有明确的费用扣除规定,费用扣除项目及方法易于掌握,计算比较简单,符合税制简便原则。    
5、采取课源制和申报制两种征纳方法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分别采取由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两种方法。对凡是可以在应税所得的支付环节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均由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对于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个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此外,对其他不便于扣缴税款的,亦规定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变化 
1、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改变   
 《实施条例》主要修改有:第一,考虑到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与 工资、薪金所得者一样,承担着本人及其赡养人口的消费性支出,为平衡承包人、承租人与工资、薪金所得者的税收负担,将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   第二,考虑到现行涉外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总的减除费用标准高于境内中国公民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税收公平的原则出发,应逐步缩小差距,直至统一。因此,在涉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的同时,将其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3200元/月调整为2800元/月,这样,涉外人员总的减除费用标准保持现行4800元/月不变。   征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起征点2000元),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2000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2、个人所得税征收上的改变 
 从储蓄存款上看,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取消“双薪制”计税方法有关问题:所谓“双薪”是指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向个人多发放一个月工资,俗称“第13个月工资”,也称“年终加薪”,实际上就是单位对员工全年奖励的一种形式。随着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单位对员工支付薪酬的名目不断增加,为减轻个人税负,1996年税务总局曾明确年终加薪或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以收入全额直接按照适用税率计征税款(以下简称“双薪制”计税方法)。2005年,我们对包括“双薪”在内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进行了调整,明确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绩效考核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并以上述收入全额分摊至12个月的数额确定适用税率,再按规定方法计算应缴税额(以下简称分摊计税方法)。应该说,这种分摊计税方法与原“双薪制”计税方法相比,是一种更为优惠的计税方法。调整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分摊计税的政策实际上已经包括了年终加薪(双薪)。据我们了解,该政策调整后,企事业单位一般都是将年终加薪(双薪)并入全年一次性奖金中统一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三、我国和国外的个人所得税制进行比较及分析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案例vs美国的个人所得税案例  个人所得税,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和调节社会成员分配的重要工具。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是于1980年开征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居民个人收入水平的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也迅速的增加,基本上呈几何级数增长:1985年突破了1亿元,1993年达到46.82亿元,1994年税制改革后,1995年为145.91亿元,1998年达到338.65亿元。以北京地区为例,个人所得税年均增长幅度为49%,成为地方税收的第二大税种。但是,个人所得税在国家财政收入中的比重比较低,这种状况与我国经济的实际水平和市场化程度是不相符的,与个人所得税所担负的调节任务也是不相适应的。当今世界,将个人所得税制度发展的最为完善的当数美国,其税收立法的完备性、征管稽查的严密性以及公民的整体纳税意识一直处于国际领先水平。因此,在探索改革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过程中,对税收制度进行横向比较研究就显得十分必要。     
(一)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收入中的差异 
 在美国个人所得税作为税收体制中的主体税种,在整个税收收入中占有绝对的优势地位,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目前尚处于发展阶段,个人所得税占各税收入的比重在1993年以前不足1%,这在整个税收收入中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虽然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在1993年以后迅速增长,每年的增幅均高达40%以上,但是到1998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各税收入的比重才上升为3.82%。由此决定了它目前既不是国家税收的主体税种,也不是地方税收的主体税种。     
(二)个人所得税职能定位的差异  
美国的个人所得税作为一个主体税种在社会经济发展中,不仅承担了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职能,同时又是国家调节收入分配的主要手段,发挥了财政收入和收入分配调控并重的双重职能。税收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个人所得税上。就我国现行税制而言,直接作用于个人收入分配的税种主要是个人所得税。但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在个人收入分配调控方面却处于“盛名之下,其实难副”的尴尬局面。按照税收理论,某一税种经济调控职能的发挥是以税收组织财政收入职能的实现程度为基础的。2000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仅占各税收入的5.38%,而同年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的45.6%,如此规模之小的税收收入功能,决定了我国个人所得税在个人收入分配调控上的作用有限,难以达到人们对其所给予的过高期望。      
(三)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差异 
 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是以综合收入为税基,以家庭为基本纳税单位,实行自行申报为特征的综合所得税制是现代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一个基本税制模式。每年的4月15日之前,由纳税人将统一制发的表格填好后交税务局,这实际上也是对纳税人自觉程度的一种考验,若有隐瞒欺骗,一经查出,都得课以重罚。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制选择的是分类税制模式,以个人为基本纳税单位,无法按不同家庭负担和支出情况做到区别对待,难以实现量能负担的税收原则。以代扣代缴为主要征收方式,纳税人实际上并不直接参与纳税过程,这不仅在代扣代缴制度贯彻不利的情况下会造成税收流失,更重要的是不利于纳税人提高纳税意识,而不断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是现代税制实施所需具备的重要条件。     
(四)个人所得税征管手段的差异  
美国将现代信息技术在税收征管中综合运用,以最大限度的掌握纳税人的纳税信息。税收征管从60年代起大规模使用计算机,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的应用使税收征管发生质的飞跃,工作效率显著提高了,从税收预测、办理登记、纳税申报、报税审核、税款征收、税务审计选案及操作过程控制,税源监控等环节广泛地依托计算机。美国国内收入局的计算机系统采用统一的纳税代码对纳税人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非常详尽。因为税务登记代码与社会保险代码一致,因而在政府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得到广泛的应用。如果没有纳税代码就不能在银行开户,就无法享受社会保险,交易合同没有纳税代码也无效。在美国,没有纳税代码是寸步难行。由于代码的共同性,因而税务部门很容易与其它部门交换信息,使得税务登记的信息来源非常丰富,如来自企业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执照发放部门的信息等等。 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仍停留在手工操作水平上,计算机运用主要集中在税款征收环节,纳税稽查主要靠手工,税务机关的计算机未能实现与海关、企业、银行、商场的联网。税务部门所掌握的纳税人的纳税信息太少,加上个人所得税的专职稽查人员不多,难以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作经常性的检查,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能力相对于美国,其弱势较为明显。   
四、我国所得税问题、问题的成因及改革建议  
(一)税制模式存在弊端 
1、存在的问题  
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政府取得财政收入,调节社会各阶层收入分配水平的重要手段,公平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征税额与纳税人收入水平相适应以保证各纳税人之间税负水平均衡。分类所得税制是将纳税人各种所得按照收入性质划分为若干类,对不同类别的所得设计不同的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分别计算征收。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将个人收入划分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等11类。这种税收制度的优点是可以实现分别征收,有利于控制税源;缺点是各类收入所使用的税率不同、免征税额不同,导致不同类别收入的税负不同,不利于调节收入差距,容易产生综合收入高、应税所得来源多的人税负轻,综合收入低、应税来源少的人税负重的现象.   
2、 问题的成因     
 法制的公平合理能激发人们对法的尊崇,提高公民依法纳税的积极性。而我 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在税制设置上的某些方面缺乏科学性、严肃性和合理性,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其调节个人收入的要求。世界各国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一般可分为三类: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混合所得税制(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现阶段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相对来讲还比较低,税收征管手段较落后,所以,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采用的是分类税制。分类税制,是将个人的全部所得按应税项目分类,对各项所得分项课征所得税。其特点是对不同性质的所得设计不同的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分项确定适用税率,分项计算税款和进行征收的办法。 这种模式,广泛采用源泉课征,虽然可以控制税源,减少汇算清缴的麻烦,节省征收成本,但不能体现公平原则,不能很好地发挥调节个人高收入的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构成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这种情况下,继续实行分类税制必然出现取得多种收入的人,多次扣除费用、分别适用较低税率的情况,使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甚微。这样不但不能全面、完整的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反而会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不用纳税或少纳税,所得来源少的、收入相对集中的纳税人却要多纳税的现象。  
3、改革建议:  
我国采用的税制模式是分类征收税制模式,这种课税模式既缺乏弹性,又加大了征税成本,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来源渠道增多,这种课税模式必会使税收征管更加困难和效率低下。考虑到我国目前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和征管手段等都还不是很健全,因此主张采用综合所得课税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混合所得税模式。首先,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考虑适应国际经济发展的趋势,我们应摒弃单纯的分类征收模式,确立以综合征收为主,适当分类征收的税制模式。因为,现在世界上几乎没有国家采用单纯的分项税制模式征收个人所得税,我们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必须要融入到世界经济发展的大潮中来,必须要努力适应国际经济发展的趋势,仍然采用单纯的分类税制模式已经行不通了,必须要通过改革首先向混合制过渡,然后再向综合制发展。其次,分项税制模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缺乏公平,征管效率低下,不利于个人所得税的职能作用的发展。而以综合所得课税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混合制真正立足于我国的国情有利于体现量能纳税的原则,真正实现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防止两极分化的目标。
(二)税收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在缩小 
 1、存在的问题掌握社会较多财富的人,应为个人所得税的主力纳税人。
而我国的现状是:处于中间的、收入来源主要依靠工资薪金的阶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占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的46.4%;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缴纳主要群体的上层阶层(包括在改革开放中发家致富的民营老板、歌星、影星、球星及建筑承包商等名副其实的富人群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只占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的5%左右。个人所得税征管首要问题是明确纳税人的收入。当前什么是一个纳税人的真正全部收入是一件难事,至少有下列行为税务机关很难控制。一是收入渠道多元化。一个纳税人同一纳税期内取得哪些应税收入,在银行里没有一个统一的账号,银行方面不清楚,税务方面更不清楚。二是公民收入以现金取得较多(劳动法规定工资薪金按月以现金支付),与银行的个人账号不发生直接联系,收入难于控制。三是不合法收入往往不直接经银行发生。正因为有上述情况,工薪收入者就成了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支撑。 
 2、问题的成因  
由于我国现阶段采取分类所得税制,个人所得税税率依所得的性质类别不同而异,大体有三种:一是超额累进税率,即对工薪所得实行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制,对个体经营、承包租赁经营所得则实行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制;二是对其他8项所得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稿酬所得在使用20%的比例税率后减征30%;三是对一次收入畸高者的劳务报酬所得适用加成征税税率。这种税率结构设计得非常繁琐、复杂,既不利于纳税人纳税,也不便于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特别是工资薪金所得,级距过多,达到九级,边际税率过高,违背了税率档次删繁就简的原则。对于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同为劳动所得,而征税时却区别对待,对劳务报酬所得还要加成征收,这种做法缺乏科学的依据。  
现实生活中,由于每个纳税人取得相同的收入所支付的成本、费用所占收入的比重不同,并且每个家庭的总收入,抚养亲属的人数,用于住房、教育、医疗、保险等方面的支出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规定所有纳税人均从所得中扣除相同数额或相同比率的费用显然是不合理的。这样很容易在实质上造成税负不公的后果。
3、改革建议:  
目前的税率结构有悖公平,容易使得纳税人产生偷逃税款的动机,因此应该重新设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结构,实行“少档次、低税率”的累进税率模式。首先,税率档次设计以五级为宜。其次,考虑通货膨胀、经济水平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提高等因素适当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和增加扣除项目。尽管个人所得税法经过了几次修正,但减除费用2000元的标准始终没有调整,一直执行到现在,这显然与现今社会状况不太相符。我们可以允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相应确定减除费用标准,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这样做既可以更好地符合实际状况,也有利于调节个人收入水平。同时,要根据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适当的增加一些扣除项目。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家庭课税是指以家庭为单位,将夫妻的所得综合起来联合申报纳税;个人所得课税是以个人为单位,就个人所得申报纳税。家庭课税在理论上较个人课税具有明显的优势:家庭课税能更好地体现公平这一税收基本原则,因为一般情况下,凡是税制建设比较完善、治税思想体现公平观念比较充分的政府,多在税前规定了不同数额不同名目的扣除额,如子女赡养费及教育费扣除、父母及祖父母赡养费扣除、贫困亲属资助的扣除等。而选择家庭课税最大的优点就在于能充分考虑一个家庭的实际支出情况,能使税后结果尽量公平。  根据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住房、教育、医疗、保险等因素,设立相应的扣除项目。这样将更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    
(三)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不健全 
1、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制度不健全,征管手段落后,难以体现出较高的征管水平。个人所得税是所有税种中纳税人数量最多的一个税种,征管工作量相当大,必须有一套严密的征管制度来保证。而我国目前实行的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收方法,其申报、审核、扣缴制度等都不健全,征管手段落后,难以实现预期效果。自行申报制度不健全,代扣代缴制度又难以落到实处。税务机关执法水平也不高,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到了税款的征收。税务部门征管信息不畅、征管效率低下。由于受目前征管体制的局限,征管信息传递并不准确,而且时效性很差。不但纳税人的信息资料不能跨征管区域顺利传递,甚至同一级税务部门内部征管与征管之间、征管与稽查之间、征管与税政之间的信息传递也会受阻。同时,由于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缺乏实质性的配合措施(比如税银联网、国地税联网等),信息不能实现共享,形成了外部信息来源不畅,税务部门无法准确判断税源组织征管,出现了大量的漏洞。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内取得的各项收入,在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根本无法统计汇总,让其纳税,在征管手段比较落后的地区甚至出现了失控的状态。 
 2、问题的成因  
相当多的人,当自己的纯所得在免税范围内时高唱“纳税光荣”,一旦应缴纳税款时,心里总不高兴,于是就使出浑身解数逃税。越是高收入者逃税的越多。他们或利用权利自订纳税标准,或化整为零,以实物、债权、股权分配等方式逃税,或拉拢税务官员以吃小亏占大便宜等手段逃税。公民法制观念不强是纳税意识薄弱的重要原因。古时已有的“苛捐杂税”之说,是对税收的对抗情绪的反映。封建社会中,农民缴纳捐税是满足地主阶级的统治需要。长期封建社会的影响,是公民纳税意识薄弱的历史原因,只知服从官管,不知遵守法律是法制意识薄弱的表现。    此外,现在个人所得税偷税逃税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社会评价体系有问题。有人一方面为社会捐款捐物,另一方面又在大肆偷逃税。因为社会和个人似乎都认为捐赠比纳税更有价值和意义;另外社会不觉得偷税可耻,别人也并不因此视你的诚信记录不好,不与你交往,或与你断绝交易。而在国外偷税就是天塌下来的大事,只要你有偷逃税行为,不但你在经营上会因此受阻,而且你的行为会受到公众的鄙视。这就是我们评价体系的偏差。  
3、改革建议:  
①用现代化手段加强税源控制。采用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为每个有正常收入的公民设立专用的税务号码,建立收入纳税档案,使个人的一切收入支出都在税务专号下进行。与此相联系,针对长期以来储蓄存款的非实名制使公民个人的收入不公开、不透明,以致严重妨碍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税源控制的现状,改个人储蓄存款的非实名制为税务、银行联合且微机联网前提下的实名制,增加个人收入的透明度,使公民的每项收入都处于税务机关的有效监控之下,使每个公民的收入纳税情况都一目了然,进而可堵塞税收漏洞,防止税款流失。②充分发挥代扣代缴义务人的作用。对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控制,由支付单位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这是我国现行税法的要求。这种做法既符合国际惯例,也适合我国现阶段税收征管手段落后,专业化征管力量不强、急需形成社会征收网络的实际情况。为此,针对前些年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作用未能很好发挥的现实,建立扣缴义务人档案,规范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和申报的程序,督导纳税人正确使用扣税凭证,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宣传明白其不履行税法规定的扣缴税款的义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使代扣代缴税款工作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化。③推行税务代理制度。推行税务代理制度,一方面有利于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消除或降低纳税人的纳税风险;另一方面,它在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架起了桥梁,发挥了纽带作用,把税收政策和税收常识及时传递给纳税人,督促纳税人依法纳税,同时税务部门也可以通过税务代理了解个人所得税征纳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征管方式。    
(四)偷税现象比较严重
 1、存在的问题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后,人们的收入水平逐渐提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就造 成了个人收入的多元化、隐蔽化,税务机关难以监控。公民纳税意识相对比较淡薄,富人逃税、明星偷税好像是习以为常、无所谓的事情。 在报纸上新闻报道上经常会看见、听见一些明星有钱人偷逃税款的事情。比如说毛阿敏偷税事件和刘晓庆偷税漏税案件等等。据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会同中央电视台《中国财经报道》对北京、上海、广州等地的七百余位居民进行调查,结果显示,仅有12%的受访居民宣称自己完全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与此同时,有将近24%的受访居民承认只缴纳了部分或完全未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完全缴纳者的两倍。个人所得税可以说在我国是征收管理难度最大,偷逃税面最宽的税种。  
2、 问题的成因 
一方面,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对偷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给予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由于税务机关只注重税款的查补而轻于处罚,致使许多人认为偷逃税即便被查处了也有利可图。据统计,近几年,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罚款仅占其中查补税款的10%左右。另一方面,在税收执法过程中,由于没有规定处罚的下限,税务机关的自由裁决量权过大,因而人治大于法治的现象比较严重,一些违法者得到庇护时有发生。所有这些都客观上刺激了纳税人偷逃个人缩得税的动机。  另一方面,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一是在纳税人中的工薪层与高收 入阶层间存在着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现象。虽然在理论上,税法面前人人平等,但在事实上,以工薪为惟一生活来源的劳动者的税负不轻,且在发放工薪时即通过本单位财务部门直接代扣代缴,税款“无处可逃”;而高收入阶层及富人却可以通过税前列支收入、股息和红利、期权和股份的再分配、公款负担个人高消费和买保险、现金交易等多种手段“合理避税”。高收入者和富人占有的社会资源多,纳税反而更少,这种反差在社会上会形成一种不好的导向。  二是在纳税人与政府的关系上,同样存在着权力与义务的不对等。经济学把税收理解成“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交易”,意思是说,政府收了税,就必须为纳税人提供各种服务。如果交完税之后,对怎么花这些税款毫无发言权,甚至被贪官污吏们挥霍浪费时,纳税人也无权置喙,那么,不要说人们纳税的自觉性无法提高,连政府向民众收税的合法性都有问题。公民有交税的义务,同时也有监督政府如何使用这些钱的权力;国家有收税的特权,但也有为纳税人服务并接受监督的义务。只有当这两方面都“依法办事”的时候,社会机制才能正常运转。  
3、改革建议: 
 第一,搞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对偷漏税行为查处、打击得力是关键之一。针对现阶段我国对个人所得偷漏税行为查处打击不力的现状,全国应进行每年多次的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加强税务部门与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通过立法,赋予税务机关一些特殊的权力,增强执法的力度;对查处的偷漏税行为,加大对纳税人罚款的数额,参照一些国家的做法——不管纳税人偷多少税,都罚到其倾家荡产,并将其偷税行为公之于众,以做到“罚一警百”,促使其他纳税人依法纳税。同时,对一些偷税漏税构成犯罪的纳税人,不能以罚代法,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第二, 扩大纳税人知情权,增强纳税意识 法律是关于权利与义务的规定, 权利义务是对称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享受权利者必履行义务,履行义务者就有权享有权利。现实社会中权利义务不对等,履行纳税义务与否,并不影响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享有。既然能享受权利又不履行纳税义务,必然使“纳税光荣”只剩下空洞的口号,丧失了法律公平、正义之本。在税法宣传上更多的是宣扬纳税人的义务而淡漠纳税人的权利,弱化了纳税意识。可以相信,解决纳税义务者的权利后,其纳税积极性会大大增强。因此扩大纳税人的知情权,增加政府财政预算、财政开支的透明度,使纳税人真实感受到是国家的主人。纳税人不仅征税过程清楚,而且税款流向也明白,使纳税人的纳税抵触情绪消除。政府职能的正常运转与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密切相关,政府部门使用纳税人提供的资金,纳税人享有监督政府部门工作和接受政府部门服务的权利,纳税人的监督能有效防止诸多重复建设、浪费,也是遏制腐败的一剂良方。  结论  综上所述,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律既要适应中国的国情,又要与国际个人所得税法大趋势保持一致。我国作为WTO的成员国后,国际间人员往来频繁,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不适应国民待遇原则,不利于科技人才的引进。改革个人所得税应结合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市场准入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加快与国际主流税制接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中央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其在收入分配领域,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再分配职能对调节社会收入差距至关重要,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因个人所得税的主体税种地位及其与人民利益直接相关,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与否已被视为一国税制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尺之一,因此保证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公平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积极的意义。针对目前个人所得税存在问题,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已势在必行。西方发达国家在此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其经验值得我们借鉴。我们应结合自己的国情,深化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调节作用,以缓解收入差距扩大,体现社会的公平、公正。
结束语
个人所得税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们收入水平的不断增加在国家税收中占据的比重愈来愈高。个人所得税与我国居民的实际收入更是息息相关,对我国居民收入分配有着重要的影响,与社会贫富差距息息相关。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还在不断的改善中,我们应该坚持不懈的努力争取完成个人所得税的完美改善。通过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和不断自我完善改造出一个更加合理、公平的个人所得税。削减贫富差距,早日实现全面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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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徐凤群、叶海平.农民收入对消费结构影响分析[J]. 企业经济,2005(05):22-24.
四、研究工作的主要阶段、进度和完成时间:  
第一阶段(2016.9.19——2016.9.29):了解文档范文设计的要求和步骤,确定设计题目,开始规划开题报告的设计。 
 第二阶段(2016.10.13):联系导师,并拟定任务书、开题报告和文献综述。
第三阶段(2016.16——2016.11.4):整理各种相关资料,拟定范文初稿。 
第四阶段(2016.11.7——2016.11.23):进行多次范文修改,并完成范文终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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