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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中消费者的反悔权探讨_开题报告

Ktbg13343 网购中消费者的反悔权探讨_开题报告(一)国内研究现状我国有关反悔权制度的立法尝试最早见于1996年辽宁省发布的《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中第十二条,该规定将食品、药品、化妆品排除在外,还要求购买的商品整体必须保持原样,消费者才可以在购买商品后日内提出退货,并且不需要向经营者承担任何费用。..
网购中消费者的反悔权探讨_开题报告 Ktbg13343  网购中消费者的反悔权探讨_开题报告

(一)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有关反悔权制度的立法尝试最早见于1996年辽宁省发布的《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中第十二条,该规定将食品、药品、化妆品排除在外,还要求购买的商品整体必须保持原样,消费者才可以在购买商品后日内提出退货,并且不需要向经营者承担任何费用。该规定首次将反悔权从商业承诺上升为法定权利,体现了保护消费者的立法宗旨。由于地方性法规效力层级低,也没有相应配套措施,“保持原样”等内容无法做出具体解释,该规定没有取得良好的实践效果,在再次修订时被删除。北京市工商局在2002年实施的《电子商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中规定,只要商品没有质量问题、未经使用,消费者可以选择7日内更换商品或者退货,但需要承担运输、包装等费用。该办法对反悔权制度进行了大胆尝试,对商品条件和运用承担的规定比较明确,但是仅适用于北京地区的电子交易,适用范围过于狭窄。2005年,国务院在《直销管理条例》第25条中规定了较长的反悔权期限,消费者通过直销方式购买产品,产品未开封的,30日内可以凭发票或者销售凭证向经营者办理换货和退货;经营者应当于7日内办理。该条例确立了直销行业的反悔权,立法层级较高,对以后立法具有指导意义。2007年,浙江省通过《流通领域食品销售者经营行为规范指引》,第11条规定了消费者有权选择无理由退换货,经营者退回全款或者予以更换,但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具有消费凭证,在合理期限内,退换的商品质量不得影响“二次销售”。适用条件不明确、限制内容过多,使得反悔权制度的操作性大大降低。2011年,商务部发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鼓励平台经营者建立反悔权制度,赋予消费者在冷静期内无理由取消订单的权利。该规范作为部门规章,效力不及法律,只能定义为一项鼓励性政策。上述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立法尝试,显示了我国对于反悔权制度的重视。但是,立法等级不高、内容粗糙、法规分布散乱、适用领域狭窄、内容过于笼统等问题导致各项制度缺乏可操作性。随着立法经验的不断积累和社会需求不断扩大,社会各界要求建立一个效力等级高、可操作性强的反悔权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2013 年 10 月 5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修正,在第二十五条中引入消费者反悔权制度,将适用范围界定为“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的部分商品”,允许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 7 日内无理由退货,并对退货运费承担和经营者返还商品价款等内容做出了详细规定。反悔权制度的正式入法,能够方便、快捷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开启了我国新《消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新篇章。
我国对于消费者反悔权的研究相对起步晚,现阶段虽然立法中对于这一权利进行了进一步的保护,并且已经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理论对这一权利进行分析研究,相关范文有董新凯,夏瑜的《冷却期制度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刘俊海的《.巧应成为企业对消费者的感恩节》论公司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侯先锋的《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金励的《直销交易消费者反悔权之实证研究》,周显志的《试论消费信用合同中的冷却期制度》,张严方的《中国消费者政策的发展方向》,迟颖的《论德国法上以保护消费者为目的之撤回权》学者们的争议有二点,一是反悔权存在的必要性,二是在肯定反悔权存在价值的前提下对其适用范围的不同认识对于前者,持肯定观点的学者认为反悔权制度能促进合法经营、净化市场环境、充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反对者认为反悔权违背了契约精神,扰乱了市场秩序,增加了交易成本;对于后者,大家在远程销售网上销售、直销、上门销售、小额交易适用反悔权制度没有异议,但对于大宗交易观点不一国内学者们大都只是介绍反悔权的基本内容及简单的涉及我国反悔权制度的重构,而对反悔权与我国法律制度中已有的相关权利异同的辨析很少涉及,对反悔权制度建立的可行性与紧迫性也也没有阐明,本文除了详细阐述上述两方面外,对我国反悔权制度的构建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二)国外研究现状
消费者反悔权制度起源于英国,欧美发达国家关于消费者反悔权的立法己趋完善,理论研究也已成熟,大多数学者对其存在持肯定态度,只不过对其适用范围有不同的认识消费者反悔权由于消法的修改而引起国内学者广泛关注,消费者反悔权在国外有不同的说法,有将其称为消费者冷却期、冷静期制度,有称为消费者后悔权,也有称其为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等等,说法迥异。在我国,学者们观点也尚未达成一致,大体有以下几种称呼:消费者后悔权、消费者撤回权、消费者冷却期制度等等。从规范的法律术语上讲,后悔的表述并不准确,它只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一个大众化的通俗说法,若是将之运用到法律术语中,易造成混乱。消费者撤回权易和合同撤回权混淆,而实质上两者是有极大差别的。消费者冷却期只是消费者反悔权的一部分,消费者冷却期制度不足以涵盖消费者反悔权的应有之义,若是强行用此的话,会造成以偏概全的局面。
(1)德国消费者反悔权概述
在德国的网上购物不满意的商品,退货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消费者享有14天无条件退货,一些大型购物网站如Javari甚至可以在365天内恢复大部分的商家退货是免费的。返回过程是:首先,我们应该准备重新包装包装,它是最好的使用发送原始包装,货物的痕迹是最好不要使用什么标签,标签,塑料包装袋是完整的,虽然它没有理由退货,但一些企业会根据货物的贬值程度来确定退款金额,当然不是很严格,他们中的大部分将全额退款。《德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六、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中的消费者合同情形下的权利返还:经营者可以在合同中订立无限制的退还权来代替撤回权。但是其有明确的前提条件。前提是:第一,经营者制定的销售说明书的说明必须有明确的撤回权内容。第二,即使经营者不在现场,消费者仍然可以确切的知道销售说明书的内容。第三,经营者必须用书面的形式告知消费者享有无限退还权。行使无限退还权的方式是将商品寄回,如果特殊商品不能邮回的,那么消费者可以请求经营者自行取回。
(2)美国消费者反悔权概述
美国亚马逊相关退货规定,对于一般商品,消费者反悔权的行使期限是消费者收到商品之日起 30 日,但是仍需消费者将商品寄送至销售者,但是Amazon Fresh Items(鲜活商品)、Automotive Items(汽车用品)、Cell Phones with Service(绑定网络服务的手机)、Collectibles(收藏品)、Computers(计算机)、Fine Art(美术制品)、Games and Software Downloads(供下载的游戏及软件)、Gift Cards(亚马逊礼品卡)不适用无理由退换货的规定。另外,对于在亚马逊平台上第三方商家销售的商品,其反悔权行使期限是收到商品的 14 日内。《消费信用保护法》规定债权者在收到解除通知书后 10 日内必须返还从债务者处接受的价金,这个规定说明消费者行使解除权的方式是书面方式,但是在《全球与全国商务电子签字法》与《联邦同意消费信贷法》中用的是“通知”这样的词,说明也可以用口头方式来行使解除权。
针对消费者反悔权的研究,不管是国内还是国外研究中,都对于这一权利进行了相应的肯定,并主张将这一权利进行大力保护,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的保护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严重的不平衡性。笔者认为消费者反悔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的一个确定的、合理的时间内,有单方面无条件撤销消费合同,退还所购商品的权利。自从消费者反悔权进入人们的视野,学者们从不同角度来解释消费者反悔权,本文研究的消费者反悔权,是对已经履行的商品买卖合同的反悔权,因为“对于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部履行的商品买卖的反悔权,属于民事合同解除的典型内容,运用解除的法律原理便可解决。

二、范文提纲
引言
一、反悔权的内涵与性质
(一)反悔权的内涵
(二)反悔权的性质
二、赋予网购消费者反悔权的必要性
(一)反悔权行使激励社会创新
(二)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障
(三)对经营者的监督作用
三、网购消费者行使反悔权的条件与范围
(一)网购消费中行使反悔权的条件
(二)网购消费中行使反悔权的范围
四、网购消费者行使反悔权纠纷的处理
(一)网购消费者行使反悔权的界定
(二)反悔权行使的期间之争
(三)商品的完好状态
结论


三、参考文献
[1] 杨立新.非传统方式消费者购买物品的反悔权及其适用[J],法学,2014(2).
[2] 刘俊海.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全面建设消费者友好型社会的法律基石[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4(3).
[3] 张学哲.消费者撤回权制度与合同自由原则—以中国民法法典化为背景[J],比较法研究,2009(6).
[4] 费张正.浅析网络消费模式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6(11).
[5] 尹姝敬.网络交易中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研究[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4(2).
[6] 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二卷) [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7] 查华.消费者知情权研究[D],安徽大学,2009年.
[8] 裴杰.我国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2014年.
[9]王学娟.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研究[D],兰州大学,2014年.
[10] 刘婷婷.论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反悔权制度[D],中国政法大学,2013年.
[11] 卢春荣.消费者撤回权比较研究[D],复旦大学,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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