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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假买假行为的法律分析_开题报告

Ktbg3976 关于知假买假行为的法律分析_开题报告文献综述知假买假行为国内的现状以及“消费者”身份之论随着我国普法工作的深入,人们的维权意识也逐渐增长,加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三倍赔偿”条款的出台,市面上出现了一批并不是为了消费而去购买东西,而是另有目的人。这批人被称之为“职业打假人”。他们经常会..
关于知假买假行为的法律分析_开题报告 Ktbg3976  关于知假买假行为的法律分析_开题报告


文献综述
知假买假行为国内的现状以及“消费者”身份之论
随着我国普法工作的深入,人们的维权意识也逐渐增长,加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三倍赔偿”条款的出台,市面上出现了一批并不是为了消费而去购买东西,而是另有目的人。这批人被称之为“职业打假人”。他们经常会在大大小小的商场里面转悠,去挑出一些过期的、不合格的商品,然后花钱购买,在向商场索要理赔,维护他们的“消费者权益”。这些索赔行为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商家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由于职业打假人素质良莠不齐,出现了很多恶意索赔现象,给社会带来了消极影响。我国学者长期以来一直处于“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这些打假行为是否具有价值正当性的争论之中,但是,忽略了这种行为折射出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弊端。这是“知假买假”者对社会的不利影响,也是“知假买假”者目前在我国市场发展的现状。本文认为,应当以假冒伪劣产品存续为基础,在立法上确定政府职权部门,“知假买假”者和消费者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中的合理地位,在制度上建立协同治理模式,使“知假买假”者以消灭自身为目的,依法发挥其积极作用。
从“王海现象”出现开始,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法律上的消费者,其大量购入假冒伪劣产品是否基于满足消费者需要为动机的争论不绝于耳,司法实践中对相关案件的处理各地法院的做法也都不同。一方面,否认“知假买假”者消费者身份的代表性观点认为:在市场中,所谓消费者应当是指不以赢利为目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解释学上有一项重要原则:无论采用何种解释方法,其解释结果都不得违背法律条文可能的文义。毫无疑问的,“买假索赔”超出了“生活消费需要”这一用语可能的文义范围,因此应肯定“买假索赔”案不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适用范围之内。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是为消费需要而购买商品和服务的自然人,客观上以一般经验所指示的消费量和消费种类为依据,购买超过一般经验认为的合理数量假冒伪劣产品肯定不属于供消费之需,因而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保护的消费者。?另一方面,许多学者从法律解释学和消费者弱势地位的角度肯定“知假买假”者的消费者地位。目前这一派观点占据上风,其中又分为完全承认和有限承认两种类型。第一完全承认的观点认为:在人性的假设上,法律并不禁止个人基于“利己心”而采取的投机主义行为,消费者从来都不是以一个“利他主义者”的形象被设计的,无论是什么样的人,知假也好,不知假也好,凡是确认所购买的产品是假冒伪劣产品,所提供的服务是欺诈服务,就应该使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用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给予受害人以三倍赔偿。这是强调惩罚性赔偿的形式正解,但凡与经营者交易并买到假冒伪劣者均认定为“消费者”。第二,有限承认的观点又分为排除认定和推定认定两种类型,前者认为:在市场中,所谓消费者是指非以盈利为目的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任何人,只要其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不是为了将商品或者服务再次转手,不是为了专门从事商品交易活动,他(她)便是消费者。认为知假买假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即是将买受人分为自行消费与转手盈利两种,排除盈利目的则可认定为消费者。后者认为:由于举证困难,购买商品不是用于生产经营,应该推定用于消费,因为如果经营者证明买受人是以“知假买假”为盈利手段则合同无效,但这种举证责任是摆在持否认知假买假者是消费者的观点的人面前一个很难逾越的障碍,知假买假者仍然是消费者,而且是打假式的消费者。可见,消费者身份的争点在于:是否以经营者为参照,只要与其发生产品交易关系的买受人就是消费者,还是日常消费需要为依据,对比一般性生活经验与购买行为来判断买受人是否具有消费意图。赞同和鼓吹保护“知假买假”的一个重要理由是:这有利于净化交易环境,有利于打击贩卖假货的商家,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承认,保护“知假买假”,确实有助于鼓励“知假买假”,从而给予售卖假货者以打击。就此而言,保护“知假买假”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确定一种行为是否应受保护,不能仅从其受保护有一定合理性或有一定积极意义就下定论。事物往往都是有两面性的,例如,有合理性或正当性的一面,同时也会有不合理或不正当的一面;有积极意义的一面,同时也会有消极意义的一面。在一项制度的适用后果也具有不同的两面性时,决定是否采用该项制度时,就要进行比较、分析作出某一选择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从而才能作出更正确的选择。是否保护“知假买假”,就属于这种需要比较利害才能做出更妥当、正确选择的事项。赞同保护“知假买假”者所提出的理由,可以说是保护“知假买假”的有利的有积极意义的一面。但是,我们还应看到,保护“知假买假”也有不利的、消极意义的一面,其最主要的危害就是它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其实,“知假买假”是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关健并不在于“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因为消费者也并非就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无论是消费者还是非消费者,其与经营者之间的交易行为都是市场行为,这种市场行为是受私法调整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实施法律行为当然都要遵循私法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既包括传统私法上的平等原则、私法自治原则等,也包括现代私法特别重视的诚实信用原则。讲诚实,守信用,不仅是私法行为的要求,也是一般社会行为的基本要求。诚信是为人之本,为市场经济正常发展的根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私法的特别法,也应坚持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为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准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人,都应该通过市场交换获取利益和生活资料。通过“知假买假” 索赔而取得利益的,显然不属于通过市场交换获取利益。诚实信用适用于私法的各个领域,具体表现很多,其中之一就是禁止反言和禁止恶意抗辩原则。“知假买假”而后又反悔,显然是违反禁止反言原则的。可见,“知假买假”后又反悔以获取利益,本身就是不讲诚信的行为,保护这类“知假买假”也就保护了不诚信行为。因此,笔者认为,保护“知假买假”与诚信原则相悖,若公开宣扬以至鼓吹“知假买假”也会损害“诚信”这一社会基本价值观念。鼓励以“知假买假”来打击假货,就如同鼓励“钓鱼式”执法,鼓励以刑讯逼供获取罪证,鼓励以抢赌资的方式打击赌博,其弊大于利的后果是可想而知的。
当然,一项制度即使其有严重的弊端,若它能起到的有利作用是其他措施或途径不可替代的,在某特定时期、特定环境下为发挥其有利的作用也可以容忍其存在。然而,就保护“知假买假”以打击假货而言,该制度并不具有这种不可替代性。对于维护市场秩序责任而言,尽管每个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但主要责任者应当是国家管理机关。如果不论是否为消费者,只要发现贩卖假货者,就向政府管理机关(如工商管理局)举报,由管理机关对售卖假货者予以严厉处罚,那不是更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净化交易环境吗?为鼓励人们打假的积极性,国家管理机关可以向如实举报者予以奖励。如果采取这种做法,既可以替代保护“知假买假”所能起到的积极作用,又可以避免保护“知假买假”所带来的道德风险和对法律原则的破坏,岂不是更好?

知假买假行为国外的现状
国外的现状可分为以下三点:
有暴利可图。造假比走私毒品和军火的利润高,而且相对来讲风险小,是一个高获利低风险的产业。据世界贸易组织(WTO)提供的资料,1990年至1995年,全球贸易额增长了47%,而同期假冒商品贸易额却增长了150%。
法律不健全。很多国家打假或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不健全。除少数恶性事件外,总体来说制造假货是“ 低级无害的犯罪”,往往被法律放在次要的地位。
贸易壁垒。国际贸易间消除和减少贸易壁垒,使假货有机可乘。
列举一个国家:法国。
目前法国有四个机构在从事打假工作:
1、行业协会。如科尔贝委员会,它是由75家名牌商品生产厂家在1952年建立的,它的重要职能之一就是利用信息网络,与政府合作打假;
2、政府机构,就是消费党争与反诈骗总署。这个总署是政府打假的主要机构,它下设21个地方局,8个产品质量检测实验室,覆盖整个法国;
3、法国宪兵、警察机构。法国法律赋予了他们“打假”的职能。
4、法国海关,只要海关发现有疑问的商品就可以将其扣留,确认为假冒伪劣商品后就可以行使处罚权。
在国外因为这方面法律制度不够健全,也导致了消费的权益没有受到很好的保护,但是也正因为如此,知假买假的行为反而较少。凡事有利有弊,这就是国内外知假买假行为的现状比较。

二、范文提纲
国内外知假买假行为的现状
知假买假行为国内的现状以及消费者身份之论
知假买假行为国外的现状
保护知假买假者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知假买假人地位的理性回复和法治回应
对知假买假行为的新认识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给我国产品风险防控难题提供破解契机
美国《吹哨人保护法案》主要内容
借鉴美国《吹哨人保护法案》完善我国产品风险的防控体系

三、参考文献
[1]钱金华,李凯《迁徙当前职业打架现象及其应对》[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所,2014
[2]班越,《消费者概念的法律界定》 扬州大学,2015
[3]梁慧星,《民法总论》(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4]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律出版社最新修正版
[6]于锦超,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文档范文《关于“知假买假”行为的法律思考》
[7]百度百科,关于打假网页:
 s://baike.baidu.com/item/%E6%89%93%E5%81%87
[8]隋彭生,《合同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9]《吹哨人保护法案》相关网页:
 s://baike.so.com/doc/6453499-6667184.html
 s:// .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01/id/812363.shtml
 s:// .zhihu.com/question/24840648/answer/131648471
[10]吹哨人保护制度原文网页: s:// .gpo.gov/fdsys/pkg/STATUTE-103/pdf/STATUTE-103-Pg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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