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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事件”带来的民事法律问题_开题报告

Ktbg10286 “网络事件”带来的民事法律问题_开题报告一、文献综述(一)课题背景中国作为世界第一人口大国,随着计算机网络的普及,网络走入越来越多人的生活,也催生了“网民”这一庞大的群体。网络产品的爆发式增长,客户端的多样化一方面极大的便利和丰富了我们的生活,另一方面也给我们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我们在享..
“网络事件”带来的民事法律问题_开题报告 Ktbg10286  “网络事件”带来的民事法律问题_开题报告

一、文献综述
(一)课题背景
中国作为世界第一人口大国,随着计算机网络的普及,网络走入越来越多人的生活,也催生了“网民”这一庞大的群体。网络产品的爆发式增长,客户端的多样化一方面极大的便利和丰富了我们的生活,另一方面也给我们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我们在享受网络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时刻担心个人隐私会因此而泄露。可以说网络如同“一把双刃之剑”,用之不当则“个人与社会两受其害”。例如,以网络为媒介的侵权行为层出不穷,从“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到“艳照门”事件,再到“河北艾滋女”事件网络侵权行为的危害性不容忽视。由于网络本身的特征,以网络为手段的侵权行为给传统的侵权行为领域提出了新的挑战,例如,网络侵权行为往往隐秘性强,难以查处,被侵害人也往往难以举证证明是谁具体实施了侵权行为。
    在以上的背景下,本课题的开展将对于网络环境下的司法实践以及隐私权利保护有着显著的意义。同时网络侵权的形式也较多样化,在后期撰写文章的过程中,笔者将着重基于隐私权的民事人格权作为论述对象,从背景、理论、实践与对策多角度研究。以下将阐述本课题目前的研究现状,从国内和国外两方面来论述。
    (二)国内研究现状
“网络事件”中,平台的虚拟性和参与人群广泛的特点,导致侵权责任的认定是一个难点。复旦大学李媛媛在其学位范文中认为,网络环境下人格权侵权与传统行为模式所导致的人格权侵权有一定的区别,并进一步提出了网络用户人格侵权的四种模式:网络用户以虚拟身份侵害互联网的虚拟主体人格权、网络用户以虚拟身份侵害现实法律主体的人格权、网络用户以现实法律主体身份侵害互联网的虚拟主体人格权和网络用户以现实法律主体身份侵害现实法律主体的人格权。
曹为群则在《民法视角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研究》一文的有关章节,对 “个人信息”进行了界定。
徐月迪在《从人肉搜索看网络隐私权》中列举“人肉搜索”这一类型的热点网络事件,并阐述了人肉搜索带来的社会问题和给个人造成的伤害。在此基础之上,比较了隐私权与网络隐私权的概念。现在学者一致认同的网络隐私权可以概括为:是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收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络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但同时也指出了网络隐私权区别与另一者有很大的不同:(1)涵盖范围扩大。由于网络环境的陌生性,使很多日常生活中认为不应在隐私权范围内的信息成为网络隐私权的内容。比如,性别年龄等;(2)经济利益增强。传统隐私权是以不涉及财产的人身利益为保护对象,而在网络中,个人信息可通过交换使用获得经济利益,网络隐私权具有了物质性或财产性;(3)侵犯形式更加多元化。包括侵犯手段多样,从窥探到人肉搜索; 侵犯行为的隐蔽性,更加不易察觉等,在互联网强大的交互性下,网络隐私权更加脆弱。
胡月萍在《经济与法》期刊发表了《网络隐私权侵权及其法律规制思考》。该文首先指出了网络环境下可能存在的侵权形式。(1)个人侵权。网络隐私权的个人侵权主要是指网络用户出于好奇、泄愤或商业利益等目的,在未经他人同意或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获取他人隐而不宣的网络信息数据,或者在合法获得的情况下未经他人许可非法利用、侵害他人网络隐私权的行为。(2)网络服务商、网络商家侵权。网络服务商、网络商家的网络隐私权侵权是指网络服务商、网络商家在对网络用户提供服务或提供自己的产品时,利用其专业技术优势和工作便利条件盗取、窃听、监视、传播、利用网络用户隐而不宣的网络信息数据,侵害网络用户网络隐私的行为。(3)网上调查公司和设备供应商侵权。(4)国有单位个别职员侵权。国有单位个别职员网络隐私权侵权,是指包括公检法机关、档案管理部门、社会保障部门、银行、保险、医疗、通信部门等在内的国有单位,由于工作需要,会通过网络发布政令、进行网络调查等。作者进一步指出了侵权的成因:商业利益驱动;网络用户自身素养不高,自我保护意识不足;网络技术的发展给网络隐私权侵权提供了便利;网络隐私权法律制度保护尚在摸索中。
车程程在《我国网络人格权保护制度》一文中分析了我国网络人格权保护制度的缺陷,如没有指定专门的法律、隐私权的内容模糊不清等。同时也提出了完善我国网络人格权保护制度的几种探索性途径:明确规定隐私权,界定受保护的个人信息的范围;确立适当的管辖原则;公证机关协助证明和人民法院调去的证据收集方式。
(三)国外研究现状
    2013年6月美国人斯诺登披露了美国国家安全局等情报系统对于通话记录和互联网的监控情况。其披露的具体情况中包含棱镜项目以及其它国家安全局的项目。棱镜项目的监控范围非常广泛包括电邮即时消息视频照片存储数据语音
聊天文件传输视频会议登陆时间和社交网络资料的细节等。更为关键的是许多全球知名的互联网公司也参与到这些项目的运行之中。比如在棱镜项目中美国情报部门即与包括微软、谷歌、雅虎、Facebook以及苹果等美国IT巨头的公司。由此拉开了欧美社会对个人隐私权的大讨论。
    可见,网络隐私权侵权并非为我国网络社会独有的现象,在欧美等西方国家,网络隐私权侵权不仅客观存在,而且许多国家都已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予以规范、引导,尽力减少甚至消除侵害他人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的发生。
目前,国际上对于网络个人隐私保护大体上分为三种模式:
立法保护模式
这种模式是由国家和政府起主导作用,欧盟在这方面的做法最具有代表性。 这种模式的基本做法是由国家或政府通过立法,从法律上确立网络隐私保护的各项基本原则与各项具体的法律制度 ,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相应的司法、行政救济措施。在这种模式之下,通过法律的具体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商在网上收集、利用用户数据等行为作出一定的限定,使之趋向规范,使网上用户的个人隐私更容易得到保护。
行业自律模式
美国是采取这种模式最具代表性的国家。在对待互联网以及与互联网有关的产业方面,美国为了鼓励和促进互联网产业的发展,一直对网络服务提供商和与这一产业有关的各方采取比较宽松的政策,在对网上非法搜集个人隐私材料的控制则主要是通过因特网行业自律的办法来实现。该模式最具特色也是最普遍的形式是网络隐私认证计划,如著名的TRUSTe组织。各网站均可加入该计划,并遵守其所要求的网络隐私保护的基本原则,换得的是在自己的网站上粘贴TRUSTe的认证标志,从而向消费者表明自己是对消费者网络隐私负责的网站。
3.软件保护模式
    这种模式是依靠一定的技术支持,由互联网消费者自己选择、自我控制为主的模式。该模式是通过某些隐私保护的软件,来实现网上用户个人隐私材料的自我保护。
••••••
二、范文提纲
引言:课题研究背景,谈及互联网行业发展和随之而来的问题,包括热点“网络事件”举例
一、“网络事件”及带来民事法律侵权形态
(一)网络环境下的民事侵权形态
(二)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侵权的形态
(三)网络隐私权与一般隐私权的对比
•
 二、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理基础
(一)网络隐私权的宪法依据
(二)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依据及《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三)网络隐私权的归责原则和侵权认定探究
•••••
三、国外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现状
(一)国外网络隐私权保护模式
(二)国外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实践案例
••••
四、总结与建议
(一)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建议
(二)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德育建议
(三)范文总结

三、参考文献
[1] 徐月笛, 从人肉搜索看网络隐私权保护[J]. 法制博览.2014(1):33-34
[2] 钱 力,谭金可, “互联网+”时代网络隐私权保护立法的完善[J]. 中国流通经济.2015(12):113-117
[3] 曹亚伟, 美国监控门事件中网络隐私权保护之反思[J].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2013-21(6):42-53
[4] 陈 盼, 欧盟网络隐私权保护模式研究[J]. 研究生法学.2013-28(6):135-143
[5] 宋宗宇,李廷浩,网络言论暴力及其法律控制[J].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1 (1):85-90
[6] 杨天翔,网络隐私权保护国际比较分析与借鉴[J]. 上海商学院学报.2007-1(4):41-44
[7] 车程程, 我国网络人格权保护制度[J]. 法制博览.2015(6):208-209
[8] 龚荣荣. 论我国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民法保护[D]. 中国政法大学.2011.10
[9] 李媛媛. 网络环境下人格侵权认定研究[D]. 复旦大学.2012.4
[10] 朱向鹏. “人肉搜索”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规制[D]. 内蒙古大学.2011.6
[1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Z].  :// .gov.cn/flfg/2009-12/26/content_1497435.htm .2009年12月26日
[1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Z].  :// .npc.gov.cn/wxzl/wxzl/2000-12/06/content_4470.htm .1986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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