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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中“恶意透支”的认定_开题报告

Ktbg10295 信用卡诈骗罪中“恶意透支”的认定_开题报告信用卡是信用制度发展的产物,允许提前消费是其功能之一,也是银行利润来源之一,在人们普遍都享受着信用卡带来便利的同时,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正在逐渐成为社会的一大弊病,表现形式多样化,手段专业化,严重破坏了金融秩序和社会的稳定。法律解释是寻求对法..
信用卡诈骗罪中“恶意透支”的认定_开题报告 Ktbg10295  信用卡诈骗罪中“恶意透支”的认定_开题报告

信用卡是信用制度发展的产物,允许提前消费是其功能之一,也是银行利润来源之一,在人们普遍都享受着信用卡带来便利的同时,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正在逐渐成为社会的一大弊病,表现形式多样化,手段专业化,严重破坏了金融秩序和社会的稳定。法律解释是寻求对法律规范统一、权威、正确理解的有效途径,同时也是调整法律平稳与社会发展变化之关系的重要媒介。信用卡诈骗罪中恶意透支法律解释的科学与否,对于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提高打击信用卡恶意透支犯罪的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相信通过不断的理论探索与实践检验,信用卡诈骗罪中恶意透支相关的法律法规必将逐步完善,为有效惩治信用卡恶意透支犯罪提供科学完备的法律依据。
(二)国内研究现状
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认定,催收行为如何界定,已经成为当前刑法界和司法实务界关注的热点和难点。综合我国近期的研究文献来看,主要存在以下观点:
1.非法占有目的认定
秦志强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认定)一文中认为,如果行为人明知所使用的信用卡透支的额度与自己实际偿还的能力有较大差距,而其在透支后变现出对还款期限和还款额度漠不关心,从而进行继续透支消费,那么行为人非法占有透支款项的目的较为明显。如果行为人在透支后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行为人经济能力客观上发生了变化,从而不能及时还款,就不能一概而论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比如说行为人透支后是否有还款的意愿,在发卡银行催收后是否有积极的表示等进行综合判断。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还款意愿,应当排除行为人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还款意愿,应认定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催收行为的界定
郭国强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司法实务研究)一文中认为,首先催收的间隔要有一定的合理性,且一定要规范合理不能只是有两次催收的记录就可以了。至于两次催收的间隔应该维持在多长时间,一般应该不少于 15 日为宜。同时当无法联系到持卡人时也应该客观记录无法联系的原因并且要客观记录持卡人无法归还的原因等。除此之外,催收工作必须由银行亲自进行,不能委托其他不相关的第三方主体进行催收,否则催收行为无效。
(三)国外研究现状
信用卡制度起始于美国,在欧美一些发达国家信用消费也是作为主要的消费手段,由此导致的恶意透支类案件也比较频繁,所以欧美一些发达国家对于信用卡恶意透支无论是从理论抑或实践方面都较完善。吴云在(恶意透支犯罪研究)认为,从宏观上看,大部分信用卡体系发达的国家采取的是独立入罪的模式。信用卡使用越频繁,其出现恶意透支的相对几率就会越大,为了保护本国的金融体系和信用卡管理制度,这些发达国家大都会将恶意透支从原来的诈骗罪或信用卡诈骗罪中独立出来,设置独立的罪名和法定刑等,以便更好的明确保护信用卡制度和公私财产等对象,打击恶意透支不法分子。比如金融发达的美国(部分州),著名银行林立的瑞士都是采用这一模式。可见金融越发达,信用卡透支使用越广泛,恶意透支罪名就向独立成罪的方向发展。从微观上看,国外多数国家的入罪门槛比较低,如日本对此罪设定的条件是明知自己卡上余额不足且不能及时在规定日期偿还的,而使用导致透支的,就是恶意透支。这样的规定只考虑了客观方面,涉及的打击面较大。其入罪的设定条件较之我国十分宽泛,以至于可以将部分我国非罪违法行为的范畴概括入内。德国恶意透支立法也有类似的规定,即只规定客观行为,未描述主观目的。
(四)存在问题
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的认定,关于到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量刑,如何认定恶意透支的数额,已经成为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一大难点。
胡剑锋在(简析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件中的最低还款额问题)一文中认为,在分析恶意透支数额是以催收数额为准认定,还是以实际欠款数额为准认定之前,首先需要厘清的是对账单是不是发卡银行的一种催收形式。如果可以认为对账单是一种催收形式的话,则可以认定持卡人恶意透支数额及于实际透支本金的全部。但是其支持对账服务不同于欠款催收,对账单不是一种催收形式,不具有催收的效力的观点,因此,恶意透支数额只能以催收的数额为准进行认定。
袁小丽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构罪量刑要素之剖自)一文中认为,透支的本金计算一般按照总消费减去总还款来计算,且不包括所欠本金产生的单利。因为虽然《两高解释》中规定恶意透支的金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没有包括复利,但根据解释的精神,透支的金额应仅仅包括本金,不包括本金所产生的单利。
(五)结论
信用卡恶意透支犯罪很大程度上也是跟国民素质相关的。信用体系在我国还不大完善,加之现在的社会风气影响,不少民众产生了通过透支活动不正当取得财物的思想,或者透支后没有强烈归还责任感。这一情况同样加速了此类恶意透支案件的规模化趋势。所以,恶意透支犯罪不仅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彻底的解决需要社会化的手段,而不能单单依靠刑法作为最后手段。国家应该要加速国家信用体系的建设,提高国民的信用意识,尽量把信用卡犯罪扼杀在萌芽之中。根治恶意透支犯罪需要立法修订、司法支持结合社会道德体系建设才能实现,打击恶意透支犯罪之路任重而道远。

二、范文提纲

一、恶意透支现状
二、恶意透支的概念
(一)学界观点
(二)本人观点
(三)与善意透支的区别
三、实践中恶意透支的认定
(一)实践中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非法占有目的认定
2、催收行为的界定
(二)恶意透支认定存在的困难
1、罪与非罪的界限
2、恶意透支数额的认定
3、恶意透支后自首之认定
四、结束语


三、参考文献
[1]张耕.刑事案例诉辩审评——金融诈骗罪[M].北京市: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167-178
[2]李小杰,郑晓丹.何珊珊信用卡诈骗案[J].浙江检察,2014年,11期
[3]袁小丽.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构罪量刑要素之剖析[J].温州检察,2016年,3期
[4]尹伟.审查起诉中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把握[J].中国检察官,2017年,268期
[5]唐继红.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实用[J]. 中国检察官,2016年,256期
[6]肖晚祥.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认定中的新问题[J].法学,2011年,6期 
[7]刘宪权,曹伊丽.“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刑法分析[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6期
[8]宁建海,乔苹苹.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适用[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年,12期
[9]刘宪权,庄绪龙.“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兼评“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问题的解释》之有关内容[J].当代法学,2011年,1期
 [10] 胡剑锋.简析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件中的最低还款额问题[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年,11期
[11]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六庭. 论信用卡信用风险应对机制的构建——以100件恶意透支型信用卡纠纷案为视角[J]. 人民司法,2010年,5期
[12] 王妤.恶意透支型信用卡犯罪相关问题研究[J]中外企业家,2017,1期
[13] 秦志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认定[J].中国检察官,2012年,7期
[14] 李莹莹.如何认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之“非法占有目的”——以基层司法实践为视角[J]社会与法制,2015年,3期
[15]郭国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司法实务研究[J]司法天地,2014年,12期 
[16]吴云.恶意透支犯罪研究[Z]豆丁网.  :// .docin.com/p-463422200.html.2017年10月5日
[17]蒋佑.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以银行行为为视角[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4年,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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