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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的法理学思考_开题报告

Ktbg10303 安乐死的法理学思考_开题报告(一)国内研究现状安乐死定义与主体界定,如何正确认识生命权与自由权之间的关系,人是否有选择死亡的自由,安乐死是否违背了法律的价值,以及安乐死所面临的道德与医学伦理的困境,已经成为当前法理学界和伦理学界关注的热点和难点。综合近期我国有关的研究文献来看,主要存在以..
安乐死的法理学思考_开题报告 Ktbg10303  安乐死的法理学思考_开题报告


(一)国内研究现状
安乐死定义与主体界定,如何正确认识生命权与自由权之间的关系,人是否有选择死亡的自由,安乐死是否违背了法律的价值,以及安乐死所面临的道德与医学伦理的困境,已经成为当前法理学界和伦理学界关注的热点和难点。综合近期我国有关的研究文献来看,主要存在以下观点:
闫楷升在《安乐死主体法律问题探讨》中认为安乐死整个的活动中,存在着各个分工不同,程序不同,目的不同的人员,这些不同的标准作为安乐死主体分类的标准,其中接受安乐死,安乐死的承受者界定为安乐死的适用主体;将安乐死的意愿传达给其他个人或者组织的人界定为安乐死的申请主体;将安乐死的具体实施者、操作界定者为安乐死的批准主体;将对于整个安乐死活动进行管理和监察的个人或组织界定为安乐死的监督主体。这五个主体进行细致的完善,就能确保整个安乐死过程的合法合理。
冯秀云在《安乐死对象的界定》中认为安乐死的对象应当满足两方面的条件:一是自然条件,即存在死亡痛苦,有解除其痛苦使之安乐死的必要;二是权利条件,公民有享得安乐死的权利并行使这种权利。因此法律意义上的安乐死对象应是自愿要求解除死亡痛苦者。
帅佳在《生命权的自主选择辨析——以安乐死问题为视角》中认为生命权是基本 的不可被剥夺的权利,另一方面,一个人处在极端环境,有作为行为主体自我选择放弃生命的权利。从价值衡量上看,在身患绝症面临死亡痛苦时,我们不能要求患者囿于社会属性中,完成社会国家赋予他的社会任务。进行安乐死是自由权的体现,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在不妨碍社会的正常道德规范和正常运行秩序的情况下,人们可以自由选择如何处分生命权利。
庄晨曦在《安乐死在我国合法化的法理研究》中认为,中国的法律不似英美普通法,并未规定自杀这样放弃自己生命权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那么以此类推,选择安乐死这样放弃自己生命权的行为也不应当被认为是犯罪。每个单独个体都拥有生命权,一个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拥有的生命权应当包括对自己生命的支配权,包括选择继续生存或者放弃生命的权利。而自由权是法律规定或者认可并保障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活动的权利。近代以来,法律的发展趋势便是保障人们的可以在不影响社会秩序的前提下享有更加充分的自由。安乐死并不 
会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因此成年人有在神志清醒的情况下选择以何种方式了结自己的生命的自由。
杨曦雨在《中国安乐死合法化问题研究》中认为生命权是自然人得以称其为“人”的最基本的人格权,是实现一切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一旦公民因生命权遭受侵害而丧失生命,其余人格权也将不复存在。因此,生命权神圣不可侵犯,任何人都无权任意剥夺他人的生命权。选择安乐死是病人对于自己生命权的支配。安乐死是主体处分自己生命的自由,它在实质上是对病人自由权的保障。作为一个想要安乐死的临终病人,死亡已经是不可逆转的结果,选择有尊严死去。是对病人的仁慈,更是尊重。 
吴亚肖在《对安乐死立法的法理学思考》中认为在现代的道德观念中,生与死的社会价值也是道德评价的标准之一。具有社会价值的死亡是符合道德的,反之则否。将有限的资源耗费在不能治好的人身上,从而使其他更多的能够被挽救的人失去治疗机会,这不但违背了公平原则,也不符合社会价值。法律作为种规范社会的工具,是适应社会的要求而产生的,就死亡过程,只要社会提出明确的要求,则法律就应认真对待。在我国制定一部有关安乐死的法律,完善对生命保护的法律体系,加大对生命保护的力度,不但是有理论上的必要性,也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张玉堂在《我们有死的权利吗》中认为即使缩短病人临死前痛苦 的目的是正当的,手段是提前终止他的生命,法律显然不能仅因目的的正当就当然肯定手段的正当。感觉到肉体上的痛苦如肢体残缺、组织疼痛等,这些只是医学上的事实, 
是否能构成尊严问题,却要因人而异。单纯的肉体痛苦必须经过个体的主观评价才能转化为尊严问题。而一个生活在社会底层的人如弃儿、乞丐、流浪汉等也许同 样感到尊严的丧失,他们是否也会觉得生不如死。可见,不能断言尊严是死的理由。自愿安乐死既然已经涉及他人,主张死亡的病人就有了对他人和社会的义务,反过来说,也就是社会取得了干涉的权力。在已经涉及他人的任何行为中,我们的自由都应当是有限制的。

(二)国外研究现状
1、安乐死,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解释为,“从怜悯出发,把身患不治之症和极端痛苦的人处死的行为和做法”。西方医学界将安乐死分为积极安乐死和消极安乐死两种。积极安乐死是指采用积极的措施去结束垂危病人弥留在痛苦之中的生命。而消极安乐死是指停止对垂危病人的治疗措施,停止对病人的营养支持,尤其是指停止使用现代医学设备和手段抢救病人,让病人自行死亡。美国宪法中并未对安乐死的相关行为进行约束。美国宪法原文中指出“增进全民福利和确保我们自己及我们后代能安享自由带来的幸福”。可见自由的选择生存与死亡,是人民的权利。根据美国宪法第十修正案,“美国宪法中未做出规定,亦未予以禁止的,留予各州由其公民决定”。目前在美国,俄勒冈州、华盛顿州、蒙大拿州、德克萨斯州已有关于安乐死的立法。
2、美国不同教派在对待安乐死问题上意见不一。民调显示,南方浸信会教友、圣灵降临节教徒、福音主义者以及天主教徒倾向于反对安乐死。温和的新教徒,包括路德教徒、卫理公会教徒等看法不一,新教徒中的自由派则倾向于支持安乐死。总的来说,越是虔诚的宗教徒,越是反对安乐死。安乐死事关个人选择权,关系到公民的权利。支持者认为,剥夺患者的死亡权利等于剥夺了个人自决权。 让安乐死合法,是赋予重病患者的一项保障措施。支持者还称,反对安乐死的人主要是基于宗教的考虑,但从宗教角度考虑安乐死本身就违背了美国政教分离的宪法原则,因此禁止安乐死的法律是违宪的。
3、美国反对者认为经济因素会使安乐死成为控制医疗费用的手段。致命药物不过区区几十美元,临危病人的救治费用动辄成千上万。很多美国人没有医疗保险,因此有人担心,安乐死实施过程会产生种族歧视或其他歧视行为。不过,美国《医学伦理杂志》2007年10月的一份独立研究报告称,“没有证据显示,其他社会群体的安乐死,包括老人、女性、无医保者、教育程度不高的人、穷人、残疾人、慢性病患者、精神病患者以及少数种族或族裔等,存在更大风险。”
4、战后安乐死运动潜移默化地改变着美国传统生死观及法律制度。70年代医生应家属请求撤除维持病人生命设备尚有争议,80年代多数州认可病人有自主决定放弃治疗任其死亡的权利(消极安乐死),90年代俄勒冈州首先立法确认医生协助病人自杀合法化(积极安乐死)。正如伦理学家辛格所言,“这些表象的变化是西方伦理基础发生深刻变化的结果,我们正在经历人类生命神圣性观念发生演变的时期。”另外,尽管美国国会、联邦政府和联邦最高法院都反对医生协助自杀,但留有一扇窗口,允许各州依法试验。1997年,克林顿总统签署国会通过的《限制协助自杀经费法》,禁止联邦医疗费和健康设施用于协助病人死亡。克林顿说: “这是联邦政府明确表明自己立场,反对医生协助自杀和安乐死。”联邦最高法院既在1997年瓦科诉奎尔案中确认纽约州禁止医生协助病人自杀的法律有效,又在2006年冈萨雷斯诉俄勒冈州案中确认《俄勒冈州尊严死亡法》的合法性。“医生协助病人自杀”在俄勒冈等州合法而在纽约等州非法的现象,充分反映美国安乐死权利的争议性。正如奥康纳大法官同意法院对华盛顿州诉格卢克堡案判决时所说:“应平衡晚期病人结束生命权与州政府的保护生命权,制定安乐死的适当保护措施是一项赋予挑战性的工作……病人的死亡自由权利首先托付给作为‘实验室’的某些州。”


二、范文提纲
引言:谈及安乐死的发展沿革和国内外现状
一、从权利角度看待安乐死
(一)生命权
(二)自由权及其限制
(三)尊严权
二、从法的价值角度看待安乐死
(一)法的价值本质
(二)安乐死合法化蕴含的法的价值
三、从社会道德和医学伦理角度看待安乐死
(一)社会道德对于安乐死的争议
(二)医学伦理对于安乐死的争议
四、进一步推动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思考
(一)对安乐死合法化应当注意几个问题 
(二)安乐死实施程序建议


三、参考文献
[1]冯秀云.安乐死对象的界定[J].医学与哲学.1998.19(4):176-178
[2]庄晨曦.安乐死在我国合法化的法理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9.9(上):210-211
[3]闫楷升,安乐死主体法律问题探讨[D].吉林.东北师范大学.2017:1-31
[4]吴亚肖.对安乐死立法的法理学思考[J].青海师范大学学报.2003(4) :52-54
[5]王波.苟延残喘还是有尊严地死亡安乐死之争在美国[J].泛读地带.2014.05:65-67
[6]陈硕阳.美国安乐死的合宪性及其实行方式辨析[J].法制博览.2012(9) :243
[7]黄贤全,陈学娟.评析美国安乐死合法化的进程[J].世界历史.2012(1) :55-65
[8]帅佳.生命权的自主选择辨析-以安乐死问题为视角[J].吉首大学学报.2018.39:45-47
[9]张玉堂.我们有死的权利吗-对安乐死争论的法理学思考[J].法学
.2001(10):8-15
[10]杨曦雨.中国安乐死合法化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9.5(上):245-246
[11]王姝.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安乐死”写入民法典人格权编[Z].新京报网.
 :// .Bjnews.com.cn/news/2019/04/22/570602.html.2019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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