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范文同学网


自动化 模具 机械 电子 通信 动画 英语范文 工程管理 金融范文 旅游管理 工业工程 生物工程 给排水范文 西门子PLC 历史学 三菱PLC
单片机 财务 会计 法律 行政 物理 物流范文 电子商务 制药工程 包装工程 土木工程 材料科学 汉语言范文 欧姆龙PLC 电压表 松下PLC
计算机 化工 数电 工商 食品 德语 国贸范文 人力资源 教育管理 交通工程 市场营销 印刷工程 机电一体化 数控范文 变电站 文化产业

  • 网站首页|
  • 文档范文|
  • 人工降重|
  • 职称文章发表|
  • 合作期刊|
  • 范文下载|
  • 计算机范文|
  • 外文翻译|
  • 免费范文|
  • 原创范文|
  • 开题报告

联系方式

当前位置:范文同学网 -> 开题报告 -> 法律范文开题
·电气自动化原创文章范文
·学前教育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国际经济贸易原创文章范文
·药学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英语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公共事业管理原创文章范文
·金融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农业推广技术原创文章范文
·电子商务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法律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工商管理原创文章范文
·汉语言文学原创文章范文
·人力资源管理原创文章范文
·动物医学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心理学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教育管理原创文章范文
·市场营销原创文章范文
·计算机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物流管理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小学教育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行政管理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土木工程管理原创文章范文
·财务会计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信息管理信息系统原创范文
·室内设计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眼视光技术原创文章范文
·材料工程管理原创范文
·工业设计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航海技术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模具设计与制造原创范文
·汽车检测与维修原创范文
·数控技术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汽车技术服务原创文章范文
·光机电应用技术原创范文
·机电一体化原创文章范文
·印刷技术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动漫设计与制作原创范文
·软件技术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广告设计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应用电子技术原创文章范文
·电子信息工程技术原创范文
·机械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酒店管理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旅游管理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文化产业管理专业原创范文
·质量管理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通信工程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护理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原创文档范文点击进入 → 法律法学专业原创文档范文   现成文档范文点击进入 → 法律法学专业文档范文

新形式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研究-开题报告

Ktbg10313 新形式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研究-开题报告(一)、中国现状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列出了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和不可以受理的具体事项,其中可以受理的行政案件原则性的规定了九项:其一:不服行政处罚的案件包括罚款、拘留、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其内涵可理解为只要..
新形式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研究-开题报告 Ktbg10313  新形式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研究-开题报告

(一)、中国现状
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列出了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和不可以受理的具体事项,其中可以受理的行政案件原则性的规定了九项:其一:不服行政处罚的案件包括罚款、拘留、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其内涵可理解为只要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都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但这一规定有很多的不足所在,究竟一个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处罚的性质在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有争议的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可否诉诸法院,法院可否对该行为作出界定,这将牵涉到法院能否受理该争议,因此有必要在行政诉讼法修改时具体细化。其二、不服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具体包括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其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定经验自主权的案件。其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其五、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的案件。其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其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其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其九、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上述九项都相对笼统,人民法院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肯定会有一些困难。
不予受理的也规定了九项,其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能被提起行政诉讼是全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在中国也不例外,自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这一规定在法律界尚没有实质性的争议。其二、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相对具体行政行为而言,具体是指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抽象行政行为的不可诉性从立法以来就受到广泛的争议,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已成为法律界的共识。其三、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其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其六、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等行为。其七、行政指导行为。其八、对相对人的实际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其九、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二)、国外现状
法国作为重要的大陆法系国家之一,虽然也是成文法国家,但其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却有着独到的创新,其特设权限争议法庭,以法庭的判例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方法,成文法在此并不是唯一的选择途径。
法国法律规定,某些事项属于司法审判范围,某些事项属于行政审判范围,没有规定一个划分行政审判权限和司法审判权限的普遍性标准,这个标准主要由行政法院和权限争议法庭在判决中确定。根据判例中的原则和法律中的某些规定,划分行政审判权限的标准有两个:一个是形式的或机关的标准,根据这个标准,行政审判只限于行政机关的行为,不属于行政机关的行为,不在行政审判范围之内;另一个是实质的或积极的标准,即在行政机关范围之内,进一步明确哪些行为属于行政审判范围,哪些行为属于司法审判范围。下面首先说明哪些行为不属于行政机关的行为,然后说明行政审判的范围,最后说明受普通法院管辖的行政机关的行为。下列行为不属于行政机关的行为(1)私人行为。私人之间的行为受私法支配,由普通法院管辖,不在行政审判范围之内。但私人受行政机关的委托或依法管理公务时,如果法律允许受委托人采取私法以外的手段进行管理,这种私人之间的争议有可能成为行政审判事项;(2)立法机关的行为。国会的立法行为除了受宪法委员会管辖以外,不受法院管辖,但国会中管理机关的行为不是立法行为;(3)司法机关的行为。司法机关的活动属于司法审判的范围,不属于行政审判事项;'(4)外国国家行政机关的行为。外国国家行政机关不受法国主权的支配,除商业行为外,其他行为具有司法豁免权;(5)政府行为。政府行为是指属于政府保留不受法院管辖的行为,其范围由行政法院的判例决定。
行政法院管辖的行政机关的行为,即行政审判的范围。法国是按实质意义的标准来划分行政审判的范围。法律没有规定划分行政审判和司法审判的实质标准,而是由行政法院和权限争议法庭在判决中提出的,并随着时代变迁而经过几个阶段。由最初的年以前的国家债务人和公共权力行为标准,到1873年的布朗戈判例确定的公务标准,再到二战后的多元标准。“由最初的国家债务人和公共权力行为标准到公务标准,目前是多元标准,除了公务标准外,还有公共权力标准。”通法院管辖事项的特别规定:市镇由于社会骚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行政机关运输工具的事故责任;间接税;邮政运输;社会保障;发明专利证;军队驻扎、宿营、演习、射击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国家代替公立学校教员负担由于给学生造成损害的责任等等,由普通法院规定。
美国作为英美法系的代表国以判例法作为其主要法律洲源,二十世纪60年代开始,行政司法审查的范围不断扩大,但凡是政府的行政行为,无所不包的被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不能被司法审查的行政行为必须是被经过严格认证的例外,无救济即无权利的法律理念上至联邦下到各州得到完美的体现,从美国的联邦行政程序法中可以看出,可进行司法审查的行政行为相当宽泛。
而在英国是通过普通法和衡平法来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英国高等法院王座法庭可以应王的名义对行政机关行使监督权,这虽然是一项不成为的宪法规则,但对于国家有效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法律的秩序和尊严取得了很大的成效,由此看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必由法律明文规定,法院可以通过普通法或衡平法的救济对行政行为予以司法审查,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前提下,英国法院才会适用制定法,法院在适用制定法对行政行为予以受理,在没有法律规定或法律排斥司法救济时,法院可以适用普通法和衡平法对行政行为予以审查。
在德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一个重要而棘手的问题,因为德国除行政法院外,还有宪法法院、一般法院、劳动法院、财政法院和社会法院等,其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既要分清行政法院和宪法院之间的受案权限,又要分清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的受案范围。在德国还设有行政法院,行政法院法规定:德国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包括了一切除宪法案件以外的公法案件。
德国法律排除行政法院管辖的行为主要有:一是国家行为,如总统公布法律的行为以及总理任命部长的行为;二是国家的恩惠行为,责任的豁免、授予勋章的行为等;三是属于政治性的法律行为;四是根据《德国行政法院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为公共利益作出牺牲而产生的联邦权,因公法上财产的保管产生的请求权,不涉及公法合同的、因为非公法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均由普通法院管辖。
《联邦德国行政法院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所有不属于宪法范围内对法的争议,如联邦法律没有加以规定由其他法院处理,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法领域的公法争议可以由州法分配给其他法院处理。”这一规定实际上将所有非宪法性质的公法争议都纳入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二、范文提纲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述.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价值内涵
 1、标志着一个国家民主法治的发展水平
2、界定行政权与司法权相互关系的标准
3、行政相对人维权的有力武器
(三)制约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因素
1.行政相对人自主意识和权利意识的发展程度
 2.行政机关自我约束机制及行使职权状况
 3.司法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
二、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现状及陷
(一)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现状
(二)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缺陷
1、所保护的权益范围过窄
2、标准不统一
3、采用列举的方法规定受案范围易挂一漏万
三、完善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具体建议
三、参考文献
[1]胡建淼.中国行政诉讼范围的演变与趋向——划定·限制·恢复·拓展[J].政法论坛,2005,05:5-11.
[2]杨小军.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反思[J].法商研究,2009,04:85-91.
[3]陈宏光,尚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动态分析与现实思考[J].政法论坛,2002,01:81-86.
[4]郝明金.行政诉讼范围的反思与重构[J].行政法学研究,2003,01:1-6.
[5]卿丽娜.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研究[D].长春理工大学,2012.
[6]张健.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完善[D].大连海事大学,2012.
[7]吴红樱.中外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比较研究[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5.
[8]陈天本.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J].行政法学研究,2001,04:31-40.
[9]章剑生.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几个理论问题探析[J].中国法学,1998,02:45-52.
[10]赵思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拓展[D].江西师范大学,2014.
[11]JulietaArenasCeballos.SuspensioninPreventionasaPrecautionaryMeasureinAdministrativeLawLitigation[J].CIVILIZARCienciasSocialesyHumanas,2009,0916.


新形式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研究-开题报告......
上一篇:新法环境下和谐劳务派遣关系的构.. 下一篇:排水许可制度研究-开题报告
点击查看关于 形式 行政诉讼 受案范围 研究 开题 报告 的相关范文题目 【返回顶部】
精彩推荐
电气工程自动化原创范文  电子商务原创文章范文
人力资源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土木工程原创文章范文
工商管理专业原创范文    药学专业原创范文
汉语言文学专业原创范文  会计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计算机技术原创文章范文  金融学原创文章范文
法学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市场营销专业原创范文
信息管理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学前教育专业原创范文
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原创范文 英语专业原创范文
教育管理专业原创范文   行政管理专业原创范文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范文说明 | 网站地图 | 免费获取 | 钻石会员 | 硕士文章范文


范文同学网提供文档范文,原创文章范文,网站永久域名www.lunwentongxue.com ,lunwentongxue-范文同学网拼音首字母组合

本站部分文章来自网友投稿上传,如发现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指出,本站及时确认并删除  E-mail: 17304545@qq.com

Copyright@ 2009-2024 范文同学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