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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因宣告死亡所引发的若干法律问题_开题报告

Ktbg10321 浅议因宣告死亡所引发的若干法律问题_开题报告浅议因宣告死亡所引发的若干法律问题一、文献综述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以结束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制度。公民被依法宣告死亡后,其产生的..
浅议因宣告死亡所引发的若干法律问题_开题报告 Ktbg10321  浅议因宣告死亡所引发的若干法律问题_开题报告

浅议因宣告死亡所引发的若干法律问题
一、文献综述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以结束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制度。公民被依法宣告死亡后,其产生的一系列法律后果,如被宣告死亡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结,婚姻关系消灭,继承开始等,与自然死亡相同。确立这一法律制度,其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以确定某种法律关系,实现某种民事权利,解决民事法律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保证社会经济生活正常、稳定和有序进行。
但是宣告死亡制度在一些具体内容的规定上,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都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目前在宣告死亡时间的规定上,我国相关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在我国学界与司法界占据主要的地位,认为这样就可以保证法律适应的一致性和准确性。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却由于各个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申请的时间不同而变化,难以保证时间的统一性。
我国《民法通则》未明确规定宣告死亡的具体效力,但过去主流的观点认为,宣告死亡应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效力,即被宣告死亡的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终止,其婚姻关系自然解除,其个人合法财产成为遗产并开始继承。不过,此种观点后来受到批评。有的学者提出了在民事权利能力、劳动法的效力、人身保险法上的效力、与配偶的婚姻关系及财产关系上的效力等方面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宣告死亡为法律对失踪人已经死亡及其死亡时间的推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之重新出现,将从根本上否定死亡宣告,并由此而导致一系列法律效果。对此,我国《民法通则》第24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的,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自然人宣告死亡制度是民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被宣告死亡者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具体一些规定上,各学者存在不同的看法。在综合各位学者的看法后,笔者以《浅议宣告死亡所引发的若干法律问题》为题,从上述几个方面提出自己浅薄的看法。
    (一)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宣告死亡制度的确定:我国古代实行刑民合一,以刑法为主,一直以来并没有独立的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制度。在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首次从立法的角度确认了宣告死亡制度,但并没有宣告失踪的规定。随后在1986年《民法通则》确立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两制度并存的立法模式。另外《民通意见》和《民诉意见》的相关条款对这一制度作了相关补充。
宣告死亡的时间的确定,在民法关系上的法律效力问题和死亡宣告之撤销所引发的法律问题,已经成为当面民法学界和司法界研究谈论的热点,综合近期我国有关的研究文献来看,主要有以下内容:
宣告死亡的时间的确定:对一般情形下失踪的人死亡时间的确定,应确定为法定失踪期间届满之时。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宣告死亡在民法关系上的法律效力问题:有学者更为明确地指出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之区别,认为宣告死亡仅发生与自然死亡相似而不相同的法律效果
死亡宣告之撤销所引发的法律问题:《民法通则》上的详细规定以及学者对其的正确理解和解读。
(二)国外研究现状
1、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的起源: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起源于古代罗马法和日耳曼法。罗马法中虽然没有关于宣告死亡制度的规定,但是最早创立了现代民法中关于失踪人财产的管理制度。日耳曼法中没有关于失踪人的财产管理制度,但有较为明确的失踪制度,并在后期出现了“死亡推定”制度,“自然人失踪若干日之后,即推定其死亡”。同时,根据此推定,开始继承,消灭婚姻关系,日后失踪人即使生还,亦不能取回财产,撤销再婚。1763年颁布的《普鲁士失踪法》首次规定了死亡宣告制度。
2、近代各国的宣告失踪与死亡制度:
1804年《法国民法典》根据失踪人回归的可能性,将宣告失踪分为三个时间段:a、失踪推定,b、失踪宣告,c、失踪确定。
德国在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基础上颁布了《失踪法》,规定了死亡宣告的申请顺序、申请条件、法律效力等,同时规定了失踪人的财产管理制度。
英美法中没有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制度。英美法实行死亡推定制度,其来源于日耳曼法但摒弃了其中不利于失踪人财产利益的规定和非法定程序而推定死亡的规定。
《日本民法典》规定了不在人财产管理制度和宣告失踪制度。前苏联规定了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制度并存的模式。
二、范文提纲
一、宣告死亡概论
(一)宣告死亡的定义及目的。
(二)我国目前法律中对宣告死亡的规定
(三)设定宣告死亡制度的意义
二、宣告死亡时间如何确定
三、宣告死亡在民法关系上的法律效力问题
(一)宣告死亡能否导致被宣告死亡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二)宣告死亡在劳动法律关系上的效力
(三)宣告死亡在人身保险法律关系上的效力
(四)宣告死亡后,被宣告死亡者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是否自动解除
(五)宣告死亡在财产关系上的效力
四、死亡宣告之撤销所引发的法律问题
(一)宣告死亡时间与事实不符可否引起死亡宣告的撤销。
(二)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时的利害关系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效力。
(三)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时的财产返还请求制度。
(四)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时的婚姻关系。
(五)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时的收养关系
五、结语
   六、参考文献
三、参考文献
1、陈信勇:《民法》,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年1月,第1版;
2、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4、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5、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6、马原:《中国民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1989年版
7、吴晓明 姜楠:《试论宣告死亡制度的废除》,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0年,第10期;
9、尹田:《论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法学研究》2001年,第6期;
9、许冰梅、陆伟丰:《论宣告死亡及死亡宣告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年,第2期;
10、郝志鹏:《论我国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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