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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激情犯罪及其立法完善-开题报告

Ktbg10354 论激情犯罪及其立法完善-开题报告随着社会发展的加速,社会竞争的日益激烈和生活矛盾的日益增多,现代社会的人们时刻处于一种情绪极度紧张的状态下,人们所承受的心理压力也越来越大,随便一个小小的矛盾都极易引起人们很大的情绪波动,而在某些突发的不良情绪的刺激下,人们很容易因为一时冲动,导致许多意外..
论激情犯罪及其立法完善-开题报告 Ktbg10354  论激情犯罪及其立法完善-开题报告

随着社会发展的加速,社会竞争的日益激烈和生活矛盾的日益增多,现代社会的人们时刻处于一种情绪极度紧张的状态下,人们所承受的心理压力也越来越大,随便一个小小的矛盾都极易引起人们很大的情绪波动,而在某些突发的不良情绪的刺激下,人们很容易因为一时冲动,导致许多意外的伤害,甚至于引发某些严重的暴力型犯罪。近年来,激情犯罪在我国刑事案件中的比例已占到1/3,且60%左右的命案是由激情犯罪引发的。不仅如此,激情犯罪越来越多地被用作解释对某一犯罪人从宽处理的理由。但是,由于国内对激情犯罪还缺乏系统的理论研究和相应的立法界定,社会公众的理解还比较模糊,。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激情犯罪及其立法完善进行研究。
(一)激情犯罪国内外论述研究
1、国外关于激情犯罪的论述研究
罗大华学者在《犯罪心理学》(第五版)中对激情犯罪心理学进行了较为详尽的阐述:犯罪学鼻祖龙勃罗梭将犯罪人分为生来犯罪人、偶然犯罪人、精神病犯罪人和激情犯罪人。对于激情犯罪,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包括四个方面:犯罪行为、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和犯罪控制与预防,所以对于激情犯罪的定义很宽泛,国外学者认为,激情犯罪是指行为人在因重大刺激所造成的激情状态(非理性状态)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国外犯罪心理学是研究影响和支配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结构形成发展和变化规律以及犯罪对策的心理依据的一门学科,基于此犯罪心理学认为,激情犯罪是报复犯罪的一种,属于爆发式的类型。具体到刑法学范畴,刑法学研究的是犯罪、刑罚以及刑事责任,它与犯罪人的人身财产直接相关,因此国外刑法对激情犯罪的定义应该更为严谨,或者说是应当比犯罪学中的激情犯罪概念相对的要窄。
2、国内关于激情犯罪的论述研究
我国典型的理论有以下几种:一种认为激情犯罪是“在一种强烈、迅速和短暂的难于控制的情绪冲动下实施的犯罪”,并认为应当根据“行为人表达的激情是对法律和社会道德所维系的基本价值的尊重还是根本否定来做出判断,而不能对激情犯一味地从宽处罚”。这一表述具有相当的代表性。另一种观点认为“激情犯罪是在激情的控制下实施的犯罪”,并认为激情犯罪是在情绪失控下实施的,应成为酌定从宽情节被法官采纳。该观点在前些年的教材和专著中有所表述。例如,在1979年,台湾著名法学家、犯罪心理学家蔡墩铭对激情犯罪做了一定的研究。他认为激情犯罪是指由于一时的高昂情绪达到极点,产生忘我状态下实施的犯罪行为。
林凤章学者在《学生激情犯罪探析》中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大学生犯罪近年来不断发生,是不容回避的一个事实,也已成为危害社会的一大“流弊”。从已发生的犯罪情形来看,激情犯罪是大学生犯罪中特殊而又常见且发案率较高的一种情绪型犯罪。研究和探讨大学生激情犯罪的特点、原因及相应对策,对于预防、减少大学生激情犯罪无疑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二)国内外关于激情犯罪的立法状况
1、国外关于激情犯罪的立法
在立法体例上,不同国家有不同的模式,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类是采取单行法立法体例,即将激情犯罪的相关内容以单行法规的形式专门予以规定,采取这种形式的国家较少,基本上都是英美法系的国家或地区,如英国的《1957年杀人罪法》(第3条)、新南威尔士的《1900年犯罪法案》(第23条)及新西兰的《1961年犯罪法案》(第169条);另一类是采取法典式立法体例,即在刑法典中规定激情犯罪的相关内容,采此类体例的既有大陆法系的国家也有英美法系的国家,该体系又分为三种的模式:(1)总则式,即在刑法总则部分对激情犯罪的界定和处罚原则等作出概括性的规定,而不在分则中加以细化。采取此法的主要有菲律宾、罗马尼亚、西班牙、巴西等国。如《菲律宾新刑法典》总则第13条 “减轻刑事责任之情形”中,明确了三种与激情犯罪有关的减轻情节:“……行为人在行为前受到受害者足够的挑衅或威胁;在配偶、血亲或者姻亲的直系尊亲遭到对方严重侵害后直接作出的保护行为;罪犯因受到强烈刺激而自然引起愤怒或思维混乱的情况下做出的犯罪行为……”,(2)分则式,即在刑法分则中对若干具体的激情犯罪做单行规定。采取此法的主要有美国、德国、加拿大、越南、印度、保加利亚等国。《德国刑法典》在分则中将杀人分为谋杀、故意杀人、受嘱托杀人等情形,其第213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减轻情节:“非故意杀人者的责任,而是因为被害人对其个人或家属进行虐待或重大侮辱,致故意杀人者当场义愤杀人,或具有其他减轻情节的,处1年以上10年以下自由刑。”(3)总则加分则式,即不仅在刑法总则中对激情犯罪作出概括式规定,还在分则中就某些具体的罪名作出激情犯罪的规定,采取此法的主要有瑞士、奥地利、意大利、前苏联、俄罗斯、尼日利亚、我国澳门等国家和地区。
在处罚原则上,采取总则式立法体例的国家一般将激情犯罪作为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之一;采取分则式和总则加分则式立法体例的国家则有两种不同的形式:一种形式是不设定额外的罪名,只是将“激情”作为某一罪名的从宽处罚情节,而直接减轻刑罚的幅度。如《联邦德国刑法典》第213条直接将“激情”作为第212条故意杀人罪的减轻情节,其刑罚可由最高刑死刑减至1到10年自由刑。另一种形式是将激情状态下的犯罪与正常情况下的犯罪区分出来,另定罪名,从而降低刑罚。如《美国模范刑法典》规定,在“激情”状态下的故意杀人将构成非预谋杀人罪,其刑罚低于谋杀罪。
2、国内关于激情犯罪的立法
激情犯罪,在我国从古至今的刑事立法中虽一直未得到明确的规定,但与它相似的规定却可以追溯到隋唐时期。隋朝的《大业律》已有了广义的激情杀人的规定。唐朝更是对其进行了完善,唐律将杀人罪区分为七种,称之为“七杀”,即谋杀、故杀、劫杀、斗杀、误杀、过失杀和戏杀,规定了不同的刑罚。其中斗杀,指在斗殴中失手将人杀死,处绞;过失杀,指因“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而导致的杀人,允许以铜赎罪,两者都包含激情杀人。虽然“斗杀”、“过失杀”都不能等同于现代刑法学意义上的“激情杀人”,更与真正意义上的“激情犯罪”差距甚远,但它们的出现无疑反映了唐朝刑事立法的完善。并且这些理论成果被后来的朝代继承和发扬,体现在整个封建刑事立法中。此外,无论是唐律、清律,还是民国时期的刑律、台湾刑法、大陆建国以后有关激情犯罪的几个草案,都特别强调了“义愤”杀人。历史上有“亲属被殴打还击”、“当场杀死奸夫奸妇”的规定。建国之初的刑法草案就明文规定将“为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当场基于义愤”为构成激情犯罪的条件。我国台湾地区刑法也有关于义愤杀人的规定。此外,澳门地区刑法典第130条减轻杀人罪中将激情情绪作为减轻罪过的情节。
目前,我国现行《刑法》无论是总则或是分则部分都没有将“激情犯罪”明确规定为法定量刑情节。只有一条类似的司法解释:即2010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项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其中“基于义愤引发的突发性犯罪”有点类似于“激情犯罪”。该司法解释在很大程度上将“基于义愤引发的突发性犯罪”作为法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也为“激情犯罪”的量刑法定化提供了借鉴意义。

二、范文提纲
一、国内外关于激情犯罪的立法研究及现状
(一)、国外关于激情犯罪的相关规定
(二)、国内关于激情犯罪的相关规定
二、激情犯罪的界定
(一)犯罪学的“激情犯罪”与刑法学的“激情犯罪”
(二)激情犯罪的定义
(三)刑法学激情犯罪的构成要件
三、完善我国激情犯罪立法的必要性及具体建议
(一)完善我国激情犯罪相关立法的必要性
(二)未来我国激情犯罪的立法完善

三、参考文献
[1] 李贵方.《英国刑法》[M].法律出版社2001版。
[2] 周振杰.《激情犯的基础理论与立法问题研究》[J] .河北法学.2006年0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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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赵晓耕.《中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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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徐久生、庄敬华.《德国刑法典》[M].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版。
[12]王秀梅、邱陵.《罗马尼亚刑法典》[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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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朴建林.《加拿大刑事法典》[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版。
[15]米良.《越南刑法典》[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版。
[16]徐久生、庄敬华.《瑞士联邦刑法典》[M].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版。
[17]蔡墩铭. 犯罪心理学.台北:黎明文化事业公司。
[18]林凤章. 学生激情犯罪探析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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