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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三性论证_开题报告

Ktbg11268 民事诉讼三性论证_开题报告一、文献综述一、诉讼法制是现代法治的重要内容和标志之一,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我国法制建设的历程已经证明,诉讼制度是否健全与完善,直接决定着实体法律的实际效力:没有相应的诉讼制度作为依托,实体权利只能是"镜中花、水中月";没有完善的诉讼制度予以保障,实体法律将无法..
民事诉讼三性论证_开题报告 Ktbg11268  民事诉讼三性论证_开题报告

一、文献综述
一、诉讼法制是现代法治的重要内容和标志之一,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我国法制建设的历程已经证明,诉讼制度是否健全与完善,直接决定着实体法律的实际效力:没有相应的诉讼制度作为依托,实体权利只能是"镜中花、水中月";没有完善的诉讼制度予以保障,实体法律将无法如其所愿地实现其追求的立法目的。更为重要的是,诉讼法制的完善程度如何,还直接反映和体现着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进步、文明、民主和法治的程度,是区分进步与落后、民主与专制、法治与人治、文明与野蛮的标志。在现代法治国家,诉讼制度作为法治的一个重要环节,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威廉·道格拉斯曾谈到,"权利法案的大多数规定都是程序性条款,这一事实绝不是无意义的。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
二、证据关联性规则的域外考证。一方面,运用比较法学的方法,追溯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证据关联性规则的历史演变进程,分析两大法系国家对证据关联性规则的差异根本在于相关体制以及重视程度的不同,指出应结合我国自身的法律体制特征并借鉴外国完善的理论成果,以期发现证据关联性适合我国的发展路径。探讨证据关联性的基本理论问题,运用比较方法论来探讨证据关联性的内涵,指出证据关联性的实质涵义包含的要素,明确证据的关联性的制度价值,并说明其包含的法哲学和法经济学基础,以及经验法则与逻辑推理的适用基础,从而为我国的证据关联性制度找到合理根据。对我国证据关联性的法律规制以及司法实践情况进行分析,并对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
三、在英法美系证据中,关联性是证据可采性的前提,有大量的证据可采性规则围绕证据关联性而设计。相比之下,包括我国在内的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中难以找到证据关联性的明确界定,司法中证据关联性的评价也大多交给法官自由裁量。然而,在现代自由心证原则与证据裁判主义原则下,证据关联性的判断除了应当遵循良心与理性,还应有适度的章法可循。证据关联性规则的实质,就在于为自由心证加上某些必要的法律限制,以防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四、目前我国学界的通说,即认为证据的关联性指的是“证据与被证
明的对象之间具有客观联系,可以用来直接或间接地证明待证对象的真伪、
虚实。”②客观联系说中,有学者主张这种联系指的是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
也有学者主张“联系”指的是证据与证明对象即待证事实的联系。但更多的
学者倾向于后者,因为证明对象除案件事实外,还包括证据事实和外国法,
所以用证据与证明对象间的联系来说明关联性更为贴切。客观联系说实际上
把证据的关联性中体现的联系等同于哲学上的普遍联系观,这种认识并没有
错。但是,笔者认为,关联性体现的联系,应有法律上的特性,不应该与普
遍联系观等同。
,随着对证据关联性的研究逐步深入,有关学者提出的一种新的观点。此观点从关联性的认定角度出发,认为“关联性是指当证据有助于增强或减弱待证事实在心证上所具有的盖然性的程度时,即可认为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从如何认定证据的关联性这一角度,借鉴了外国学者对证据的关联性的有关研究成果,对于关联性的涵义的界定应该是相对深入的。但是,心证联系说更多的是从法官自由心证这一角度界定关联性,且比较抽象,不容易具体把握,作为收集证据主体的当事人,更是很难理解它的含义。
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
存在的事实材料,而不是任何人的猜测或主观臆造的产物。证据的客观真实性不
仅体现为己发生过的事实在客观世界留下的各种印记或痕迹是客观的,而且它与该事实之间存在的联系也是客观的,这种客观真实性是证据能够被用来认定事实
的基础与前提。在诉讼中,若想使事实的证明结果具有可靠性,必须首先依赖于
证据的客观性。一个事实只有当它是真实可靠的,才能用作证明另一事实的根据。
如果我们对于证据的内容本身的真实性尚存怀疑,那么又怎么能用一个不确定的
东西去印证另一个事实的存在与否呢证据必须客观存在并且符合客观真相,才
能够发挥证明事实的作用,才能用作定案根据。

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而不是任何人的猜测或主观臆造的产物。证据的客观真实性不仅体现为己发生过的事实在客观世界留下的各种印记或痕迹是客观的,而且它与该事实之间存在的联系也是客观的,这种客观真实性是证据能够被用来认定事实的基础与前提。在诉讼中,若想使事实的证明结果具有可靠性,必须首先依赖于证据的客观性。一个事实只有当它是真实可靠的,才能用作证明另一事实的根据。如果我们对于证据的内容本身的真实性尚存怀疑,那么又怎么能用一个不确定的东西去印证另一个事实的存在与否呢证据必须客观存在并且符合客观真相,才能够发挥证明事实的作用,才能用作定案根据。







二、范文提纲

问题:由于我国现阶段法律法规对认证制度的相关内容规定得不完善,法官对认证的含义、内容、规则、标准及方式方法理解和掌握的不准确、不一致,往往导致一、二审的裁决结果出现截然相反的现象,造成当事人对法院的裁决不信任、不满意,致使法院裁决的权威性受到极大的冲击。
分析:认证是指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当事人举证、质证的证据材料进行证据能力审查,并对其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做出判断,近而决定是否采信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并将采信的理由和结果予以公开的一种审判行为。
对策:认证的内容应当既包括对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的认定,又包括对证据材料的证据效力的认定。而证据能力与证据的证明效力的认定则又具体表现为对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与关联性的判断。证据能力反映的是证据的合法性。证明效力反映的是证据的客观性与关联性。二者的统一构成了法官对证据认定的完整内容。关于认证的规则,应当基于西方神定规则、法定规则、自由心证规则的确立与发展的情况,对我国现阶段的认证规则加以完善,我国制定证据法典中应当明确确立现代意义上的自由心证规则,作为法官审核认定证据的规则,同时还要建立严格的法官甄选制度、法官独立审判制度、程序保障机制和严密科学的证据规则制度等作为相应的保障制度。应当从证据的“三性”角度确立具体的认证规则,包括: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最佳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关联性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补强规则等等。此外,对证据认定的标准、时间和方式方法等问题也不能忽视。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范文论民事诉讼中的认证 通过本文的理论研究对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的认证制度提出建议,对审判实 践中出现的相关问题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法,从而解决现阶段法官如何进行认证 这一问题。
问题:现代社会是一个大数据的时代,也是一个信息大爆炸的时代,各种电子数据充斥着我们的日常生活,从近些年快速发展的电子商务到现在经常提到的“互联网+”,都是电子技术不断发展的产物。但是正是因为这样,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各种形式的电子数据证据。可以预见到的是,电子数据占所有证据总数的比例会越来越高,称之为新“证据之王”也不为过,随之而来的电子数据相关疑难问题就会越来越多。虽然2012年新修的民诉法把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法定的独立证据,并在2014年修改民诉解释中细化了电子数据的可操作性,但是在实践中对于电子数据的审查认定还有不同的标准。由于电子数据的科技性、易篡改性的特点使得其在认定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困难,实践中对于电子数据的收集和保全问题、原件问题、证明力大小问题一直不好认定。
分析问题:首先,为了能够更好的研究电子数据的相关法律问题,就得明白电子数据的概念和特性,笔者在查阅大量文献的基础上得出了电子数据的几个主要特性,并且试着归纳总结得出了自己对电子数据概念的理解。其次,笔者通过一个涉及微博的旷工案例来分析电子数据的收集和保全问题,通过这个案例引出了电子数据收集的特点和需要注意的事项,并通过本案引发了电子数据保全的重要性和电子数据保全存在的问题和相关解决对策的思考。
对策:1.通过一个手机短信的电子数据案例来分析电子数据的质证问题,电子数据由于不同于传统证据的特点使得需要在证据的“三性”质证过程中注意电子数据的原件与复印件的区别、电子数据属于原始证据的问题。2.通过一个涉及电子邮件的案例来分析该电子数据的法院认定问题,进而分析电子数据在质证过程中存在的难以确定实际使用人、依赖司法鉴定的程度高等问题;并在本案的基础上引发了对完善我国电子数据质证的相关途径的思考。
三、参考文献
著作:
毛立华.论证据与事实.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2006:71-77
李明.证据证明力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2011:108-111
倪 晶. 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认定.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16:56-58
王晓琼. 我国民事证据关联忡规则研究. 昆明理工大学.2016:31-39
王秋荣. 证据关联性规则研究.复旦大学.2012:21-28
汪亨挺. 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合法性研究—以诉讼过程全面考察.华东政法大学.2016:14-16
林楚泉. 论民事诉讼证据的关联性. 西南政法大学.2003:3-4
陆春霞. 我国民事诉讼中私录资料合法性的研究. 法学院.2005:45-47
刘玉莲. 论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中国政法大学.2004:8-9
李军.民事诉讼的书证问题研究.四川大学法学院.2005:9-19





民事诉讼三性论证_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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