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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_开题报告

Ktbg11329 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_开题报告一、国内研究现状1990年,我国《行政诉讼法》正式生效和实施,其中对行政行为诉讼作出了专门的规定,以保护个人利益不受行政行为侵犯。虽然国内学术界对行政公益诉讼进行了多年讨论和研究,并对行政公益诉讼达成了基本一致,但是尚未通过立法的方式明确。在没有建立完善的..
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_开题报告 Ktbg11329  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_开题报告

一、国内研究现状
 1990年,我国《行政诉讼法》正式生效和实施,其中对行政行为诉讼作出了专门的规定,以保护个人利益不受行政行为侵犯。虽然国内学术界对行政公益诉讼进行了多年讨论和研究,并对行政公益诉讼达成了基本一致,但是尚未通过立法的方式明确。在没有建立完善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前提下,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也没有法律保障和支持。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侵犯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维权”。这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也就是“行政机构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等合法权益造成侵犯的”。根据该规定,行政诉讼对象是具体的行政行为,而没有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到行政诉讼范围内。但是在实际中,侵犯公共利益的往往以抽象行政行为居多,例如地方政府制定的各种条例、保护办法等。另外,《行政诉讼法》第11条采取列举法明确了具体行政行为,一共包含了8类情况。其第二款还规定,“除前面规定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诉讼案件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该条规定对提起诉讼的“合法权益”做了明确规定,也就是原告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犯时才可提请诉讼,同时放开了其他法律规定的诉讼管制,例如想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受到侵犯后,也可以通过行政利益诉讼的方式来维权。虽然这条规定扩大了个人利益保护范围,但依然没有将基于监督行政权维护公共利益的起诉资格包含在内。   
2013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一些司法机构将具体行政行为人作为行政诉讼原告来对待,而其他利益相关者则被排除在外。根据修正案草案第10条规定,原告资格如下:行政行为相对人、其他利益相关者都可以作为行政诉讼原告,依法提请诉讼。该草案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做出了更加具体的解释,但是并没有就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等进行阐述,使得这方面立法依然存在较大空白。 
二、国外研究现状
从世界各国发展历程来看,西方发达国家纷纷在上世纪末期进入福利社会,其国内行政管理工作重心也相应发生了转变,逐渐向保护公民权利,规范部门行政管理流程等方向转变。另一方面,西方国家在注重公民合法权益保护的同时,也在强调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保护。在这种背景下,国际行政公益诉讼获得了飞速发展,相关理论和法律日益成熟和完善。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纷纷建立了完善的现代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德国著名比较法学者茨威格特指出,“对于经济欠发达国家来说,借鉴和学习发达国家行政法律体制改革发展经验,对趋近其法律制度完善和法制建设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通过研究比较法可以对法治建设滞后国家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认识和了解,以找出有效化解法律机制缺陷和问题的对策和建议,这比传统的国内单纯的立法讨论得到的成果要大得多。”
(一)英美法系国家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规定
1.英国的以公法名义保护私权之诉
英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经历了一个曲折发展过程,总体上经历了从严格到日趋宽松的发展阶段。同其他发达国家相比,英国行政公益诉讼法相对比较保守和落后,但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和进步,英国行政公益诉讼立法中的原告主体资格门槛正在不断下降,逐渐趋于宽松。 
私人检察总长理论最早程序现在数百年前的英吉利海峡,但是却在美国成熟和发展起来。英国早期的行政法规定,在公共利益保护方面检察长可行使国王的权利,能够针对侵犯公共利益的案件启动独立的司法调查和审批程序,特别是在政府部门存在违规、违法操作导致公共利益、集体利益遭受严重侵犯但没有造成严重损失的情况下,检察长可以依法提请公诉。
    另外,英国法律还规定可以公法名义保护私权之诉。在早期,对于公益诉讼案件只得以公法名义保护私权的形式来提请诉讼。根据英国法律规定,对于侵犯和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长可以代行使国王的诉讼权力,以通过启动司法程序的当时来弥补私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法律缺陷,以更好保护公共利益不受侵犯。这就是英国法律的“以公法名义维护私权之诉”,从表面上看很容易将私人检察官的司法权当成是个人司法救济权,但是通过仔细推敲之后发现,这种司法救济主要目的是出于公共利益保护。但是在很早时期,美国法律对私人原告资格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也就是只有在个人利益受到侵犯时才可以依法提出诉讼请求,除此之外,非当事人或利益主体不具备申请司法救济的权利。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不断加剧,传统法律制度逐渐脱离社会发展轨道,二者之间的冲突日益激烈化。上世纪中期,各国在行政公益诉讼主体立法规定上做出了巨大改善和发展,并推动了相关立法的快速发展。曾轰动美国的桑德斯兄弟广播电视运营权案件审判结果广为流传,从表面上看,联邦电讯委员会向民营广播电视台颁发营业执照并没有侵犯桑德斯兄弟的切身利益,因为其经营行为对后者的广播电视台运营造成了直接竞争,对其经营收益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鉴于此,最高法院受理了桑德斯兄弟的诉讼请求,并最终判定其胜诉。该案件审判结果大大促进了美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    
通过加强立法模式建设和改革,使其更好满足行政公益诉讼主体资格要求,上世纪五十年代,美国联邦政府颁布了《行政程序法》,其中对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做出了重新规定。而且一般情况下,法院还会根据实际情况赋予一般团体和组织的行政公益诉讼原告主体权利。从此之后,美国关于行政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限定已明显放宽。   
(二)大陆法系国家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规定
1.德国公益代表人之诉
德国十分重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设,并制定了比较完善的法律程序和制度。德国实行的是公益代表人制度,上世纪六十年代德国颁布了《行政法院法》,其中明确了公益代表人制度和司法流程。该制度明确规定,联邦最高法院检察官具备行政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并根据案件等级和对应的影响程度,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主体对应同级检察官,实行严格的案件受理权限管理制度。除此之外,德国法律还赋予公益组织和团体行政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其诉讼流程和制度与公诉人相似,主要区别在于行政诉讼主体不同。根据德国立法理念,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保护出发点存在较大区别,不能一视同仁,也不能采取同一个价值标准。公共利益需要从国家层面加强保护。因此,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德国法律更加注重公共利益保护,这使得德国行政公益
诉讼机制具有十分突出的特点。
2.法国的越权之诉
法国是现代行政公益诉讼法的发源地,其行政诉讼主要有两种:越权之诉和完全管辖权之诉。前者在实践中应用比较广泛,主要适用于个体或者团体体力受到行政行为侵犯的情况,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请赔偿请求,要求侵犯主体作出赔偿。在越权之诉制度下,受害人可以获得稳定的司法救济渠道支持。越权之诉十分重视当前利益的保护,“其主要目的是审查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针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司法判决,而不是针对个人利益,其具有较高的公允性”,从中可以看出,法国的越权之诉不仅保护了个体利益不受侵犯,同时也为保护公共利益提供了司法救济渠道。越权之诉对原告资格审查标准相对较低,因此一般公民个体都可以成为行政公益诉讼主体。而且如果个体权利受到行政行为的干扰和影响时,其也同样可以以越权之诉提请法律诉讼。政府行政部门利益如果受到侵犯,其也同样可以采取  越权之诉进行维权。在这里需要重点强调的是,法律上的利益界定不局限于物质基础,精神、信仰和文化方面也同样属于这个范畴,其具有更加广泛的内涵和定义。 
B.范文提纲格式
一、引言
二、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定义及内涵
(一)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确定
(二)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特点
1.原告主体多样化
2.行政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诉讼权利限制
3.行政公益诉讼原告公共精神属性。
三、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立法缺失
四、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域外考察和启示
(一)英美法系国家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规定
1.英国的以公法名义保护私权之诉
2.美国的私人检察总长制度
(二)大陆法系国家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规定
1.德国公益代表人之诉
2.法国的越权之诉
五、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认定
(一)明确检察机关的原告身份
(二)明确社会团体担任原告权利
(三)确立公民个人的原告资格
C.参考文献
[1]黄学贤.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应当解决的几个问题[J],苏州大学学报,2008,(3):67
[2]冯勇.论检察机关的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从可行性和规则设计角度[J].唯实,2008,11(02) :34
[3] [英]丹宁勋爵.杨百拱等译.法律的训诫[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36
[4]韩志红、阮大强新型诉讼:经济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法律出版,1999.887
[5]应松年.行政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1994.23
[6]颜运秋.公益诉讼理念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114
[7]英]威廉·韦德.徐炳等译.行政法[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45
[8]周佑勇.行政法专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49
[9]胡建森,行政诉讼法修改研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法条建议及理由[M].杭州:出版社,2010.78
[10]田凯.行政公诉论[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
[11].王太高.我国需要什么样的公益诉讼[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9秋季卷.
[12]吴凯.域外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擅变与借鉴[J].行政法研究,2010 (7).90
[13]李复兴.浅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J].法学研究,2010 (2).112
[14]于安.行政诉讼的公益诉讼和客观诉讼问题[J].法学,2001  (5).23
[15]张靖.构建中国公益诉讼制度的探索[J].求索,2008 (4).34
[16]慧.国外公益诉讼制度比较与启示[J].政法论丛,2002 ( 5 ).44
[17]马明生.论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J].法学论坛,2008 ( 6 ).2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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