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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国际法为依据研究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开题报告_开题报告

Ktbg11570 以国际法为依据研究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开题报告_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随着2012年日本收购钓鱼岛闹剧的拉开序幕,接着2013年我国东海防空识别区的划立,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之争持续成为公众话题。而有关学者在改革开放后就发表了大量关于在《国际法》框架下解决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的研究文献。综合近期我国..
以国际法为依据研究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开题报告_开题报告 Ktbg11570  以国际法为依据研究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开题报告_开题报告

文献综述
随着2012年日本收购钓鱼岛闹剧的拉开序幕,接着2013年我国东海防空识别区的划立,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之争持续成为公众话题。而有关学者在改革开放后就发表了大量关于在《国际法》框架下解决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的研究文献。综合近期我国有关的研究文献来看,主要存在以下观点:
朱凤岚在《中日东海争端及其解决的前景》一文中描述划界之争的各自依据:“尽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规定了领海、毗连区、大陆架以及专属经济区的界限,但对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界限的划定原则却采取了回避态度,只笼统地规定为,“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这是由于在第三届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主张“公平原则”集团与“中间线”集团阵营分明,而中日两国正好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集团。在东海海域,由于自然地理方面的原因,中日两国的管辖海域出现了重叠。在这一大背景下, 中日两国均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提出了有利于己方的东海划界原则立场。”;他还在《自然延伸还是中间线原则——国际法框架下透视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解释到;“中国一直坚持在大陆架权利范围问题上采用自然延伸标准,在大陆架划界问题上适用公平原则,而日本坚持在大陆架权利范围问题上采用领海基线外200海里标准,在大陆架划界问题上适用等距离中间线原则。”;
对于日本的以钓鱼岛作为“中间线”,余民才在《中日东海油气争端的国际法分析——兼论解决争端的可能方案》描述到:“日本的中间线主张还建立在其对钓鱼岛拥有主权的基础上,将钓鱼岛作为日本海岸基线而界定中日’中间线’”;李先波、邓婷婷《从国际法看中日钓鱼岛争端》在钓鱼岛作为“中间线”论述到“虽然岛屿在大陆架划界中所处的地位如何,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未作规定, 但从相关国家实践和国际判例来看, 钓鱼岛群岛是不具备划界效力的。在国际海域划界, 中界岛是位于假想中线附近的岛屿,其划界效力可以分为全效力、部分效力和零效力三种情况, 即岛屿可以完全享有大陆架、部分大陆架和无大陆架。其中, 那些面积微小、无人居住、主权有争的岛屿一般适用于零效力的情况, 规定在划界时不予计及。由于钓鱼岛群岛处于中国大陆和日本冲绳之间海域的中线, 全部面积仅为6 .3 平方公里, 且无人居住, 主权有争议, 因此比照上述归定, 钓鱼岛群岛应不具有划界效力。”。
    对于“中间线”李广义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国际法依据辨证》中提到:““ 中间线”方法不构成东海大陆架划界的国际法规范,不具备法律效力。”;““中间线’既不是首要的、第一位的方法,也不是孤立、单独的方,它必须和协定、特殊情况结合起来考虑。尽管公约没有明确提及“自然延伸’和“公平原则’,但公约第1条用“邻接海岸’一词,就肯定了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起码可以看作是“自然延伸’的初步的意思表示。 要考虑“ 特殊情况’,国际社会司法实践一般理解为,应是指大陆架地质、地貌、地形等基本特征和明显标志。考虑“ 特殊情况’的目的和目标是为了达到公平合理。尽管中日在东海大陆架尚未签定划界协定,但“冲绳海槽’理应作为东海大陆架划界必须考虑的“ 特殊情况’。 如果把这种“特殊情况’抛在一边,单独以“ 中间线’作为划界标准。它既违背了大陆架公约的真实含义和精神,也背离公平原则和公平目标。因而不能说《大陆架公约"》确立了“中间线’原则。”;
     高健军在《从国际法角度看中日东海划界争端———兼论日本主张的无理性》中就“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提出了论点:“最早将等距离方法正式引入海洋划界的是1958年《大陆架公约》。其第6条规定, 如果有关国家不能就大陆架划界达成协议, “除因特殊情况应另定界线外”, 海岸相向国家应“以每一点均与测算每一国领海宽度之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之中间线为界线” (即海岸中间线), 而相邻国家间的界线则应“适用与测算每一国领海宽度之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之等距离原则决定之”。很清楚, 该条的意图绝非要规定一个独立的“等距离原则”, 而是要规定一个受“特殊情况规则”限制的等距离规则, “即结合起来的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由于特殊地理结构, 适用等距离规则往往产生不合理和不公平的划界结果”, 而“`特殊情况' 这个条件的作用是保证公平的划界”。因此, 只有当不存在“应另定界线”的特殊情况时, 该规则才要求使用等距离方法划界。而且, “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是一个只对缔约国有拘束力的条约法规则, 由于中日两国均未参加1958年《大陆架公约》, 因此两国间划界并没有义务适用这一规则。”;
     对于中方主张,张耀光, 刘锴在《东海油气资源及中国、日本在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的研究》中叙述到:“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划界问题。中、日两国在海洋划界问题上涉及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两类不同性质的区域, 中、日两国又分别坚持中间线和公平原则, 而《公约》对划界原则又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在“欧洲北海大陆架”和“ 英、法大陆架案” 中可以看出, 它们坚持了自然延伸原则和公平原则。”而高建军学者就在《国际海洋划界论》一书中对“公平原则”描述道:“划界应考虑的最后一个因素是按照公平原则所完成的,划界应当在归属于有关国家的大陆架面积和各自海岸线长度之间产生一个合理比例”。丁丽柏在《论海洋划界中的公平理念———以东海划界为例的分析》也对公平原则进行了分析:“1 .自然延伸原则......;2 .等距离与中间线原则.....;3 .成比例原则......;从前述的几种划界方法来看, 虽然每一种划界方法都有其不足之处, 但在某些情形下它们的适用如系为求得公平的结果, 则不能怀疑它们在某种程度上是对公平理念的体现。如果上述的方法通过当事国协议的方式被予以采用, 则当事国的协议正是公平理念的具体落实。”
 也有学者给出了解决争议的方法,金永明在《论东海问题本质与解决思路》一文中描述到:“东海问题的本质是钓鱼岛列屿主权归属问题。因为, 如果钓鱼岛列屿的归属确定, 则测算领海基线的基点就可以确定, 争议海域也可以界定, 根本不存在所谓日本单方面主张的“中间线”划界问题, 也无“中间线”附近的油气资源开发争议。日本在钓鱼岛列屿上的强硬态度和应对, 目的是为了继续维持对钓鱼岛列屿的非法控制, 试图在东海问题上采取各个击破的战术与中国周旋, 实现获得更多的海洋利益的目标。为此, 我国应采取综合战略, 包括力争将钓鱼岛列屿问题在今后的磋商或谈判中继续提出有力的主张和要求, 使其在两国的文件或协定中作出说明或交代, 即就钓鱼岛列屿问题作出制度性规定。”;而吴辉在《从国际法论中日钓鱼岛争端及其解决前景》中给出法律途径的论点:“按规定, 不论是提交仲裁或是接受司法解决, 均应有争端当事方的同意。从既有实践看,日本对此种解决方法的态度是积极的, 而中国方面则正处于由消极不信任向积极参与转变的过程中。例如, 80 年代后, 我国开始把一些贸易、海运等方面的争端提交仲裁解决。对于国际常设仲裁法院, 1993 年我国提出4 名国际法专家担任仲裁员。自1984 年后我国在国际法院一直拥有本国国籍的法官, 对国际法院的工作给予极大的关注。对于另一个国际司法机构———国际海洋法法庭, 从法庭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确立, 到形成法庭规约、规则, 再至选举第一届法官, 我国都态度积极地参加了工作。目前, 我国在海洋法法庭及海底争端分庭拥有本国国籍的法官。因此, 可以说中国方面正在具备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钓鱼岛争端的主观条件。”;当然最著名的还是邓小平同志在《邓小平文选》中有给出的:“有些国际上的领土争端,可以先不谈主权,先进行共同开发”。万霞和宋冬两位学者在《争议海域的共同开发制度》一文中分析邓小平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论点:“有学者分析,邓小平所说的“先不谈主权”,不是“不谈主权”,而是等待时机和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再谈主权,即通过“存异”而搁置争议;而“共同开发”,就是从经济利益入手,用经济利益这一共同纽带将争议中的各方连结起来,结合成一个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统一体,从中共同发展,共同收益。”

二、范文提纲
一、东海大陆架的地理及国际法对其归属的描述
(一)东海大陆架的地理及现状
(二)国际法中关于大陆架及其专属经济区的相关描述
二、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的由来和发展
(一)历史的背景
(二)近代的争端发展
三、中日双方关于东海大陆架划分的各自主张
(一)划界原则主张的分歧
   1、中国的主张
   2、日本的主张
钓鱼岛主权争议
   1、中国的主张
   2、日本的主张
冲绳海槽对大陆架划界认识的偏差
   1、中国的主张
   2、日本的主张
中日双方各自主张的法律依据及合理性
日本主张“中间线”的法律依据及主张的不合理性
中国主张“公平+自然延伸原则”的法律依据及主张的合理性
五、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的可能解决方式的探索
(一)中日两国经济上“共同开发”
(二)中日两国政治上寻求统一的划分原则
(三)中国应在海洋建设上的建议
六、结论

三、参考文献
[1]、朱凤岚,《中日东海争端及其解决的前景》,《当代亚太》2005年第7期
[2]、朱凤岚,《自然延伸还是中间线原则——国际法框架下透视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国际法问题研究2006年第5期;
[3]、余民才,《中日东海油气争端的国际法分析——兼论解决争端的可能方案》,《法商研究》,2005年第一期;
[4]、李先波、邓婷婷,《从国际法看中日钓鱼岛争端》,《时代法学》2004年第3期;
[5]、李广义,《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国际法依据辨证》,《和平与发展》季刊2005年第2期;
[6]、高健军,《从国际法角度看中日东海划界争端———兼论日本主张的无理性》,《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6期;
[7]、张耀光, 刘锴,《东海油气资源及中国、日本在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的研究》,《资源科学》27卷第6期
[8]、丁丽柏,《论海洋划界中的公平理念———以东海划界为例的分析》,《南京社会科学》2010年第6期;
[9]、金永明,《论东海问题本质与解决思路》,《太平洋学报》第18卷第11期;
[10]、吴辉,《从国际法论中日钓鱼岛争端及其解决前景》,《国际论坛》2000年第4期
[11]、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三卷》2001年人民出版社出版
[12]、万霞、宋冬《争议海域的共同开发制度》,《太平洋学报》200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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