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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第三人过错的行政赔偿责任研究_开题报告

Ktbg11587 存在第三人过错的行政赔偿责任研究_开题报告(一)概念界定现有理论研究中,对行政赔偿中涉及第三人情形的界定,存在着“第三人过错”、“第三者介入”、“他人行为”等概念。这些概念虽然表达不同,但是在同一意义上使用。通过查阅文献,我认为使用“第三人过错”来念概括行政赔偿中涉及第三人的情形更为合理..
存在第三人过错的行政赔偿责任研究_开题报告 Ktbg11587  存在第三人过错的行政赔偿责任研究_开题报告

(一)概念界定
现有理论研究中,对行政赔偿中涉及第三人情形的界定,存在着“第三人过错”、“第三者介入”、“他人行为”等概念。这些概念虽然表达不同,但是在同一意义上使用。通过查阅文献,我认为使用“第三人过错”来念概括行政赔偿中涉及第三人的情形更为合理,其一,侵权责任法领域发展、使用此概念由来已久,行政赔偿领域使用相同的概念,有利于法学体系的统一;二是国家赔偿作为赔偿法律关系的一种特殊情形,使用相同的概念,有利于民法学科与国家赔偿法学科之间的交流互动。
而第三人过错概念的内涵界定的理论研究较少,目前学界的界定基本为两个方面:一是第三人过错在损害结果发生中的作用;二是国家机关和第三人的责任分担。而且,在寥寥数语的背后并未展现出概念的界定是否充分考虑了行政赔偿或国家赔偿的特殊性。本文在分析已有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对侵权责任法领域第三人过错理论的解读,结合法院审判实践中的案例,对行政赔偿中第三人过错的概念及类型做初步的研究。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1、国外研究综述:
(1)过错责任原则
一是主观过错原则。主观过错是指致害行为人具有的一种应受非难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在英、美、德、日等国,主观过错原则是行政赔偿主要归责原则之一,如日本《国家赔偿法》第1条规定:“行使国家或公共团体权力之公务员,就其执行职务,因故意或过失,违法损害他人者,应由国家或公共团体负赔偿责任。”主观过错原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而在集体决策、程序复杂且不公开或公务员行为系执行上级命令或经上级批准的情况下,受害人举证是非常困难的,这将影响受害人获得相应的赔偿。为了弥补这一不足,德、日等国采用了初步证明理论。二是公务过错原则。公务过错又被称为客观过错,是指公务活动欠缺正常的标准,具有应受非难性。公务过错原则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避免了主观过错原则在举证方面的困难,为受害人提供了较多的赔偿机会。但公务过错原则也存在不足。法国采用过错推定技术来弥补其不足。“过错推定就是受害人只需证明损害是行政机关行为所为,法院即推定行政机关有过错,如行政机关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应负赔偿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行政赔偿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最早是由法国在 19 世纪以后通过判例逐步确立的。法国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有两种学说:一是危险责任说,认为某种行为的收益人须承担相应的风险,主要有行政人员的工伤事故、危险物体致害、危险行为或技术致害等;二是公平负担平等说,认为公民由于行政活动受害是一种为了公共利益而承受的负担,必须平等分配于全体公民。其他一些国家也在一定范围内确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比如韩国《国家赔偿法》第5条规定国家对道路、河川及其他公共营造物设置或管理瑕疵致害承担无过失责任。(3)违法原则
违法原则是以行为违法为归责标准,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他人合法权益损害的,国家就应承担赔偿责任。世界上首先采用这一原则的国家是瑞士。瑞士《联邦赔偿法》(1959年)第3条规定:“联邦对于公务员执行职务时,不法侵害他人权利者,不问该公务员有无过失,应负赔偿责任。”但是瑞士贯彻违法原则也不够彻底,法院认定赔偿金额及对非财产上损害的赔偿,仍须审酌加害公务员执行职务时有无过失,因而招致学者的批评。 
2、国内研究综述
徐伟在《论混合过错》中指出,“混合过错是由加害人与受害人双方过错的结合所致。 由当事人为自己行为负责的民法规则所决定。” 苏平在《论侵权过错的分类》一文中提到“受害人的损害是加害人与受害人双方的过错行为结合而造成的, 仅凭加害人或受害人一方的可归责行为都不足以致成此损害结果, 两种过错行为缺一不可。”李显冬《侵权责任法案例重述》一书中对混合过错的构成要件为进行了分析。王利明的《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一书中提到“在混合过错的情况下,受害人的损害既不是完全由自己造成的,也不是完全由加害人造成的,故确定责任和分担损害的问题,与一般侵权行为是不同的。 任何人以自己的过失致自己损害,原则上亦应由自己负担该项损害。”从以上观点来看, 民法学界对于混合过错问题的认识已经基本取得了一致, 即混合过错乃是受害人与加害人的过错相互叠加而融合成受害人致害事实发生的原因,而受害人在公平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责任自负原则的归结下应当对其过错承担法律上的不利的后果的责任模式。
而对于此问题,行政法学界似乎并未引起学者们的重视,即使是最早提出进行行政相对人研究的学者(以罗豪才、方世荣、甘雯等为代表)也未对行政混合过错问题进行研究,但是其相关论述对于我们今天的研究仍是不乏其借鉴价值的。上述学者的以下观点对于本论题的研究应当予以重视:观点一,上述平衡论学者最基本的主张是行政机关和相对方的权利义务应保持平衡。这种理论认为,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差别与冲突是现代社会最普遍的现象,正确处理利益关系应该是统筹兼顾,不可只顾一头。反映在行政法上,其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整体上应该是平衡的。
观点二,法律责任,尽管双方的责任形式是不同的。正如方世荣在《行政法学应重视行政相对人的研究》一文中提出的“对于相对方的违法行为,不但要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还要保证法律责任和违法程度相当。对该追究的行政法律责任不追究,或法律责任和违法程度不相当,都将破坏行政管理的法律秩序,阻碍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
观点三,对行政第三人过错加以研究是完善行政法学体系,科学地阐释行政法学的基本范畴,促进行政法学的发展所必需的。同时,行政相对人问题也涉及行政法学与宪法学、民法学等其它法律学科的交叉问题。研究这一问题,对科学划分各学科的界限,使各学科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相互借鉴、相互促进也极有意义。
(三)源于案例的行政赔偿中第三人过错分析
我通过查阅了案例,按照第三人过错的情形进行了筛选,选择出一些代表性案例进行研究。
1、张某诉陕县公安局行政赔偿案
案情如下:原告张某与某汽车公司签订了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张某在履行完合同义务前,仅享有汽车的使用权,汽车的所有权仍然归汽车公司所有;若张某违反合同规定则该车所有权和使用权皆归公司所有。后张某到期未付完全款,该公司擅自取回车辆。张某发现汽车消失,和该县公安局核实后得知汽车系汽车公司擅自取回,向公安局报案,公安局不予立案。张某认为县公安局行为损害了其对汽车享有的权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张某对车辆所有权益系受到第三人侵害,实为民事纠纷,与公安机关行为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损害也并非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行为导致,故驳回张某诉讼请求。该案例体现了行政主体在何种情况下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为行政相对人追索其损失提供了一个方向。
2、某典当公司诉某市房产局行政赔偿案
案情如下:某市房产开发公司曾卖出过某房屋,但后来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某、将已经出卖的该房屋,在该市房产局重新进行了产权登记,并重新获得了房屋所有权。后该公司以该房屋为担保与某典当公司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双方对房屋产权证书做了抵押登记。后典当公司向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借出数十万元,同时开具了借款凭证,上有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后借马某逾期未还款,该典当行向该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马某才表示该房产此前已卖出。房产局据此撤消了马某此前所做的登记,该典当公司将房产局告上法庭。法院认为,本案中虽然出现了第三人欺诈行为,但行政机关未能在合理范围内查明该房屋的产权情况,仍应承担过错责任。该案例损害结果的产生是第三人过错和行政机关违法行政共同作用力下的结果,双方都对于损害的发生有着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这种情形下,才更需要对于第三人过错情形进行研究。

二、范文提纲
引言:存在第三人过错的行政赔偿责任的研究意义
一、第三人过错界定
(一)研究现状
(二)行政赔偿法中第三人过错情形
(三)源于案例的行政赔偿中第三人过错分析
二、存在第三人过错的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第三人过错与行政侵权主体
(二)第三人过错与行政侵权行为
(三)第三人过错与损害后果
(四)第三人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
三、存在第三人过错的行政赔偿责任的适用
(一)存在第三人过错的行政赔偿责任的适用原则
(二)存在第三人过错的行政赔偿责任的承担现状
四、完善第三人过错的行政赔偿责任的法律思考
(一)明确过错类型
(二)改进审判模式
(三)调整赔偿程序

三、参考文献
[1]胡锦光,余凌云主编.国家赔偿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95-96
[2]江必新,著.国家赔偿法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43-44
[3]马怀德.国家赔偿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03-105
[4]王热,陈丹.论国家赔偿案件中因果关系要件的判断标准[J].求索.2011(08):136-138
[5]张剑平.论我国行政混合过错的理论建构与现实规制[J].行政与法.2010(02):100-104
[6]李佳.民行交叉案件法律责任之法理分析[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4):148-151
[7]张新宝.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补充责任[J].法学杂志.2010(06):3
[8]方世荣.行政法学应重视行政相对人的研究[J].法商研究.1997(3):22
[9]王晶晶.行政赔偿中第三人过错制度研究[D].浙江大学.2012:8-9
[10]张瑞.论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第三人制度[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1:16-17
[11]江笑.行政赔偿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关联问题探讨[D].浙江大学.2011:23-24
[12]梁翠霞.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问题研究[D].复旦大学.2011:19-20
[13]陆珊.行政赔偿免责事由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1: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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