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行证 | 帐号: 密码: 注册 | 登录
网站地图
范文同学网


自动化 模具 机械 电子 通信 动画 英语范文 工程管理 金融范文 旅游管理 工业工程 生物工程 给排水范文 西门子PLC 历史学 三菱PLC
单片机 财务 会计 法律 行政 物理 物流范文 电子商务 制药工程 包装工程 土木工程 材料科学 汉语言范文 欧姆龙PLC 电压表 松下PLC
计算机 化工 数电 工商 食品 德语 国贸范文 人力资源 教育管理 交通工程 市场营销 印刷工程 机电一体化 数控范文 变电站 文化产业

  • 网站首页|
  • 文档范文|
  • 人工降重|
  • 职称文章发表|
  • 合作期刊|
  • 范文下载|
  • 计算机范文|
  • 外文翻译|
  • 免费范文|
  • 原创范文|
  • 开题报告

联系方式

当前位置:范文同学网 -> 开题报告 -> 法律范文开题
·电气自动化原创文章范文
·学前教育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国际经济贸易原创文章范文
·药学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英语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公共事业管理原创文章范文
·金融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农业推广技术原创文章范文
·电子商务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法律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工商管理原创文章范文
·汉语言文学原创文章范文
·人力资源管理原创文章范文
·动物医学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心理学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教育管理原创文章范文
·市场营销原创文章范文
·计算机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物流管理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小学教育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行政管理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土木工程管理原创文章范文
·财务会计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信息管理信息系统原创范文
·室内设计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眼视光技术原创文章范文
·材料工程管理原创范文
·工业设计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航海技术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模具设计与制造原创范文
·汽车检测与维修原创范文
·数控技术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汽车技术服务原创文章范文
·光机电应用技术原创范文
·机电一体化原创文章范文
·印刷技术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动漫设计与制作原创范文
·软件技术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广告设计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应用电子技术原创文章范文
·电子信息工程技术原创范文
·机械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酒店管理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旅游管理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文化产业管理专业原创范文
·质量管理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通信工程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护理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原创文档范文点击进入 → 法律法学专业原创文档范文   现成文档范文点击进入 → 法律法学专业文档范文

我国假冒伪劣产品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研究_开题报告

Ktbg11594 我国假冒伪劣产品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研究_开题报告(一)查阅资料概况惩罚性赔偿也称示范性的赔偿或报复性的赔偿,是由侵权人给付被害人超过其实际损害而予以额外金钱赔偿的一种损害赔偿法律制度。该制度源于英美法系国家,具有明显的对侵害人的惩罚性质,目的在于遏制不法行为的再发生,中国现行损害赔偿以补..
我国假冒伪劣产品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研究_开题报告 Ktbg11594  我国假冒伪劣产品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研究_开题报告

(一)查阅资料概况
惩罚性赔偿也称示范性的赔偿或报复性的赔偿,是由侵权人给付被害人超过其实际损害而予以额外金钱赔偿的一种损害赔偿法律制度。该制度源于英美法系国家,具有明显的对侵害人的惩罚性质,目的在于遏制不法行为的再发生,中国现行损害赔偿以补偿损失为原则,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外,其它法律尚未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近年来,由于我国产品质量问题频频出现,特别是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制假、贩假行为屡禁不止,对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严重威胁,再者行政执法部门对假冒伪劣产品打击力度力度不大,致使假冒伪劣有扩大蔓延之势,因此该制度亟待完善。据此,我选择了《我国假冒伪劣产品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研究》作为我的文档范文题目,不仅有利于丰富我国民法理论,还对解决我国当前所面临的社会问题,完善我国产品责任立法具有相当重要的现实意义。通过阅读相关的文献资料,我进一步了解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针对以上问题有针对的提出可行性建议,以期为我国假冒伪劣产品的立法提供理论支持。
我参考的著作主要有王利明教授的违约责任论、刘静的产品责任论、杨立新教授的侵权法论(第五版)、王泽鉴教授的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参考的期刊有冯晔的我国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法律制度研究、白冬的产品缺陷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李树的探析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产品责任法》中的适用以及张永祥的论国内外产品责任领域中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参考的学位范文有李娟的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白峻的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制度比较研究以及方玉宝的我国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等。
(二)国内研究现状
随着商品经济在我国的蓬勃发展,产生了一系列假冒伪劣产品而引发的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而后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在立法模式上,我国并没有正式意义上的产品责任法,有关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的规定分散于各个法律之中。目前我国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的规定如《民法通则》第122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随后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第44条对产品责任损害赔偿有了进一步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以上法条可知,我国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的法律指导思想是补偿性和惩罚性。也就是说侵害人对于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赔偿实际的全部损失,但是对于间接损失,法律只保护那些由于实际损害所直接导致的间接损失,对于可期待利益法律并不保护。而后的经过第二次修改的《我国消费者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有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代替了原先的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以上可知我国关于假冒伪劣产品类的缺陷产品的立法十分不完善。
针对我国现阶段不完善的产品责任立法现状,有学者认为“产品责任只是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的一种。在大杂烩式的立法中,占很大篇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只能算是一种质量标准的制度,是行政管理的手段”。还有学者主张将民法典体系纳入产品责任法,该主张提出“未来的民法典侵权责任法不仅要对产品责任做出规定,而且要做出较细密的规定,在此前提下,废除产品质量法中的有关产品责任条款,使其成为一部较纯粹的行政管理法律,不论是单行立法还是融入民法典,相比发达国家先进的产品责任立法,我国产品责任损害赔法律制度尚未真正建立,发展程度相比于发达国家存在明显的滞后,存在着计划经济环境下的明显行政干预,亟待健全制度。
(三)国外研究现状
1.德国
作为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德国在侵权行为法中并未规定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德国民法典具有惩罚性的规范只在侵权行为法之外适用,并且“仅仅适用于廉耻原因所生的诉权,私法上的惩罚是不可接受的。”但是,联邦德国1989年的《产品责任法》第10条规定,产品不能提供有期待的安全性,就是存在缺陷的产品,并对人身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做出了明确规定,“如果人身损害是由于一项产品或有同样缺陷的数种产品而发生,赔偿义务人在不超过1.6亿马克之最高额内负担责任对多数受害人应付的赔偿额,超过第1款规定的最高额时,每一笔赔偿额应在其总额不超过最高额限度内按比例减少之。”这种规定也导致产品责任赔偿数额的高额化。1992年6月4日,德国联邦最高法院首次对要求承认和执行美国惩罚性损害赔偿判决的申请作出了判决,从而表明了德国对美国惩罚性损害赔偿判决的态度。德国法学界对此展开了讨论,有的学者认为这类判决在德国并没有执行力,执行判决会违反德国的公共政策有的学者认为可以部分执行判决,包括受害人的诉讼费用和德国法所认可的损失的补偿。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94年作出判决,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应该考虑预防性请求,即考虑作为结果的利润,这个判决实际上包含了私法上的惩罚性质。无论学术界的争论如何,我们发现德国已经出现了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案例,批评意见主要集中在被告人常常通过保险来支付巨额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实际上最终是由社会公众来承担责任。
2.日本
1994年7月颁布的《日本制造物责任法》在吸收了欧美产品责任法的先进理论的同时较好地结合了本国实际。在关于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上,该法仅简练地指出“依民法明治年法律第89号的规定。”而该法对此仅有两点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者,负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不问是侵害他人身体、自由或名誉情形,还是侵犯他人财产权情形,依前条规定应负赔偿责任者,亦应赔偿。”在赔偿金额上,该法并不像欧洲大多数国家对赔偿金额的最高限额和最低限额都做出明确的规定,而是对此未做任何规定。
3.美国
美国早在18世纪末,就已确立惩罚性的损害赔偿,使之成为对被害人所应给付的损害赔偿项目。进入20世纪后,大公司和大企业蓬勃兴起,各种不合格的商品导致对消费者损害的案件也频繁发生,20世纪60年代,通过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法官Roger Tray nor和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院院长William Prosser的努力,产品责任作为一种新的侵权类型诞生了,William Prosser将这种新的侵权类型写入《侵权行为法第二次重述》,产品责任开创了群体性侵权的新时代,任何受到产品伤害的人都可以向被告提起诉讼,诉讼的数量没有限制。美国商务部在1979年1月公布了《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案》。该法案第条规定“如果原告通过明确的、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其所受的伤害是由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的粗心大意,根本不顾产品的使用者、消费者或其他可能受产品伤害的人的安全所致,法院就可以判决给予惩罚性赔偿。
4.英国
普通法上关于判令惩罚性赔偿的传统最初是源自英格兰。然而,与其它普通法系国家不同的是,英格兰对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比较严格,在数额的确定上也有很多的限制。英国关于可索赔的损害规定于《1987年消费者保护法》第5节中,例如第5节(4)规定“因财产损害造成的可索赔损害的最低赔偿额为275英镑。”但英国《1987年消费者保护法》的索赔条件只限定于私有财产损害和人身伤害两个方面,对于商业财产的损害不在本法的保护范围之内。
二、范文提纲
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
相关概念
完善健全假冒伪劣产品的惩罚性制度必要性
我国假冒伪劣产品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现状
存在的问题
完善假冒伪劣产品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思考
(一)惩罚性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的互补协调
(二)完善产品责任人身损害赔偿制度
(三)完善产品责任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四、总结
三、参考文献
[1]刘静.产品责任论[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02
[2]杨立新.侵权法论(第五版)[M].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571
[3]王利明.违约责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
[4]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
[5]冯晔.我国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法律制度研究[J].中国标准化,2019(03):56-61.
[6]李娟. 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D].南昌大学,2017.
[7]白冬.产品缺陷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J].法制与社会,2016(04):60-61.
[8]李树.探析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产品责任法》中的适用[J].学理论,2015(03):68-69.
[9]张永祥.论国内外产品责任领域中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J].法制博览,2015(02):228-229.
[10]白峻. 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制度比较研究[D].武汉大学,2013.
[11]方玉宝. 我国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D].复旦大学,2011.



我国假冒伪劣产品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研究_开题报告......
暂无...
上一篇:我国关税制度改革研究_开题报告 下一篇:我国WTO裁决履行机制研究-开题报告
点击查看关于 我国 假冒伪劣 产品 惩罚性 损害赔偿 制度 研究 开题 报告 的相关范文题目 【返回顶部】
精彩推荐
电气工程自动化原创范文  电子商务原创文章范文
人力资源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土木工程原创文章范文
工商管理专业原创范文    药学专业原创范文
汉语言文学专业原创范文  会计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计算机技术原创文章范文  金融学原创文章范文
法学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市场营销专业原创范文
信息管理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学前教育专业原创范文
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原创范文 英语专业原创范文
教育管理专业原创范文   行政管理专业原创范文
论一人公司的资本制度开题报告任务书和..
行政执法中“过错责任追究”的实现-开题..
论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及完善开题报告
浅析高空抛物行为的侵权责任--开题报告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探究-开题报..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探究
论“法律艺术”之行政审判实务技能要领
从海洋公约看中日两国关于东海大陆架主张
证券市场交易中对小股东的保护--开题报告
论高新技术在刑事侦查中的运用-开题报告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范文说明 | 网站地图 | 免费获取 | 钻石会员 | 硕士文章范文


范文同学网提供文档范文,原创文章范文,网站永久域名www.lunwentongxue.com ,lunwentongxue-范文同学网拼音首字母组合

本站部分文章来自网友投稿上传,如发现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指出,本站及时确认并删除  E-mail: 17304545@qq.com

Copyright@ 2009-2024 范文同学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