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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实施的保障制度探析_开题报告

Ktbg11598 我国宪法实施的保障制度探析_开题报告(一)国内研究现状宪法,作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规定着国家的基本制度、根本任务和公民基本的权利义务以及国家机构设置等极其重要的内容。法律贵在实施,一部宪法制定得再好,如果不能落实到现实生活中,最终也只能是一纸空文,根本不可能使宪法所承载的特定主..
我国宪法实施的保障制度探析_开题报告 Ktbg11598  我国宪法实施的保障制度探析_开题报告

(一)国内研究现状
宪法,作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规定着国家的基本制度、根本任务和公民基本的权利义务以及国家机构设置等极其重要的内容。法律贵在实施,一部宪法制定得再好,如果不能落实到现实生活中,最终也只能是一纸空文,根本不可能使宪法所承载的特定主体的意志和利益得以实现。因此,尽管制定一部良好的宪法是施行宪政的重要前提,但制宪并非最终目的,在此基础上实施宪法、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才是至关重要的。 宪法的实施当然离不开一切宪法主体的自觉行为,这既表现为有关国家机关依据宪法制定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也表现为宪法主体按照宪法规定,行使宪法赋予自己的权利,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的行为。宪法主体自觉遵守并维护宪法的实施,这是实施宪法践行宪政的原则和关键。但宪法主体自觉实施宪法,则有赖于其宪法意识的不断生成和强化。面临我国宪政文化匮乏、宪政观念缺失的困局,要保障宪法的顺利实施,这就更需要我们在宪政实践中增强权利意识,树立宪法至上观念。“我国宪法实施的研究现今主要有三个不同的研究维度:政治宪法学、宪法社会学及规范宪法学”。从这三个不同的研究维度,对应得出我国宪法实施的不同的视角:政治化实施、惯例化运行及规范性实施。
翟小波(2009)提出我国现行的宪法监督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审议法律草案时对该草案是否与宪法相抵触进行事前审查,另一种是对已经通过的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法规、规章是否与宪法相抵触进行事后审查。
李湘刚(2009)指出有良好的宪法并不等于宪法能得到很好的实施,良好的宪法一旦得不到切实的施行,宪法的精神理念及原则就有可能被虚置或被扭曲,而宪政也就无从谈起。因而,宪政和宪法实施两者之间的关系,简而言之,宪法实施是宪政的核心和关键,宪政则是宪法实施的精神导向和价值追求。
韩秀义(2012)认为就效度而言,宪法的实施有良性运作、中性运作和恶性运作之分,其中宪法的恶性运作自是与宪政背道而驰,宪法的中性运作亦与宪政相去甚远,惟有宪法的良性运作与宪政较为贴近,尽管两者之间并非完全等值的关系。
冮佳玉(2013)认为对待群众应当处于积极引导学习宪法,提高全民自身的法律意识以及对待宪法的全民族意识。因为群众部分处于低水平状态中,故而公民拥有宪法意识和宪法的实际实施要求矛盾突出必须努力扭转这种局面。如发现违宪的情况便可对其进行相应的纠正以保证宪法监督制度完善。
上官丕亮(2014)指出违宪审查对宪法实施的重要意义,是毋庸置疑的。然而,在我国宪法学界乃至整个法学界普遍存在着一种过分强调违宪审查的倾向,甚至认为宪法实施就是违宪审查,将违宪审查视为宪法实施的全部内容,特别是把司法化的违宪审查 (即司法审查) 等同于宪法实施。
朱全宝(2015)认为从社会意识层面来看,宪政的实现离不开宪法至上意识在社会的普遍树立。只有宪法至上意识成为法律意识的核心内容,并为大众所信仰,宪法的顺利实施才有可能。
综上所述,研究者对中国宪法实施监督保障制度的建构持不同的观点。有的主张从中国宪法实施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制度建构;有的主张从我国宪法渊源出发来进行我国宪法实施监督保障制度建构;还有的主张将西方的直接成功经验运用于我国宪法实施监督保障制度建构中。但是,不论哪种主张,都期望中国能够建立起宪法实施监督保障制度,来实现宪政。但是,通观这些研究,宪法实施的监督保障制度系统应包含哪些内容却没有做出具体的界定说明;宪法实施的监督保障制度系统构建原则的描述仍然比较零散。
(二)国外研究现状
各国宪法大都规定了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按照亨利·范·马尔赛文、格尔·范·德·唐在1977年对142部成文宪法的统计,总共有95部宪法规定了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占总数的66.9%。
在 1870 年白芝浩写作《英国宪法》的时候,平民院的统治地位至少在形式上已经建立起来。孟德斯鸩以英国宪法为蓝本提出了他的分权制衡理论,美国宪法对其加以发挥运用到制宪实践中。但与孟德斯鸩和美国制宪者的理解不同,白芝浩认为,分权并非英国宪法的精神,相反,尽管有着各种组成方式不同的权力机构,有着错综复杂的制约机制,但在英国宪法中,所有事务都有一个相同的最后裁判人,这就是平民院。
亨利·范·马尔赛文,格尔·范·德·唐提出德国基本法即波恩宪法是对魏玛宪法理论和实践反思的结果,因此表现出对二战以前传统宪法理论与制度的继承和发展。在政党问题上,波恩宪法首先需要批判传统宪法理论与制度实践的不足,其次才能提出自己的改革方案。制度层面上的不足是前文讨论的重点,接下来我们将上升到理论层面来讨论传统宪法理论在政党问题上的看法或者说偏见,然后讨论德国基本法的制宪思想对此的继承与发展。
先有宪法,然后才有宪法的实施。美国1787年宪法是公认的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自此之后,各资本主义国家为了维护革命成果,相继颁布了各自国家的宪法。宪法的颁布是资产阶级将其革命胜利成果进行合法化的重要方式。宪法是对于革命成果的法律保护。这也进一步巩固了资产阶级的统治。宪法被认定为是人类文明发展的重要成果。宪法使得公民的生存权、自由权、民主权等成为法定权利,促进了民主自由的发展,更好地保障了人的基木权利,为人的发展提供了更好的保障。鉴于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神圣不可侵犯性。如何有效的保障好宪法的权威性实施是各国宪法颁布后一直关注的重要问题。因而,宪法颁布比较早的西方国家在宪法实施这方面己经取得了一些非常值得关注的经验。体现美国宪法最高法律地位的是宪法第六条第二款:“本宪法与依照本宪法所制定的合众国法律,及以合众国的权力所缔结或将缔结的条约,均为全国的最高法律。即使与任何州的宪法或法律有抵触,各州法官均应遵守。” 
马克斯·法仑德1987指出这一条款“保证了联邦制的运转。联邦政府的权力是有限制的,但在合众国的范围内又是最高的,各州法院必须坚持这一最高权力原则。”州宪法的任何规定或者任何州法律,如果与联邦宪法或根据联邦宪法所制定的联邦法律相抵触,州法院法官应适用并实施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有历史的原因。制定联邦宪法主要是为了补救原有的邦联条例“一系列非常肯定的缺陷”,在邦联条例下组建的邦联政府软弱无力,“邦联最根本的难处乃是各州的独立及过大的权力”。
约瑟夫·斯托里(2006)通过对比其他国家关于宪法最高地位的规定,可以发现这个条文颇具特色。如日本宪法对宪法地位的规定为:“本宪法为国家的最高法规,与其规定相反的法律、命令、诏敕以及有关国务的其他行为,全部或一部无效”。这是单一制国家的例子。联邦制国家也都有类似的规定,如巴哈马联邦宪法第二条规定:“本宪法是巴哈马联邦的最高法律。根据本宪法的规定,在其他任何法律在同本宪法发生矛盾时,本宪法高于一切,其他同本宪法发生矛盾的法律将失去效力。”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第四条规定:“本宪法为联邦最高法律,任何在独立日以后制定的法律如同本宪法的规定相抵触,其相抵触的部分一律无效。”俄罗斯联邦宪法第十五条规定:“俄罗斯联邦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直接的作用,适用于俄罗斯联邦全境。在俄罗斯通过的法律及其他法规不得与俄罗斯宪法相抵触。”
从以上这些不同国家的规定我们不难看出美国宪法的这条规定其特色就在于不仅规定了美国宪法的最高地位,还规定了美国联邦地位高于州的原则,并且确立联邦高于州的原则还是本条款的重点。有的学者就将该条文概括为“联邦最高原则”。
二、范文提纲
引言
一、我国宪法实施的现状
(一)我国宪法实施的机制
(二)我国宪法实施机制的发展
二、我国宪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宪政信仰的缺失
(二)宪法自身的缺憾
(三)宪法监督机制的缺陷
三、完善我国宪法实施保障制度的主要措施
(一)培植权利本位意识
(二)健全宪法监督机制
(三)推进宪法司法化进程
结语


三、参考文献
[1] 范进学.宪法价值共识与宪法实施[J].法学论坛,2013(01).
[2] 蒋碧昆.宪法学(修订本)[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3] 周叶中.宪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4] 韩秀义.中国宪法实施的三个面相一在政治宪法学、宪法社会学与规范宪法学之间[J].宪法学、行政法学.2012(8).
[5] 韩秀义.中国宪法实施的三个面相一在政治宪法学、宪法社会学与规范宪法学之间[J].宪法学、行政法学,2012(08).
[6] 胡肖华.肖北庚.宪法学[M].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00
[7] 韩大元.宪法与社会共识:从宪法统治到宪法治理[J].宪法学、行政法学,2013,3.
[8] 王晓恬.美、法两国违宪审查制度对我国的启示[D].山西:山西大学,2012
[9] 翟小波.论我国宪法的实施中国[M].北京:法制出版社,2009.
[10] 秦红.违宪审查制度研究一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D].新疆:新疆大学,2010.
[11] 翟彦.论宪法权威一以稳定性为视角[D].四川:四川师范大学,2010
[12] 李湘刚.中国宪法实施研究[M].湖南:湖南人民出版社,2009.
[13] 朱全宝.论我国迁徙自由的宪法保障和法律实施[J].政治与法律.2015(11)
[14] [美]约瑟夫·斯托里.美国宪法评注[M].毛国权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6.
[15]马克斯·法仑德.美国宪法的制订[M].董成美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
[16]亨利·范·马尔赛文,格尔·范·德·唐.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M].陈云生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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