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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认定及权力保护_开题报告

Ktbg12416 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认定及权力保护_开题报告一、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发展阶段在世界范围内,伴随着行政权力的扩张与制约、公民权利的觉醒与扩展、民主形式参与性的进步,迫切需要完善扩大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相关制度,贯彻制约行政权力、扩展公民权益理念等重要方式。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扩展一般经历了从..
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认定及权力保护_开题报告 Ktbg12416  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认定及权力保护_开题报告

一、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发展阶段
在世界范围内,伴随着行政权力的扩张与制约、公民权利的觉醒与扩展、民主形式参与性的进步,迫切需要完善扩大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相关制度,贯彻制约行政权力、扩展公民权益理念等重要方式。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扩展一般经历了从相对人到利害关系人再到普通公民作为公共利益代表人的演进过程。” [1]在我国改革开放30年、建国60年的今天,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有了巨大的飞跃和发展,主要经历了:直接利害关系人-行政相对人标准,-法律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标准四个发展阶段。
(一)  直接利害关系人阶段。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是在民事诉讼制度基础上发展而来的,行政案件原告资格最先出现在民事程序法中。进入8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商品经济和政治民主都得到大力发展,但是行政诉讼制度摸索阶段,无法取得独立地位,原告资格问题也处于“摸索”状态,只能由各个法律法规根据实际情况分别规定。《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3月公布)3条第2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该法第81条第(一)项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因此,该法采用“直接利害关系”的标准来确定原告资格,并且该标准同时适用于民事诉讼原告资格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直到1991版的《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公布)虽历经几次修订,但还是以“直接利害关系”作为确定原告资格的标准。
(二) 行政相对人阶段。上世纪90年代,我国行政法学界对行政法治理论作出深入细致的研究,其中行政相对人理论的发展正是这个年代行政法学界值得重视的一个问题。1990年版《行政诉讼法》41条第(一)项规定,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里,作为行政管理的直接对象,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行政相对人被狭义地理解为“直接行政相对人”,而且,“这种行为与权益的联系又必须是直接的而不是间接的”;“行政诉讼实行严格的诉讼保护主义,原告必须是因为自己的权益被侵害才能起诉。如果不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而是为了他人的权益,不能作原告而起诉。” [2]这样的解释对原告资格作过度限制,影响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后来,行政相对人理论逐渐发展,有学者提出:从行政法律关系来看,行政管理相对人也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不能仅仅理解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的对象,而应包括行政程序中的所有当事人以及所有受该具体行政行为约束的人[3]。另有学者提出:行政相对人是依法行政的最大受益者,同时也是行政违法的最大受害者,它对实现依法行政具有积极作用[4]。行政相对人作为国家的主人,作为受行政主体服务的对象,从根本上讲其地位应是主导的、主动积极的,在一定条件下才会转化为从属的、消极被动的地位[5]。还有学者在分析了当代中国行政法律关系的多样性基础上,认为从总体状况看,“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是在明显增长,监督法律关系则明显强化,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配置趋向平衡。” [6]2000年,方世荣教授在《论行政相对人》一书中将行政相对人进行了分类,包括个体的相对人与组织的相对人、权利相对人与义务相对人、特定相对人与不特定相对人、行政行为明指的相对人和受行政行为结果影响的相对人、外部相对人和内部相对人[7]。以此为标志,行政相对人理论基本成熟。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发展有着重大影响。
(三)法律上利害关系人阶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全文废止),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将原告资格的认定标准进一步明晰化和客观化。但是对于如何认定“法律上利害关系人”则标准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也较弱,且具体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又未对其予以细化性的解释,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仍有争议。“一方面作为权益受到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侵犯的一方主体,对其受损之权益是否属于法律上利害关系这一提起行政诉讼的关键性问题无法正确判断,可能导致诉讼这一纠纷解决途径受阻;另一方面对法律上利害关系具有最终判断决定权的法院一方,在具体审查案件受理时,由于概念极其模糊导致其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在合理范围内使尽可能多的行政纠纷纳入行政诉讼范围内解决的立法目的落空。”[8] “在目前法院不愿受理行政案件的情况下,‘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不同理解,也可能客观上限制公民的起诉权利;用‘直接利害关系’作为标准,可能会被解释成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所以,无论是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还是‘直接利害关系’,都不适于解决当前行政诉讼中存在的立案难问题。”[9] 在实践中,针对同一个案件事实,法官在认定原告资格中仍存在较大的分歧与差异。
(四)利害关系人阶段。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25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款规定不但删去了“法律上”的限制,还增加了其他有 “利害关系”的原告资格相关人。同时,在该法第29条第1款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其中第 12 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指的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已经或将会产生实际影响。有学者认为,我国行政诉讼理论和实践中的原告资格从相对人资格到法律上利害关系人资格论的的转变,不但是我国行政诉讼在某一环节上的变化,更体现了一种观念的飞跃和发展[11]。

目录

一、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发展阶段
(一)  直接利害关系人阶段。
(二) 行政相对人阶段。
(三)法律上利害关系人阶段。
(四)利害关系人阶段。
二、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
(一)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概念
(二)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界定
三、行政诉讼原告的权力及保护
(一)行政诉讼原告有哪些权力
(二)行政诉讼原告权力的保护
四、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司法实践展开
(一)行政许可中三方企业原告资格的判定
(二)土地行政登记中原告资格的判定
(三)行政复 中原告资格的判定



C. 参考文献

[1] 张扩振:“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发展之历程与理念转换”,载《政治与法律》2015年第8期。
[2] 应松年.行政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3]郑永强,贾怀廷.试论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J).河南人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1996。[4]方世荣.试析行政相对人对实现依法行政的积极作用(J).法学,1999,
[5]方世荣.行政法学应重视行政相对人的研究(J).法商研究,1997。
[6]罗豪才,方世荣.论发展变化中的中国行政法律关系(J).法学评论,1998.[7]方世荣.论行政相对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8]陈霜:“行政诉讼原告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之界定”,载《知识经济》2008年第3期。

[9]袁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
[10]江必新主编:《新行政诉讼法专题讲座》,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111页。
[11] 沈福俊《论对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认识及其发展》华东政法大学报2017年第5期

[12]人民法院报2018-12-19

[13]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169号行政裁定
[14]【案号】(2016)最高法行申2560号行政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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