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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中“扒窃”的认定_开题报告

Ktbg13090 盗窃罪中“扒窃”的认定_开题报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盗窃的行为方式发生了许多变化,行为人分工精细,合作有序,极大地侵害了人民的合法权益。其中“扒窃”是一种常见、多发的侵犯财产性犯罪,最让人民惶恐的亦是扒窃。属于《刑法修正案(八)》首次以立法形式确认的一种典型盗窃行为,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
盗窃罪中“扒窃”的认定_开题报告 Ktbg13090  盗窃罪中“扒窃”的认定_开题报告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盗窃的行为方式发生了许多变化,行为人分工精细,合作有序,极大地侵害了人民的合法权益。其中“扒窃”是一种常见、多发的侵犯财产性犯罪,最让人民惶恐的亦是扒窃。属于《刑法修正案(八)》首次以立法形式确认的一种典型盗窃行为,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形式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作出了相应的专门解释:“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务的,应当认定为‘扒窃’”。但是,此司法解释仍然过于原则和空泛,没有对“随身携带”和“公共场所”进一步做出明确的界定,也没有对“盗窃”的具体形式做出限制性的规定,导致各地对“两高”司法解释的理解、认识和执行标准不尽统一;另外由于《刑法修正案(八)》对“扒窃”行为并没有要求最低额的追诉标准,一切盗窃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作为“扒窃”评价时,无论涉案脏物价值大小,司法机关都做出了有罪认定。有鉴于此,本文拟通过解读“随身携带”、“公共场所“等关键词语以及“扒窃”手段司法认定展开探讨。
(一)国内研究现状
谢雁湖在(试论以地点、对象、手段“三要素”准确认定“扒窃”犯罪)一文中认为,在运用刑法制裁“扒窃”犯罪时,必须紧密结合“公共场所”的“公共服务性”、“公共认知性”、“公共密集性”三大基本特征来予以甄别和界定,而且这三种基本特征应该同时具备,缺一不可,才构成严格意义上的“公共场所”。
谢雁湖在(试论以地点、对象、手段“三要素”准确认定“扒窃”犯罪)一文中认为,对“随身携带”的认定,应该使用“严格限定说”。“随身携带”,要求财物与身体的接触程度很高,应该是“直接支配”,具体如放置于移库口袋的钱包、收集,肩带手提的背包、拎包,以及身上佩戴的手表、收拾等物,“扒窃……盗窃的目标主要是现金、票证、手表、提兜等”。如果以“目光可及”的视距来作为“控制范围”的认定标准,那该如何理解“目光未及”的财物暂时失控情况?“目光可及”知识一种应然要求,而“目光未及”却是一种实然状态,“应该看见而没有看见”,只能说明被害人对财物的控制,实际上已经失去了“直接支配”,不符合“随身”的物理特征,已然不具备“人身依附性”和“紧密接触性”的基本要求。如有人认为,对于发生在上次、超市针对被害人放置在手推车上的拎包进行盗窃的行为,也应该认定为“扒窃”,理由是手推车始终在被害人的视线范围内,也始终处在被害人的近身控制之下,但是这种观念忽略了盗窃得逞的根本原因,恰恰是利用被害人疏于防范的瞬间,无论在时间节点还是空间节点上,被盗财物实际上没有处于被害人的“贴身保护”范围内,如果在被害人目光所及之时、唾手可得之处,堂而皇之地当众取走财物,其行为是指已属抢夺无疑。
车浩在(窃取他人骑行电瓶车车篮内的财物是否属于扒窃)一文中认为,扒窃是指侵入他人贴身范围,盗窃他人贴身携带的财物。随身携带的财物,例如放在火车货架上的行李,由于不在贴身范围内,仍不能成为扒窃的对象;得到允许进入他人贴身范围后实施盗窃的,不构成扒窃。简言之,随身携带应当限缩解释为贴身携带,扒窃的对象仅限于贴身财物。其观点可简称为“贴身说”。有不同的观点,对“随身携带”做了较宽泛的理解。例如,张明楷教授认为,“在火车、地铁上窃取他人至于货架上、床底下的财物,均属于扒窃”。这种观点基本上没有对随身做出限缩性的要求,相当于是随身携带的同义展开,对此可以简称为“随身说”。还有一种观点,处在“贴身说”与“随身说”之间。例如,周光权教授认为,“不会接接触被害人身体,但乘被害人不备,将距离被害人很近、战友关系紧密的财物拿走的,也是扒窃。例如,犯罪嫌疑人将被害人自行车前的置物筐中的财物拿走的,也是扒窃。”显然,这种观点把“随身携带的财物”理解为“近身携带的财物”。对此,可简称为“近身说”。车浩在(窃取他人骑行电瓶车车篮内的财物是否属于扒窃)一文中坚持“贴身说”的主张。最高院的文章中已经阐明了一些理由,例如“贴身说”符合立法原意,以及符合“扒窃就是从别人身上偷窃财物”的通常文义。除此之外,需要补充的是,强调扒窃对象仅限于贴身财物,首先是因为,“贴身说”能够为司法实务提供比较明确的判准。
(二)国外研究现状
(因国外研究现状较复杂难找,有待进一步查证,后期范文期间完善)

(三)存在的问题
在认定扒窃中,如何认定扒窃的场所特征之一“公共场所”?酒店的包厢属于“公共场所”吗?根据2013年4月4日期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形式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4款的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扒窃与其他类型的盗窃的区分,一是扒窃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二是扒窃的对象为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实践中,对部分场所能否认定为公共场所是一大难点。例如,在酒店的包厢内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是否属于扒窃?
在认定扒窃中,又如何认定“随身携带”?窃取他人骑行电瓶车车篮内的财物是否属于扒窃?

(四)结论
刑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每一个公民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经济发展。“扒窃”作为我们身边最为常见的犯罪之一,每个普通人都可能成为扒窃的对象,在经济损失的同时还会给受害人带来诸多生活上的不便。群体中的个体经常性的受害往往会降低整个群体的社会安全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产生信任危机。其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不能以单纯的经济损失来考量。司法机关对如何处理“扒窃”行为,理应考综合考量其所有情况,切不可单纯以数额大小论罪是否。
“扒窃”的成立,还要结合犯罪对象犯罪手段两者之间的紧密联系来进行综合评价。对于“扒窃”犯罪,需从“公共场所”、“随身携带”、“扒”三者同时入手,根据犯罪地点、犯罪对象和犯罪手段三方面要素来予以认定。如果立法机构或者最高司法机关,能通过立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上述引起认识分歧的相关问题作出更加明确的界定,无疑是正本清源之举,也将是广大司法实务界人士的福音。

二、范文提纲

扒窃手段
扒窃概念的界定
学界观点
本人观点
扒窃犯罪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分析
(一)扒窃与普通盗窃的区别
(二)“公共场所”的认定
(三)扒窃的“贴身说”、“随身说”与“近身说”

四、结束语



三、参考文献
[1]谢雁湖.试论以地点、对象、手段“三要素”准确认定“扒窃”犯罪[J].温州检察,2014年,2期
[2]李慧泉.盗窃未遂与既遂的区分及扒窃概念的界定[J].中国检察官,2017年,8期
[3]车浩.窃取他人骑行电瓶车车篮内的财物是否属于扒窃[M].中国法制出版社:刑事实务,2017年,408-416
[4]康利军.关于盗窃罪中扒窃行为认定的研究[D].兰州大学.2014
[5]任静玉.刑法中的扒窃行为研究[D]河南大学.2014
[6]胡星.论刑法中的扒窃行为[D].湘潭大学.2014
[7]陈家林.论刑法中的扒窃—对《刑法修正案(八)》的分析与解读[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4期
[8]张明楷.盗窃罪的新课题[J].政治与法律,2011年,8期
[9]王涵寒.实证分析视角下对扒窃行为司法适用若干问题的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4
[10]李希慧.刑法各论[D].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97页
[11]吴加明.刑法修正案(八)中“扒窃”的司法实践认定[J].中国检察官,2011年,7期
[12]肖怡.对扒窃入刑限制条件之探析[J].人民司法,2011年,21期
[13]罗开卷、张鹿.刑法中扒窃的实践掌握[J].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年,6期
[14]房桂屹.论扒窃行为不能一律入罪[J].中国检察官,2012年,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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