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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开题报告

Ktbg13118 论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开题报告(一)国外研究现状及成果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向来都是民法学界的热点问题,关于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的研究,在国外民法学界长期占据着重要的位置。英国学者劳森和拉登指出物的关系只能对抗受公示而知情的人。日本学者远藤浩认为只要没有公示就没有物权变动;现代各国就动产和不..
论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开题报告 Ktbg13118  论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开题报告

(一)国外研究现状及成果
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向来都是民法学界的热点问题,关于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的研究,在国外民法学界长期占据着重要的位置。英国学者劳森和拉登指出物的关系只能对抗受公示而知情的人。日本学者远藤浩认为只要没有公示就没有物权变动;现代各国就动产和不动产分别以交付(占有)和登记作为公示方法。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起源于罗马法时期,现在各国家或地区几乎都规定了公示原则,一般于民法典物权编中以专章专节或专条规定物权的公示方法,并辅之以有关单行法律、法规而建立完善的物权公示制度。动产的公示方法为占有或交付,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登记始于抵押权制度。日本学者七户克彦的观点是:对于不动产登记,只要有登记存在,那么法律就推定与登记的内容相应的实体法律关系存在。各国大都都有单行的不动产登记法。登记可以分为实质的登记主义和形式的登记主义,前者的核心是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成立要件,而后者的核心则是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德国和瑞士的不动产物权变动采实质登记主义,即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成立要件。法国民法、日本民法均否定登记公信力。日本学者内山尚三则将公示的公信力界定为对于因信赖虚假公示而为物权变动的主体,将公示的权利关系按真实权利关系处理,使形式与真实的权利关系相分离,并发生独立的法律效力。
(二)国内研究现状及成果
国内学者近年来非常热衷于对物权的公示公信以及与其有关的问题的探讨,此方面的研究书籍和资料可谓汗牛充栋,但是这些研究多数忽视或者回避了某些较为现实的问题,即便注意到了问题,也没有提出可行的最终解决方案。这些专著对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的研究主要是关于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论述、关于物权变动理论的论述、关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论述三个方面。
1、关于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论述
这些专著主要论述了物权的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其中相关的专著主要有:《民法学》(蔡永民,李功国,贾登勋主编)、《物权法》(蔡永民,贾登勋主编)、《物权法论》(王利明著)、《物权法研究》(王利明著)、《物权法》(杨立新,程啸,梅夏英等著)、《物权法》(孙宪忠著)、《民法概要》(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王泽鉴著)、《物权法通论》(温世扬,廖焕国著)、《物权法例论》(白非主编)、《物与物权》(意,桑德罗·斯奇巴尼著,范怀俊译)、《物权法解析与适用》(唐德华主编);
对于物权公示究竟是物权权利的公示还是物权变动行为的公示,存在五种学说,即以江帆、孙鹏教授为代表的学者所主张的“权利公示说”(江帆、孙鹏:《交易安全与中国民商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年版)、以谢在全教授为代表的学者所主张的“行为公示说”(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以史尚宽、孙宪忠等教授为代表的学者所主张的“统一说”(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孙宪忠:《德国物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以王轶教授为代表的学者所主张的“享有、变动及消灭说”(王轶:《物权变动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以尹田教授为代表的学者所主张的“得失说”(尹田:《物权法理论评析与思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6 年版)。其中第三种学说,即“统一说”在我国民法学界是居于主导地位的,物权公示既是对权利的公示,又是对物权变动行为的公示。
2、关于物权变动理论的论述
这些专著主要对物权变动理论、物权变动模式、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和独立性、公示公信原则和善意取得制度的关系及其在物权变动理论中的地位等问题进行了论述,相关的专著主要有:《物权变动论》(王轶著)、《中国物权法:制度设计和创新》(高富平著)、《物权法研究——以静态与动态的视角》(董学立著)、《物权法比较研究》(吴道霞著)、《物权程序的建构与效应》(常鹏翱著)、《物权法热点问题讲座》(徐涤宇主编)、《物权法争点详析》(侯水平,黄果天等著);
    对于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我国学者在否定债权意思主义模式上已经达成共识,但是对于是采纳物权形式主义模式还是债权形式主义模式,存在分歧,前者的主张者以孙宪忠教授为代表(孙宪忠:“德国民法对中国制定物权法的借鉴作用”,《中外法学》1997年第 2 期);后者的主张者以梁慧星、崔建远教授为代表(梁慧星:“我国民法是否承认物权行为”,《法学研究》1989 年第 4 期;崔建远:“我国物权法应选取的结构原则”,《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 年第 3 期)。
3、关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论述
这些专著主要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立法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建议等问题进行了论述,相关的专著主要有:《我国物权立法难点问题研究》(崔建远主编)、《物权法研究》(陈华彬著)、《侵权法论》(杨立新著)等;
对于不动产的统一登记机构的设置,意见尚未完全统一,存在五种意见。第一种是法院登记论,为梁慧星等教授主张(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0 年版);第二种是统一的行政机关登记论,为王利明等教授所主张(王利明:“试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下),《求索》2001 年第 6 期);第三种是维持现状论,为全国人大筹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所主张;第四种是公证机关登记论,为高洪宾等教授主张(高洪宾、高凌:“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弊端及其完善”,《法律适用》2002 年第 12 期);第五种是中介机构论,持此种观点之学者少之又少。究竟那一种观点更适合中国的国情,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

(三)存在问题
随着我国物权法理论研究的不断进步和物权立法的不断完善,有关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立法也取得很大的成绩。但不可否认,我国目前的物权法对公示公信原则的规定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公示方式的不足、有关交付规定的不足、有关交付规定的不足、关于占有规定的不足、关于登记规定的不足、公示效力上的不足。
本文拟从公示公信原则的概念及内容入手,对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分别进行剖析,在充分了解二者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公示公信原则。然后对物权变动模式进行研究,分析各种物权变动模式的优劣,得出坚持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的结论,在此基础上摒弃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保留物权行为的独立性理论,以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为主导,以善意取得制度为补充,构建物权变动模式。紧接着对我国关于物权公示公信制度的立法现状进行分析,肯定其先进之处,指出其不足,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力图使其得到最大限度的完善。
二、范文提纲
1 公示公信原则的现状
1.1 公示原则
1.1.1 物权公示的概念
1.1.2 物权公示制度的内容
1.2 公信原则
1.2.1 公信原则的意义与功能
1.2.2 动产占有的公信力
1.2.3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
2 物权变动模式
2.1 物权变动概述
2.2 三种典型的物权变动模式
2.2.1 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2.2.2 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2.2.3 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2.3  物权变动模式在我国的选择
3我国公示公信制度的立法现状和完善建议
3.1公示公信制度的立法现状
3.1.1《物权法》对公示公信制度设置的优点
3.1.2《物权法》对公示公信制度设置的不足
3.2对完善我国公示公信原则的建议
3.2.1对不动产登记机关的建议
3.2.2对实质审查的建议
3.2.3对更正登记制度和异议登记制度的建议
3.2.4对预告登记制度的建议
3.2.5对登记赔偿责任制度的建议


三、参考文献
[1] 崔建远 申卫星 王洪亮 程啸著《物权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 梁慧星《中国物权研究》,法律版社,2001年版。
[3] 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修订版。
[4] 梅迪库斯著 杜景林 卢谌译《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5] 拉伦茨著 王晓烨 邵建东 程建英 徐国建 谢怀栻译《德国民法通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6] 黄立《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7] 施瓦布著 郑冲译《民法导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8] 王利明《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9] 高富平《物权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0] 梁慧星 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五版。
[11] 鲍尔/施蒂尔纳著 张双根译《德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12] 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3] 王轶《物权变动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4]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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