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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_开题报告

Ktbg1391 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_开题报告本课题的意义器官移植作为医学领域的高新技术,自20世纪以来获得了长足的发展,给需要器官移植的病患带来了新生。与此同时,供体稀缺引发的人体器官移植犯罪日益猖獗,严重危害公民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致使整个医疗秩序、社会经济秩序混乱。现实呼吁规则。2011年2月25日,我国..
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_开题报告 Ktbg1391  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_开题报告

本课题的意义
器官移植作为医学领域的高新技术,自20世纪以来获得了长足的发展,给需要器官移植的病患带来了新生。与此同时,供体稀缺引发的人体器官移植犯罪日益猖獗,严重危害公民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致使整个医疗秩序、社会经济秩序混乱。现实呼吁规则。2011年2月25日,我国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以期规制人体器官移植活动,保障其合法有序地进行。
然而,由于刑法法条的概括性与简洁性,司法实践中的许多问题尚未得到解决。包括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中“人体器官”的认定,被害人承诺的有效性,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之间的关系等仍需探讨的问题。因而,分析研究本课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国内外研究概况
1、国外研究概况
犯罪作为行为人对人类所赖以存续的各种伦理道德的最严重蔑视与公然违反,是直接危及人类社会存续的一种反社会行为。人体器官移植过程中所引发的各种犯罪现象是对人类社会长久以来所赖以存续的生命伦理秩序的公然破坏,其存在必将对人类社会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为此,大多数国家早已针对人体器官移植过程中发生的违法犯罪进行了规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人体器官的概念
“人体器官”这一概念的准确定性,直接关系到器官移植犯罪的成立与否的界限。国外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器官移植法律法规,对器官采取的都是广义的概念。其理由在于就移植而言,二者并无本质差别,没有理由区别对待。日本《有关脏器移植的法律》 中的“脏器”,是指人的心脏、肺、肝脏、肾脏以及其他厚生劳动省规定的内脏以及眼球。韩国《有关脏器等移植的法律》第3条规定,本法所指的器官,是指内脏,以及为了恢复损伤的器官或业已停止机能的器官所必需的组织。并分三目做了详细的说明,具体包括人的肾脏、肝脏、胰脏、心脏、肺;骨髓、角膜;总统令确定的是为了恢复人体机能而摘取、移植的人的内脏或组织。
器官有广义和狭义的概念,将部分组织,如胰岛、甲状旁腺、角膜等也纳入人体器官的范围并没有超出国民预测可能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人体组织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对象,认为人的脂肪、骨骼、皮肤、细胞也属于器官的观点,似乎就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之嫌。
   (2)供体的知情同意原则
    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在立法及医疗实践中承认了活体器官移植得以进行的正当性。然而,为了使活体器官移植得以有序开展,各个国家和地区无一不对活体捐献的程序和条件进行了严格规定,其首要条件即不得违背供体意愿而进行活体器官移植。如英国1989年《人体器官移植法案》规定,活体器官移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合法:第一,医生已就捐献的风险和程序向捐献者作了说明和解释;第二,捐献者理解了这种说明和解释;第三,供体的同意不是通过强制或物质诱惑而获得的;第四,供体知悉他有随时撤回捐献的权利。由此可知,供体的同意是医生摘取其器官用于移植而不构成犯罪的前提。然而,如果供体的同意可能会导致其死亡,则该同意就属于无效同意,此医生就可能因此而承担刑事责任,除非该同意是出于供体的最佳利益考虑。
(3)有关人体器官商业化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制度
严惩人体器官商业化犯罪,是目前各个国家和地区在规范人体器官移植方面的基本刑事立场。为此,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专门针对人体器官商业化运作的法律。
如日本1997年7月16日实施的《器官移植法》中明确禁止人体器官的商业化操作,该法第20条规定了非法出售人体器官罪、非法买受人体器官罪、从事人体器官买卖中介罪以及为获利而非法为他人实施器官移植罪四项犯罪,并规定对这些犯罪可以分处或者并处5年以下徒刑或50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而对法人从事上述犯罪的, 除了处罚行为人以外,对法人或者该自然人也科处各条例规定的罚金刑。1995年澳大利亚北方区《人体组织移植法》第24条也规定,从事人体组织或器官买卖活动的,处500元罚金或3个月监禁。除此之外,法国、德国、美国、加拿大、新加坡、智利、 西班牙、津巴布韦以及我国台湾、澳门地区等也都明确禁止人体器官的商业化操作,并明确将人体器官的商业化规定为犯罪而科以刑罚。以刑法这一最为严厉的法律严格规制人体器官移植活动。
国内研究概况
当前,伴随我国器官移植技术的飞速发展及其在医疗临床上的广泛应用,人体器官移植引发的法律问题层出不穷,我国国务院于2007年颁布实施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已难以穷尽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2011年2月25日,我国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其1、2、3款分别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将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不仅弥补了刑事立法的空白,而且彰显了刑法对民众生命健康的保障。然而,通过对法律法规的认真梳理,可以发现,现行立法仍旧存在着更进一步的空间。
    首先,新增罪名单一,不能涵盖全部人体器官移植危害行为。有学者认为,《刑法修正案(八)》仅增加了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而对其他几种犯罪行为则援引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盗窃、侮辱尸体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前,对其他几种犯罪行为实践中也大多是按上述几个罪名追究刑事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刑法修正案(八)》很大程度上是对现有司法实践做法的一种确认。
其次,单位不能成为有关人体器官犯罪的主体。《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并没有把单位设定为人体器官犯罪的主体,由此使其成为纯正的自然人犯罪。这就意味着即使单位实施了组织出卖、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的行为,也无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无须承受刑事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医院等单位受利益驱动违规参与人体器官买卖的行为时有发生,行政法规的责任追究机制已经印证了这一点。如此一来,医院等单位实施的组织他人出卖、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的行为,即使在犯罪情节和犯罪后果方面重于个人犯罪,也会基于刑法规范的缺失而只能追究其行政责任,由此必然导致刑事立法在惩治和预防犯罪中的失衡。
最后,未规定“摘取精神病人的器官”这一行为类型。刑法理论上认为,精神病人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消失或者削弱,从而不能识别自己的行为包括意思表示在法律规范上的性质和影响。作为刑法保护的特殊群体,未成年人因为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不够健全,在刑事责任追究以及权益保障方面受到法律规范的特殊对待。但在刑法当中,与未成年人一样需要特殊保护的精神病人在本次人体器官犯罪立法修订中并没有受到特殊的关照。因此,法律在减免精神病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也应对其合法权益给予更为严格的保护。
应用前景
毋庸置疑,《刑法修正案(八)》第一次规定了人体器官移植犯罪,体现了我国打击犯罪,保障公民健康的决心,大大推进了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活动的规范化,是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立法向前迈进一大步的重要标志。但面对器官移植犯罪在立法研究与司法实践中预防与惩治的不完美,我国仍需坚持在科技发展与刑法转型的宏观背景下深化对器官移植犯罪的研究。因此,本课题针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这一罪名及其相关行为进行分析探讨,以期能为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
研究的目标、内容和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研究目标
伴随我国器官移植技术的飞速发展,供体不足与大量需求之间的矛盾才日益凸显,器官移植犯罪屡禁不止。由于我国刑法对器官移植犯罪的规制仍处于起步阶段,相关法条简单、概括,尚未有配套的规定及成熟的司法实践。因而,笔者期望通过本课题浅薄的探讨,达到抛砖引玉之作用。
研究内容
本范文拟分为以下三部分:
第一部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罪名分析。
第二部分,相关疑难问题分析。分析包括对“人体器官”的界定,被害人承诺的有效性以及本罪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的关系。
第三部分,本罪引起的思考及对完善我国对器官移植犯罪的规制的建议和措施。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1、“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中“人体器官”的界定
2、“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中被害人承诺的有效性
3、“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引发的思考及建议
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及可行性分析
研究方法
1、文献研究法。任何理论研究都是在大量阅读与借鉴前人经验成果的基础上的,因此,笔者查阅一些关于器官移植犯罪的论著、范文、政府文件、期刊文章等文献资料,从中吸取有益成果,为本课题的研究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
2、比较分析法。笔者研究了当前对器官移植犯罪规制较为成熟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实践经验,进行比较研究,力求吸取先进国家和地区打击器官移植犯罪取得的经验,以指导我国规范器官移植活动的进一步完善。
技术路线
第一步:通过书籍、报刊、网络等各种途径搜集研究资料;
第二步:结合学者们研究成果,分析器官移植犯罪基本理论问题;
第三步: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相关规定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存在的立法缺陷和相关问题;
第四步:借鉴国内外研究成果,为完善我国规制器官移植犯罪提供有效建议。
技术路线如下:
  搜集资料    分析问题    深入分析探讨    借鉴研究成果    完善建议

可行性分析
课题角度:本课题立足我国国情,从现有立法与实际操作角度出发,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等多种研究方法,对现有学者的研究成果进行分析、归纳、梳理和总结,同时注意借鉴西方先进理论成果,提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规定之不足,探寻完善我国规制器官移植犯罪之建议,试图提供富有价值的理论参考,研究极具可行性。
资源角度:本校学习资源丰富,可以自由获得核心期刊等专业学术网站的资料;地理位置优越,方便利用南京图书馆的丰富资源,便于资料搜寻;笔者在文献综述的写作中对该课题已有关注,通过学校图书馆和网络资源收集了大量的材料,进行过系统整合。
特色或创新之处
由于我国立法上未形成一个有效体系,存在不完备之处,使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对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不乏争议。本课题在比较分析学界各种学说的基础上,以期能够以浅薄分析促进刑法规制的完善。
本课题既研究理论又研究案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根据研究结论对司法实践提出合理建议。
研究计划及预期进展
1、2012年10月—2012年12月:进行资料的搜集和选取工作,并进行文献的归纳和思路的梳理。
2、2013年1月—2013年3月:进行初稿的写作工作,并不断进行资料的补充和分析,力求内容的充实和前沿。
3、2013年4月—2013年5月:与指导老师进行交流,在指导老师指导下进行修改完善工作,完成研究。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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