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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_开题报告

Ktbg13935 浅谈行政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_开题报告一、国内研究现状精神作为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对其的损害必须是依托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这样才能谈论赔偿问题。精神损害的概念是理解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起点,是精神损害赔偿中的最核心概念。在我国精神损害可以分为广义的精神损害和狭义的精神损害。广义的精神..
浅谈行政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_开题报告 Ktbg13935  浅谈行政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_开题报告


一、国内研究现状
精神作为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对其的损害必须是依托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这样才能谈论赔偿问题。精神损害的概念是理解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起点,是精神损害赔偿中的最核心概念。在我国精神损害可以分为广义的精神损害和狭义的精神损害。广义的精神损害包括精神痛苦与精神利益的损失。精神痛苦主要是指公民因人格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理、心理上的痛苦,而导致公民精神活动出现障碍,使人产生愤怒、绝望、恐惧等不良情绪。而精神利益的损失是指公民和法人的人身利益包括身份利益和人格利益遭受侵害,如肖像权受到侵害、名誉受到毁损。狭义的精神损害就是指公民因其人身权受到侵害而遭受心理上、生理上的损害,也等于说因公民的人格权(包括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遭受侵害而使其产生恐惧、愤怒、绝望、不安等一些不良情绪,这些不良情绪在学术上统称为精神痛苦。我本人赞同狭义说。而广义说认为精神损害包括精神利益的损失,当公民的财产受到侵害时,也会使自然人产生精神上的痛苦,并且法人具有精神损害,认为法人虽然不会有精神上的痛苦,但当其名誉权遭受侵害时也会影响法人的形象,势必也会影响到财产收益,也应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法人的这种精神权力,这种观点我不认同。精神利益的损失就是指人格权遭受侵害,致使一些利益的损失,这种侵害及损害是导致精神损害的根源,也是精神损害能获得赔偿的前提。但是它本身不是精神利益的损失及精神痛苦的双重标准。法人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不会像自然人一样因为遭受侵害而产生精神痛苦,在法人的人格利益受到侵害情况下,所产生的损失主要是财产上的损失,不是精神上的损失。
中国法律制度历史源远流长,但在中国漫长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由于奴隶制和封建制从根本上漠视人的权利,皇权至上思想根深蒂固,不可能产生行政赔偿思想,在内容丰富的中国历代法律制度中,难以找到有关行政赔偿的规定,更别提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新中国建立后,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为建立行政赔偿制度奠定了政治基础。”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书面控告和口头控告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在宪法中确立行政赔偿的原则,第一次将行政赔偿请求权确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新中国第一部明文规定行政赔偿的法规是1954年1月21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港管理暂行条例》,虽然其仅适用于港务局的赔偿责任,但首开了新中国行政侵权赔偿之先例。“文化大革命”更使公民的人身权利成了一纸空文。1954年的《宪法》,重申了行政赔偿的原则。把宪法规定的内容予以具体化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其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虽然将国家赔偿责任划入了民事责任,但此条规定混同了民事侵权和行政侵权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赔偿责任。真正把这两种性质的责任区分开来的是198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终于打破了“国家责任豁免”的理论与观点的束缚。该法第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个案监督的性质界定,人大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以及个案监督存在空间的发展趋向,已经成为当前宪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关注的热点和难点。综合近期我国有关的研究文献来看,主要存在以下观点:尹杰在《关于人大个案监督权的思考》中认为,近些年来,司法改革已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话题。对于目前严重的司法腐败现象,人们深恶痛绝,但是如何解决这一痢疾却又是个难题。我认为,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首要要求,也是当前司法改革的核心。目前的这种个案监督,显然不利于司法独立的实现。恰恰相反,它对司法独立有百害而无一利。另外,人大的个案监督制度使司法成为立法的附庸,个案监督对破坏了司法权威。因此,个案监督与现代社会的法院是行使司法审判权的唯一有权机关的制度是相违背的,不符合现代法治社会的要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而从《宪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来看,对其中的“损害”都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和解释。1994年施行《国家赔偿法》后,人民法院对行政侵权案件同时适用《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2004年第十届人大二次会议对宪法进行了修正,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使“人权”由政治概念上升为法律概念。2010年新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首次将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纳入国家赔偿。
二、国外研究现状
行政赔偿制度是在摒弃“君权神圣”专制独断封建思想的基础上逐渐发展起来的,伴随着人权主义、平等主义的逐步确认,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政府与人民关系的不断改善,国家赔偿制度才在世界范围内悄然兴起,得到世界各国的肯定。国外行政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都比较早,赔偿制度相对比较成熟。其中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和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在行政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原则、赔偿方式上都起到了引领和示范作用。作为亚洲国家的日本和韩国与我国有着较为近似的文化和传统,通过比较外国的行政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立法制度可以完善我国的行政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国外的赔偿案例更加支持精神损害广义学说,其对精神痛苦与精神利益都进行了赔偿。

B. 范文提纲格式

引言
行政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界定
行政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内涵
行政赔偿中的精神损害
行政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行政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特征
专属请求权
多元化的赔偿因素
不确定的赔偿数额
行政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与民事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区别
行政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行政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
行政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
行政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
行政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
国外行政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立法及借鉴
国外一些国家行政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立法
美国行政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德国行政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日本行政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韩国行政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外国行政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立法参考
我国行政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立法及建议
我国行政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立法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行政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立法的完善
行政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损害归责原则建议
对行政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主体的建议
行政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建议

C. 参考文献

[1]冯银东.我国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考察[J].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9,39(04):89-96.
[2]张圣曼.中国赔偿问题法治化研究——以刑事赔偿为例[J].黄山学院学报,2019,21(04):36-40.
[3]王姝文.论我国行政赔偿制度之反思[J].法制与社会,2019(23):25-26.
[4]宋怡然、周孜予.论我国的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范围[J].经济师,2019(08):64-65+67.
[5]王敬.行政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完善[J].法制博览,2019(20):201.
[6]李丹宁、陈冰、周孜予.浅析我国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范围[J].法制博览,2019(16):4-6+10.
[7]黄应良.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D].广西师范大学,2019.
[8]黄诗颖. 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问题研究[D].四川省社会科学院,2019.
[9]胡建淼、金伟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202-212.
[10]程啸.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体系结构及总则部分的完善[J].财经法学,2018(06):5-22.
[11]沈小军.假期时间浪费之精神损害赔偿路径——以德国法为视角[J].旅游学刊,2018,33(11):56-65.
[12]郑珊.论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J].法制博览,2018(29):3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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