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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大于2——保障公民监督权与限制官员名誉权隐私权并行带来的双赢局面-开题报告

Ktbg14707 1+1大于2——保障公民监督权与限制官员名誉权隐私权并行带来的双赢局面-开题报告近年来,保障公民监督权与限制官员名誉权、隐私权,越来越为学者、专家、民众和官员所关注。从相关文献以及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来看,围绕宪法、刑法与民法中相关条款的冲突考量讨论、探讨公检法系统的实际操作和表现以及国外一..
1+1大于2——保障公民监督权与限制官员名誉权隐私权并行带来的双赢局面-开题报告 Ktbg14707  1+1大于2——保障公民监督权与限制官员名誉权隐私权并行带来的双赢局面-开题报告

近年来,保障公民监督权与限制官员名誉权、隐私权,越来越为学者、专家、民众和官员所关注。从相关文献以及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来看,围绕宪法、刑法与民法中相关条款的冲突考量讨论、探讨公检法系统的实际操作和表现以及国外一些具体案例的思量居多,伴随着政府职能转变、社会转型和公民意识觉醒,除了探讨两者的冲突,可以进一步研究和讨论两者并行,给社会发展、公权力制衡带来的新的契机。
(一)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相关法律对公民监督权做了规定,宪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批评和建议权利,有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公务员法第十二条第(三)项通过“接受人民监督”的设定保障人民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权。其他法律法规(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检举”等)中都有公民享有监督权的表述。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受人民监督,公民的监督权是受法律保护的。
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这些法律条文对名誉权的保护做了明确,此外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等法规中也有对于个人隐私保护的规定。但是,这两者的保护对于特定从业或特定身份人群就有了限制,比如国家工作人员,公务员被要求填写个人事项和财产报告表。
1. 石毕凡教授在《诽谤、舆论监督权与宪法第41条的规范意旨》中认为,诽谤官员公诉程序与舆论监督权的保护之间存在冲突,但在冲突中,应优先保护舆论监督权,尽快出台保障舆论监督权和言论自由的法律,或修改已有的刑事法律或民事法律,鼓励公民和媒体积极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这一论点放置于现今的政务和社会环境,有利于政府转型,有利于政务环境优化,有利于公民意识提升,有利于权力运行监督。
2. 陈广益的《官员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博弈视角下的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唐杏湘的《论我国公民监督权的实现》等著作都是从我国现行制度以及现实实例角度来阐述公民监督权保护和官员隐私权、名誉权限制的现状和机制思考。
3. 《我国隐私权的宪法保护研究》一书中,针对隐私权的产生和宪法、民法不同类型的保护做出研究阐述,公权力领域的隐私权保护,如秘密监听、政府信息公开、个人信息档案等。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干部官员的隐私权不得剥离职业属性,需要以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进行衡量为前提,当限制官员的隐私权是出于监督权力使用和运行需要,那么限制的需求就变得必要而充分。
4. 政府转型、社会转型、公民意识觉醒的现状中,政府公信力因部分事件、不透明不及时的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造成不良影响影响,面临重塑和提升,《准公民社区》、《诚信政府与领导干部公信力提升》等文献都从公权力制衡角度为研究这一议题提供了社会发展研究和具体事例。
(二)国外研究现状
放眼国外,美、英、德、法、日等国家,在公民监督权、官员名誉权和隐私权方面的法律文件、机构设置和判例体现出丰富的实践经验,也具有研究和参考意义。如美国的1787年《美国宪法》及附有《人权法案》10条修正案中确认民主共和、三权分立和人民的权力自由等制度和原则,尤其是关于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1776年《独立宣言》中关于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的内容表述;1978年《政府道德法》规定了联邦政府各部门内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设立了美国联邦政府道德办公室。英国的诺兰委员会设置,基于考察公民对于公职人员遵守公共行为的满意度,执行财务制度的情况,确保公职人员的廉洁性;1906年《防止贪污法》基于官员随着经济发展,涉及的经济管理权限越来越多,为了防止以权谋私和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行为设置。德国的透明国际属于非政府组织,广为人知的是每年发布的“腐败排行榜”,责任是在国家层面增强反腐责任,提高公民防止腐败意识;请愿申诉委员会是为了加强议会监督政府履行职能,防止公职人员贪污腐败建立的;联邦审计院范围涉及联邦及各州所有的财政管理部门,具有独立于政府部门和立法、司法机构,只对法律负责,由德国联邦宪法第114条保障,是独立的政府审计机关。法国的1789年《人权宣言》就有社会有权要求机关公务人员报告其工作的内容表述。日本的《国家公务员法》、《地方公务员法》从法律惩戒、纪律和制度约束、非执政党约束、公职人员财产公示、舆论监督等数个方面建立贪腐行为的防治体系。
国外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就有《纽约时报》诉警察局长沙利文案(the Sullivan Case)和围绕案件主题产生的关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讨论,也给讨论研究关于保障公民监督权与限制官员名誉权、隐私权真实关系提供了一个有趣的视角,阿拉巴马州的裁定裁决和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大相径庭。虽然这是一个上世纪60年代大洋彼岸的一个宪法修正案相关案例,但是通过这个案例透露出来关于权衡更完备的惩罚违规的方式的主张值得借鉴和思考,我们可以预见到如果公民监督权不被保护,那么随之而来的就会是畏惧加剧压迫,压迫滋生仇恨,仇恨威胁一个稳定的政府。
综合国内外的法律规定、机构设置和学者研究情况,可以发现我国从法律相关规定、司法解释和实践对于公民监督权的保障的法律设置是比较充分的,虽然因为法制起步相对晚一些,探索和研究的脚步从未停滞,社会飞速发展给我们带来更多样本和参考数据,国内外的法学家、学者的对于这方面的研究带给我们诸多参考。个人认为,将国内外该领域研究成果进行比较可以发现,公民监督权的保障和官员名誉权、隐私权的限制是具有趋同性的。保障公民的监督权是为了约束公权力的使用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而存在,限制官员名誉权、隐私权也是为了避免利用法律对名誉权、隐私权的保护而逃避对于官员监督这一情况的出现。从现行法律规定、机构设置、国内外研究成果来看,对于名誉权和隐私权的保护,都趋向于将名誉权和隐私权归于自然人或法人的属性,职业属性被淡化,因此官员的名誉权和隐私权也更多地应该剥离职业属性,回归自然人本质。鉴于官员执业行为和行政作为客观上具有公共权力体现的属性,客观上可能产生对社会的影响,从而影响社会中的公民,因而保障公民监督权和限制官员的名誉权、隐私权具有趋同性。另一方面,将公民对官员公与非公行为的监督加以区分,可以更好地保障公民监督权。从这个角度来看,保障公民监督权与限制官员名誉权、隐私权可以并行,应该可以创造双赢局面,产生1+1大于2的效果。


二、范文提纲
引言:保障公民监督权和限制官员的名誉权、隐私权殊途同归
一、监督权和名誉权、隐私权的法律规定
(一)监督权的法律规定
(二)名誉权的法律规定
(三)隐私权的法律规定
二、保障公民监督权和限制官员的名誉权、隐私权的现状和意义
(一)保障公民监督权的现状和意义
(二)限制官员的名誉权、隐私权的现状和意义
三、保障公民监督权和限制官员的名誉权、隐私权并行带来的双赢局面
(一)两者并行产生冲突的由来
(二)两者并行的冲突化解思考
(三)两者并行带来的双赢局面具有的意义和表现成果


三、参考文献
[1]石毕凡.诽谤、舆论监督权与宪法第41条的规范意旨[J].《浙江社会科学》2013年第4期:79-87
[2]王秀哲等著.我国隐私权的宪法保护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9
[3](美)安东尼·刘易斯著;何帆译.批评官员的尺度:《纽约时报》诉警察局长沙利文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7
[4]傅思明,钱刚主编.诚信政府与领导干部公信力提升[M].北京:东方出版社,2013.4
[5]石发勇著.准公民社区:国家、关系网络与城市基层治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8
[6]孙光宁等著.网络民主在中国:互联网政治的表现形式与发展趋势[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5.7
[7]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典:应用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1
[8]孙林主编.侵权赔偿法律全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9
[9]陈广益.官员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博弈视角下的官员财产公示制度[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6(5):40-43
[10]唐杏湘.论我国公民监督权的实现[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4(3):420-424
[11]蔡林慧.拓展我国公民监督路径的载体分析[J].理论探讨,2010(3):28-31.
[12]周甲禄.舆论监督权论[M].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
[13]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7
[14]李春杰.由人肉搜索谈公民隐私权的保护[Z].北大法律信息[15](美)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著;侯健译.表达自由的法律限度[M].贵州: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1
[16]王凯伟.国外权力监督经验对我国反腐启示[Z].豆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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