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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新趋势_开题报告

Ktbg14712 中国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新趋势_开题报告一、文献综述(一)民事诉讼法修改背景我国最早的民事诉讼法是1982 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根据试行中积累的经验,针对改革开放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全国人大对《民事诉讼法(试行)》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于1991 年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中国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新趋势_开题报告 Ktbg14712  中国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新趋势_开题报告

一、文献综述
(一)民事诉讼法修改背景
我国最早的民事诉讼法是1982 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根据试行中积累的经验,针对改革开放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全国人大对《民事诉讼法(试行)》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于1991 年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 年 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该《决定》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申诉难”和“执行难”问题,对反映集中、修改条件比较成熟的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的部分规定作出了修改。2007年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新案件类型不断出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2 年 8月31日再次对民事诉讼法做出了修改。
新民事诉讼法于2013年生效。新法中增加的作为法官和诉讼参与人行为指导的诚实信用原则,新设立的公益诉讼、恶意诉讼、小额诉讼和案外人的权利救济等民事诉讼制度,以及被完善的原有诉讼制度,还有立案程序、再审申请权和证据制度等,无不体现了中国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新趋势。
(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新增的制度和对原有制度的完善
   民诉法实施以来,至今已二十年,其对我国民事审判工作顺利进行以及民事权利的保护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此次修正结合了实践中的难点、热点问题,切实解决了诉讼中的现实困难。
  1.关于管辖
  (1)管辖方面修改了协议管辖规定,增加了“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明确了将协议管辖的范围由合同纠纷扩展至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把因履行合同竞合产生的侵权纠纷也收纳进来。
  (2)增加了默示管辖规定。该制度需三个基本条件:当事人未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应诉答辩,应诉管辖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
  (3)修改了上下级法院移交管辖制度。按2007年民诉法规定,上级法院既可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也可将其管辖的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这种规定极易导致地方保护风险的增加。此次修改,增加了“确有必要”和“其上级法院的批准”的条件。
  2.关于公益诉讼
  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民诉解释》就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管辖法院、告知程序、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关系以及公益可以和解、调解等具体操作程序予以明确。值得注意的是,依据目前法律规定,我们认为,目前民诉法中可以公益诉讼的主体即“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是“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和“消费者协会”。
  3.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
  增加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民诉解释》就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应提交的证据材料、审理程序、不予受理的情形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中值得关注的是:一是提起的期限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这六个月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一样,都是不变期间,不适用延长、中止、中断的规定。二是管辖法院,第三人应当向作出该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关于证人证言
  关于证人,新民诉对“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采用并补充了《证据规定》的部分内容。如:证人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不仅限于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这是在范围上进行了扩展,更符合实际。同时,在《民诉解释》中规定: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此前规定为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增加了法院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等内容。
  5.关于小额诉讼
  增加小额诉讼制度。小额诉讼程序,简言之是简易程序的再简化,其是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三者并列的独立诉讼程序。《民诉解释》就小额诉讼规定的更加详细,如以不完全列举的方式明确了适用该程序审理的范围、纠纷类型(大前提是金钱给付的案件)以及不适用的范围、类型。值得注意的是为了保障效率,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6.关于司法确认
  增加调解协议确认制度,该制度是指对于涉及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经具有调节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后,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到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的一种新的案件类型。新民诉规定:提出时间系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主体系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管辖法院系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法院。
  7.关于检察建议
增加检查建议制度。目前,进入再审有三个渠道:一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二是当事人申请再审;三是抗诉再审。就新民诉审判监督程序规定看,“法院纠错先行,检察院抗诉断后”以及“在穷尽审判监督救济渠道之后,再启动检查监督机制”是得到了立法机关的认可。在检察机关作出提出或者不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得再次向检察机关申诉。此时,当事人也不得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再审或申诉。也就是说,所有程序终结。实际上,我国的有限再审制度是通过法院处理一次、检察院处理一次所达到的。
(三)新民事诉讼法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实施过程中,新的条款完善了民事诉讼法律规定,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1.小额诉讼程序问题。基层法院办理小额诉讼案件主要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由于需要送达给当事人的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和举证通知书与简易程序案件不尽相同,但具体格式内容没有具体规定。目前,在立案阶段我们是参照简易程序向当事人发放诉讼文书,不同之处在于指定的答辩和举证期限为七天,并向当事人增送小额诉讼须知。按照相关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给当事人的答辩和举证时限不得超过十日、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期限为立案之日起一个月,为保证最迟在立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开庭审理,除给予合理的送达时间外,考虑指定给当事人七日答辩和举证期限。
  2.留置送达问题。新《民诉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与旧民诉法相比,新《民诉法》规定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前提是在受送达人的住所适用。但在实践中,送达往往还面临着以下问题: (1)受送达人或者同住成年家属否认自己的身份,致使送达人在没有其他证据证实受送达人真实身份的情况下无法送达;(2)受送达人或者同住成年家属不让送达人进门,此时文书根本就无法留置送达;(3)作为自然人的受送达人,白天工作,晚上不回家,又没有同住的成年家属,没有留置送达的条件;(4)为自然人的受送达人,居无定所,又不能接受直接送达。 这四种情形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留置送达条件,实践中可能对此公告送达。公告送达不仅增加当事人的经济负担,更重要的是导致诉讼期限的延长,增加了当事人诉累。所以,留置送达的范围不能仅仅界定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应当考虑放宽适用条件,比如可以在受送达人的单位适用留置送达。因为一般情况下不会哪个单位不让人进门的。此外,对“住所”有必要进行扩大解释,在受送达人的房子里进行送达当然是在住所内送达,在院落里进行送达也是在住所内送达,而仅有一门之隔的门外送达在理论上被认定为在住所内送达的可能性极小。当受送达人不让送达人进门时,送达人把法律文书贴在受送达人的门上然后进行拍照或者录像算不算留置送达,这些问题还需要司法解释进一步的回答。
  3.关于诉讼代理人的问题。新民诉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1)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从该规定来看,第一项规定很好查明代理人身份,但第二、三项规定的人,在实践中较难操作,尤其是在开庭时才委托的代理人,不能提供书面证明,有的即便在开庭前就委托了代理人并提供了书面证明材料,但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也是难以查明的。目前在实践中遇到的多数是委托近亲属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情况,针对这个情况我们要求代理人提供近亲属关系证明,近亲属关系证明大部分由村委会出具。因此,建议今后的司法解释明确代理人应提供的书面代理证明材料。

二、范文提纲
引言:谈及民事诉讼法的发展历程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背景
(一)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过程
(二)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的进步
二、对修改完善后的新民事诉讼法热点问题进行研究
(一)对新增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行研究
1.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立法背景
2.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立法意义
3.公益诉讼主体不明确的原因分析
(二)对完善的民事诉讼管辖制度进行研究
1.拓展协议管辖
2.增加应诉管辖
3.限制管辖权转移
三、新民事诉讼法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
(一)实施存在的问题
(二)相关意见建议
四、结语

三、参考文献
[1]李浩.民事诉讼专属管辖制度研究[J].法商研究. 2009(2)
[2]江伟.民事诉讼法专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2-23
[3]张艳,民事诉讼中的程序滥用及其立法规制[J].学术交流.2013(9)
[4]颜运秋.公益诉讼理念研究[M].北京:中国检查出版社. 2002:21
[5]王盛军,郑传东.公益与私益冲突下的公权行使界限[J].法治与社会.2008.(3)
[6]张晋红.民事诉讼合并管辖立法研究[J].中国法学.2012(2)
[7]江伟.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3:294
[8]金友成.民事诉讼制度改革与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73
[9]刘晓龙.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突破与困境——新《民事诉讼法》55条文本解读[J].法制与社会. 2013(29)
[10]李媛.浅谈对新《民事诉讼法》中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解[J].西江月. 2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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