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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儒家道家思想对我国古代法律的影响-开题报告

Ktbg14792 论儒家道家思想对我国古代法律的影响-开题报告(一)儒家研究现状儒家学派由孔子创立于春秋时期,后经历代儒家学者的改造和发展后,并融合了法家、道家、阴阳家之所长,逐步发展为以尊卑等级的仁为核心的思想体系,儒家思想包括多方面的内容,法律思想则是其中非常重要的方面,主要包括两点,一是“德治”,二..
论儒家道家思想对我国古代法律的影响-开题报告 Ktbg14792  论儒家道家思想对我国古代法律的影响-开题报告

(一)儒家研究现状
儒家学派由孔子创立于春秋时期,后经历代儒家学者的改造和发展后,并融合了法家、道家、阴阳家之所长,逐步发展为以尊卑等级的仁为核心的思想体系,儒家思想包括多方面的内容,法律思想则是其中非常重要的方面,主要包括两点,一是“德治”,二是“礼治”。“德”的观念起源于西周时期,西周的统治者提出的“明德慎罚”的刑法思想是继承了夏、商时期的天命天罚思想。儒家思想的倡导者在继承西周“德”的基础上,又对“德”进行了相应的改造和补充,将“宽惠待民”和“实行仁政”视为治理国家,获得民众支持的最根本途径。儒家的“德治”思想主张“教化”,反对不教而杀,在道德和法律的关系上,相对重视道德及其感化作用,轻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礼”的观念亦起源于西周,“礼”是中国古代社会用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和血缘宗法关系的一系列言行规范与精神原则的总称。在西周,周礼已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起着广泛的调整作用。后世的儒家学者继承和发扬了西周礼制的许多内容把“礼”作为儒学的核心。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内部规律体现在“礼”与“法”之间由对立到合二为一的过程之中。“礼”作为中国古代行为规则体系的核心,其内容主要是规定民众禁止做什么,应该做什么。它的实质是等级秩序中民众的义务性规范,对于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把握,只有将礼与法结合起来考察,才会具有完整的意义。
中国古代法制强调法律、刑罚与道德教化的相互为用。“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这是中国古代社会对道德教化与法律刑罚之间关系的典型概括。儒家的政治学说是以人性性善论为基础的。孔子曾说:“其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所以只要通过适当的礼义教化,则“人皆可为尧舜”、“天下为公”的理想社会就不难实现。法律刑罚的功能是相对有限的,所谓“法能刑人而不能使人仁,能杀人而不能使人廉”,所以“刑罚为盛世所不能废”,亦“为盛世所不尚”。因此,治理国家应该是“导之以礼,齐之以刑”,应该“德主刑辅”。意思是治理国家、统治民众应以发扬德政、宣传教化为主要的手段和根本目的,而不能像法家主张的那样本末倒置。同时,制定法律、实施刑罚也应反映、适应礼义教化的要求,使法律成为道德仁义、纲常名教的最好载体。所以,儒家不仅主张实行“仁政”,也强调执法要“仁恕”,要审慎,要“恤刑”。过于强调道德教化的作用,在实践当然容易导致泛道德主义泛滥,容易使法律沦为政治和道德的附庸和工具,这是其消极的一面。但这种理论注意到从更宽泛的角度,多方面看待和处理社会问题,无疑又有其值得参考借鉴价值。
(二)道家研究现状
秦汉以后,只有道家思想才能够与正统的儒家思想相抗衡,统治阶层利用其中的无为之术;士大夫以此自我解脱以逃避现实,同时也利用其冷嘲热讽以抨击时政;甚至农民起义也有曾受其影响的表现,例如黄巾起义。道家与儒家二者的相互补充,构成了中国封建社会的思想基础。
道家始祖老子对法律持批判态度,但并非绝对排斥法律治国。总结《道德经》中直接阐述“法”的论述不多,但其中所用“政”、“正”、“制”、“器”、“言”、“兵”、“杀”等概念及其所包含的思想,实际上向我们展示了老子治国的法律思想。
老子将社会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归于人的贪欲和玩弄智谋:“人多利器,国家滋昏;人多伎巧,奇物滋起。”“民之难治,以其多智。”他因而提出:“绝圣弃智,民利百倍;绝仁弃义,民复孝慈;绝巧弃利,盗贼无有。”“不尚贤,不贵难得之货,不见可欲,使心不乱。”“不贵难得之货,使民不为盗;不见可欲,使民心不乱。”“是以圣人欲不欲,不贵难得之货,学不学,复众人之所过,以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夫唯不争,故无尤。”
“无为”是道家思想体系的一个核心理念。老子在《道德经》中提出:“为无为,则无不治。”“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他认为:“民之难治,以其上之有为,是以难治。”“将欲取天下而为之,吾见其不得已;天下神器,不可为也;为者败之,执者失之。”不少人会将“无为”误解成“不作为”。但仔细阅读分析《道德经》后可以看出,老子所言“无为”并非主张不做事,而是“上士闻道,勤而行之”,“圣人之道,为而不争”,以“道”为准则,“是以圣人常善救人,故无弃人;常善救物,故无弃物”。老子的“无为”是一种做人做事的原则,是主张摒弃刻意所为、弄巧妄为之“为”,回归朴慧自然的作为:“为无为,事无事,味无味。”“是以圣人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天下之至柔,驰骋天下之至坚。无有入无间,吾是以知无为之有益。不言之教,无为之益,天下希及之。”“道常无为而无不为。侯王若能守之,万物将自化。”
西汉的大儒董仲舒以阴阳五行学说和黄老形名学说改造了先秦的儒家学说,确立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例如《春秋繁露》中有“为人君者,居无为之位,行不言之教”、“ 循名责实,不得虚言,有功者赏,有罪者罚”等大量来自黄老道学的思想。他秉承天道观,认为“万物非天不生”、“圣人法天而立道”。他以阴阳关系论述政治法治,“春阳秋阴…大国阳,小国阴…主阳臣阴…贵阳贱阴。”“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董仲舒提出“春夏为德,秋冬为刑,先德而后刑以养生”,这对汉以后的历代法律制度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可以说,道家法律思想对后世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是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德主刑辅、无讼、变法思想、威权意识和义务本位等理念的一大重要源头。
由于历史上错综复杂的政治与社会原因,许多传统论著都曾被曲解误读过,从而给我们今日去伪存真制造了巨大的障碍。例如,老子主张“古之善为道者,非以明民,将以愚之”的“愚民”政策一直为人批判,实际上老子所言“愚”并非使民众“愚笨”的意思,而是要人们摒弃玩谋弄巧之“智”,回归纯朴的民风,“前识者,道之华,而愚之始”。又如,老子主张“使民复结绳而用之”常被人认为是反对科技进步,实际上,老子此言是反对背离大道、失去纯朴至善的“小聪明”。
二、范文提纲
一、儒学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
(一)对法律指导思想的影响
(二)儒家思想对法律制定的影响
1.儒家思想在刑法上的体现
2.在民事法律中
3. 关于行事法律
4. 儒家思想对中国封建法典影响的顶点
(三)儒家法律的渊源、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 
1. 儒家法律的渊源
2. 在法律解释上 3. 在司法实践中
二、道家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
(一)道家法律思想的基础
(二)道家无为而治的法治观念
1.无为而治的法律意义
2. 无为而治法律思想的具体运用
三、儒家和道家思想对我国古代法律的总体影响

三、参考文献
[1] 陈红太.从秦、汉律到唐律的变化看齐儒学对中国刑律的影响[J];政法论坛;2006年06期
[2] 郝铁川.《中华法系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342页   
[3]吴晓梅.儒家思想与现代道德和法治——中国儒学与法律文化研究会第四届年会综述[J];法学;1997年10期
[4]《孟子》
[5]《资治通鉴》,《宋纪》,《齐纪》,《梁纪》,《陈纪》,《隋纪》,《唐纪》
[6]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论战国时期儒家的变礼思想——以国家政权转移的理论为中心》中国知网
[7]汤莉莉.《荀子的法律思想及其现代价值》法制与社会 2009.1 (下)
[8]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1984年9月
[9]商明凯. 论汉初黄老学派法律思想《山东大学》 2007
[10]崔建平.《先秦儒家等级观念在经济思想上的反映》中国知网
[11]刘俊文.《唐代法制研究》台湾文津出版社1999年第一版 145页
[12]李定轶.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发端[J];北京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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